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曾杰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暨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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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本文將以人民法院案例庫的《危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為基礎,討論 什么是 典型的傳銷模式 ?
正文:
人民法院案例庫,公布的深圳案例《危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該案的官方推薦理由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主體認定”。但實際看案件的整體描述, 該案是一個非常有代表性,甚至有“教科書”意義的傳銷案例。
因為該案把傳銷犯罪最典型的幾個特點,都一一通過自己的模式設計體現, 可謂是相當毫不遮掩“明目張膽”的實施傳銷犯罪,在當前新型經濟模式和新型傳銷模式交織的時代背景下,顯得傳統 、 典型而少見。
考慮到該案判決在2011年, 而 兩高一部 于2013年 發(fā)布了《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可見當時兩高一部發(fā)布傳銷犯罪司法意見時,該類案件就是當時的傳銷典型案例 。 可謂是當時該類犯罪的“時代背景”,該司法意見至今已經生效十年有余,依然在實踐中發(fā)揮了不可替代的解釋作用。
根據2013的司法意見,傳銷犯罪的總體罪行描述為 :
“ 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
該規(guī)定明確了傳銷犯罪的幾個基本特征,即入門費 、 設置層級 、 拉人頭等
何謂入門費:
《危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中,典型的入門費設置,就是涉案平臺規(guī)定每個被發(fā)展進傳銷公司的人都必須先交3600元購買“鋼煲”或“臭氧飲水機”一個(如果不要鋼煲或飲水機,可以返還500元)。加入人員購買上述產品后,即取得該傳銷組織所謂的“營銷權”,可以發(fā)展其下線人員,以此形成嚴密的人員網絡,從中獲取提成。
此處的3600元,就是傳銷中的“入門費”。
從 最高檢公布的指導案例41號葉 經 生案 來看 , 最高檢 明確闡明了入門費的本質 —— “獲得推薦傭金和返利的資格”, 該案公訴機關觀點是“(涉案平臺)金喬網繳納保證金和消費款才能獲得推薦傭金和返利的資格,本質系入門費?!?/p>
入門費只是“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此處的加入資格,是需要進一步理解的。有觀點認為只是普通的在傳銷平臺消費或者獲得相關優(yōu)惠,就屬于獲得 了 加入資格,就屬于繳納了入門費。但這只是錯誤片面理解了入門費和加入資格的概念。
曾律師出個題:比如某電商類傳銷平臺規(guī)定,消費者花費500元購買普通會員卡,所有平臺的消費,可以獲得9折優(yōu)惠,還有禮品;花費1000元購買金卡會員資格,可以獲得推薦他人資格,并獲得他人的消費返利1%;花費2000元購買鉆石卡會員,可獲得消費返利2%。
這個模式中,入門費是多少?
答案是1000元的金卡會員。 表面上,消費者花費500元,就獲得了會員資格,但此處的會員資格,并不是發(fā)展下線獲得返利的資格,而是折扣消費的資格,因此,普通會員并非傳銷組織的參與者,他們只是普通的消費者。 而1000元的金卡會員,他們支付該費用后,可以獲得發(fā)展下線和獲得返利的資格,這就是獲得了傳銷行為的“會員資格”。
計酬依據屬于按人頭計酬
《危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屬于典型按人頭計酬的模式,如此明顯清晰的計酬模式,在現今幾乎已經不可見。
該平臺 以 宣傳“下線發(fā)展越多,提成越多”來誘騙新的人員參與傳銷活動。每介紹一人加入傳銷公司提成525元,被介紹人成為介紹人的下線;下線再介紹1人,介紹者可提成175元;下下線再發(fā)展1人,介紹者可提成350元;下線再發(fā)展1人,介紹者可獲取280元?!?/p>
從該規(guī)則設定中,相關人員不僅會組成上下層級,還會根據推薦關系產生返利關系,而且返利的計酬模式,就是直接根據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來給予相關返利,這種模式也會導致所有參與者不斷的繳納入門費,同時發(fā)展他人收取返利。
不僅如此,該平臺連人員等級,也是按拉人頭確定
該平臺規(guī)定,發(fā)展1-2人屬于一級傳銷商;發(fā)展3-9人屬于二級傳銷商;發(fā)展10-59人屬于三級傳銷商;發(fā)展60-240人屬于四級傳銷商;發(fā)展240人以上屬于五級傳銷商。會員的等級,一般會決定返利的比例和其他相關權限,一般來說,多數傳銷案確定人員等級都是根據會員繳納的費用或者消費的金額 來 確定, 而 直接根據人數確定等級 的 ,的確只在十年前的傳銷犯罪案件中 存在 。
綜上,人民法院案例庫的《危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該案由于是十年前的案例,也更好的解釋了為什么2013年《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于傳銷犯罪計酬模式,返利來源等等問題規(guī)定的時代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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