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1967年,美國有16個州禁止跨種族婚戀。弗吉尼亞州是其一,違者可判處最高5年徒刑。Loving v. Virginia就是這么一起案件。白人青年Richard Loving和黑人女孩Mildred相愛,跑到首都華盛頓結婚,回到弗吉尼亞家中,半夜被警察從床上拖起來拘捕。法官告訴他們,可認罪從輕判刑一年,趕出弗吉尼亞,25年不準同時回家。為避免牢獄之災,兩人認罪,去首都投奔親戚,在貧民窟打工謀生,生了三個孩子。
民權運動興起后,Mildred給當時的司法部長羅伯特·肯尼迪寫信訴冤。信被轉(zhuǎn)到民權法律援助組織“美國公民自由聯(lián)盟“,并安排了一位年輕律師聯(lián)系拉翁夫婦。律師說,他們以前的判決早已過了上訴期限,只有回到弗吉尼亞,再次被捕,一步一步往上告,如果最高法院接受上訴,才有希望贏。兩人不想再進拘留所,就放棄了。不久,他們的孩子在街上出了車禍,打工也不順利,決定回到弗吉尼亞老家,投奔父母?;丶液蠹幢痪胁?。律師把他們保釋出來以后,輸了州內(nèi)各級法院的訴訟。最高法院成了最后希望。
1967年6月,最高法院判決弗吉尼亞州禁止跨種族通婚的法律違反《憲法》,予以廢止,南方所有州的類似法律同時失效。這對苦命夫妻從此不需要再因為結婚進監(jiān)獄或被迫流離失所了。8年后,Richard遇車禍去世,終年41歲;Mildred獨自生活,2008年去世前接受采訪,講到亡夫,說“他一直對我好。”
看當時的法庭文件,有點超現(xiàn)實感??h檢方向法庭呈遞的起訴書:“嫌犯理查德·拉翁系白人,伙同有色人梅爾德麗·捷特,以結婚為目的,非法惡意離開弗吉尼亞州,并圖謀返回,于1958年6月2日在州外,即哥倫比亞特區(qū)締結婚姻,然后回到弗吉尼亞州卡羅琳縣,以夫妻名義同居,破壞了我州的和平與尊嚴?!?/p>
法院判決書對事實的陳述一般極為中性簡略。為了看一些細節(jié),翻到一本舊雜志,1967年9月的《Ebony》,里面有對Loving夫婦的采訪和日常生活的記述。兩個普通人,高法判決前夜都忐忑不安,丈夫想喝醉,萬一輸了官司,也不至于太痛苦。喝一瓶沒感覺,再喝一瓶,但跟平時不一樣,怎么喝都不醉。第二天,判決公布,接到律師的電話,兩個人才安定下來。那時候,離他們結婚、被抓捕、判刑已經(jīng)9年。兩個人都很內(nèi)向,出身于普通農(nóng)戶,不善言辭,高中沒念完,很少接受采訪,對民權運動也不感興趣。一生中做的最驚天動地的事就是給當時的司法部長肯尼迪寫信訴冤,改變了歷史。
兩位代理律師都是法學院畢業(yè)沒幾年,沒有多少經(jīng)驗,更沒有進過最高法院,不像Brown案那樣有經(jīng)驗豐富的龐大精英律師團隊。其中一位律師說,Mildred相當聰明, 講話不多,但寫信、言談和思維遠超過她的教育水平;Richard基本不講話,看上去像個紅脖子,說輸了官司也不會跟她離婚??吹脚魅私o律師寫的求助信,字跡相當漂亮。她生了三個孩子,兩男一女,都是由婆婆接生——她婆婆是接生婆,當?shù)卮蟛糠趾⒆佑伤由?。?jù)說當?shù)蒯t(yī)生總是遲到,比嬰兒慢一步。他們流離失所時,孩子還小,有時候藏在奶奶家,有時候藏在姥姥家、舅舅家。法院判決后,他們在自家地上蓋了棟房子,定居下來。
美國的保守派在醫(yī)保、最低工資、失業(yè)救濟等問題上講“小政府”, 但在Loving案中,他們要“大政府”——政府要管誰跟誰戀愛,誰跟誰同居、誰跟誰結婚,而且要動用公檢法抓人判刑。從最基層法院到州最高法院,一道道關口,都是要把他們拆散。檢察官、警察、好幾級法院,任何一道有人發(fā)一下慈悲,他們就不至于流離失所。因為他們不屬于暴力罪犯,檢方完全可以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但還是去法院申請了拘捕令,法院完全可以不批捕,但還是批準了拘捕。警察把他們抓了以后,先送到基層法庭,由一位準法官確定是不是需要大陪審團起訴。那位準法官本可以放他們一條生路,但嚴格執(zhí)法,把他們列入重罪犯,交給大陪審團。大陪審團決定起訴他們。
公檢法各種堂而皇之的理由下面,是不便說出口的晦暗精神世界。那位把他們交給大陪審團的準法官后來有個女兒,跟一位黑人結婚,他不準她再進家門,并把她從遺囑中剔除。這是Loving夫婦當時面對的基層法官。法律說可以判他們一到五年,判了一年并驅(qū)逐出州,算是最大的慈悲。被放逐幾年后,律師請求弗吉尼亞法院改變判決,讓他們回家生活,得到法院回應:“全能的上帝創(chuàng)造了種族:白人、黑人、黃人、馬來人、紅人,把他們放在不同的大陸上,如果不是人為干擾上帝的安排,根本不是會有跨族婚姻。上帝把種族分開,這個事實說明他不想讓不同種族相互混雜?!?那是50多年前的弗吉尼亞。
在Loving v. Virginia案中,針對弗吉尼亞法院的論調(diào),美國最高法院判決說:“婚姻自由長久以來被認為是自由人有秩序地追求幸福必 不可少的個人權利...是基本人權,是我們存在和生存的根基...根據(jù)《憲法》,跟不同種族的人結婚或不結婚的自由屬于個人,政府無權干涉?!?這是美國最高法院第一次宣判,婚戀自由是《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距今只有57年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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