既要肯定救人者的見義勇為,也該正視被救者的權利訴求。
▲高先生跳河救人后,其發(fā)布的視頻被被救女子以“侵犯肖像權”舉報下架。圖/大河報視頻截圖
文|郭寶哲
“我是第一次救人,就想把視頻發(fā)到網(wǎng)上記錄一下,也想讓網(wǎng)友們夸夸?!比欢热苏吒呦壬葋淼牟皇瞧谕馁澰S。
據(jù)三湘都市報報道,10月14日晚,浙江杭州的運河中一女子落水,被途經(jīng)此處的高先生救起,其救人經(jīng)過被路過的網(wǎng)友拍了下來。次日,高先生將獲取的一段視頻傳到了自己的社交賬號上。但視頻發(fā)出后不久,被救女子聯(lián)系要求刪除。隨后,對方以“侵犯肖像權”為由進行舉報,平臺的下架通知便緊隨而至。
事件一出,不少網(wǎng)友為高先生鳴不平,甚至給被救者貼上“恩將仇報”的標簽。但細究此事,卻并非簡單的“忘恩負義”,而是善行義舉與隱私保護碰撞下的新考題:我們既要肯定救人者的見義勇為,也該正視被救者的權利訴求。
高先生的善舉,當然值得所有人的掌聲。秋夜運河水寒,河底碎石鋒利,他不顧個人安危躍入水中,事后獨自就醫(yī)處理傷口,這份挺身而出的勇氣本就閃耀著人性光輝。而他發(fā)布視頻的初衷,不過是“第一次救人想記錄”,希望得到網(wǎng)友認可,這種樸素的心理完全可以理解。從情感上,網(wǎng)友為其“好心沒好報”感到委屈,本質(zhì)是對見義勇為精神的珍視,擔心過度苛責會寒了好人的心。
但被救女子的投訴,也并非毫無道理的“恩將仇報”。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肖像權保護的是“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并非僅局限于清晰面部。即便視頻中面部模糊,若體貌特征、救人場景等細節(jié)能讓特定人群認出被救者,仍可能涉及肖像權問題。
對被救者而言,落水本是意外,她或許不愿自己狼狽的瞬間被公開傳播,更擔心視頻擴散后影響正常生活。這種對隱私保護的訴求,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不能因對方是“恩人”就被無視。
更值得深思的是,這起事件暴露出一些人對“善意邊界”的認知盲區(qū):不少人認為“做了好事就有權隨意處理相關信息”,卻忽略了被救助者的人格尊嚴。
此前,安徽馬鞍山也曾爆出“救娃者發(fā)視頻卻被家長指責侵權”的新聞。類似事件警示,即便出發(fā)點是善意的,若未經(jīng)允許公開他人影像,仍可能構成侵權。善意的價值在于尊重,此次,高先生若在發(fā)布前對視頻關鍵信息打碼,或提前與被救女子溝通,或許就能避免這場爭議。
當然,我們決不能因此否定見義勇為的價值,高先生那句“以后該出手還是得出手”,也已經(jīng)對此給出了最好的答案。
真正需要做的,是從事件中明確“善意與隱私”的邊界:一方面,對見義勇為者而言,施行善舉時要注意尊重他人隱私;另一方面,公眾也應理性看待被救助者的權利訴求,別動輒扣上“恩將仇報”的帽子,避免道德綁架。
善意與隱私并非對立關系,而是可以共生的。唯有既守護見義勇為的溫度,也守住隱私保護的底線,才能讓善舉不被爭議裹挾,讓每個人的權利都得到尊重。
撰稿 / 郭寶哲(南通理工學院 )
編輯 / 遲道華
校對 /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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