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當事人:君審當事人,女,1982年出生,于2020年9月向TK保險公司投保"泰康樂惠健康(2020)重大疾病保險",保額10萬元,涵蓋脊髓小腦變性癥等重疾責任。
保險事故:2023年9月,君審當事人因行走不穩(wěn)就診,經山東大學第二醫(yī)院、首都醫(yī)科大學三博腦科醫(yī)院確診為"多系統(tǒng)萎縮-小腦型"(臨床表現(xiàn)為小腦萎縮、共濟失調)。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以"未完全符合合同定義條件"為由拒賠。
爭議焦點:
"多系統(tǒng)萎縮-小腦型"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脊髓小腦變性癥"理賠標準?
保險公司對疾病定義的限制條款是否有效?
二、雙方主張
原告(君審當事人):
醫(yī)學診斷相符:醫(yī)院確診的小腦萎縮、共濟失調癥狀與合同定義的"脊髓小腦變性癥"核心特征一致。
條款限制無效:保險公司通過格式條款增設"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等額外條件,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違反《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被告(TK保險公司):
未達合同標準:當事人僅滿足"小腦萎縮、共濟失調"癥狀,未達到合同要求的"無法獨立完成三項基本生活活動"等附加條件。
條款明確約定:疾病定義已通過加粗字體提示,投保人應自行理解條款內容。
三、法院判決
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法院認為:
格式條款效力不足:
保險公司僅對疾病名稱加粗,未對限制性條件(如生活能力要求)作顯著提示,未盡說明義務,相關限制條款無效。
醫(yī)學實質優(yōu)先:
根據(jù)《健康保險管理辦法》,醫(yī)院診斷的"小腦萎縮、共濟失調"已符合通行醫(yī)學標準,保險公司不得以合同定義差異拒賠。
保險責任范圍認定:
君審當事人疾病符合合同約定的核心特征,增設的額外條件不合理縮小保障范圍。
判決結果:TK保險公司賠付重疾保險金10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四、案例評析
疾病定義的合理邊界:
保險公司可在合同中定義疾病,但增設的理賠條件需與疾病嚴重性相匹配,不得通過技術性條款不當限制責任。
提示說明義務的履行標準:
僅對疾病名稱加粗不足以免責,需對全部限制條件采取彈窗、單獨簽名等有效提示方式。
司法裁判趨勢:
法院傾向于保護被保險人合理期待,當醫(yī)學診斷與合同條款沖突時,以醫(yī)學實質為準。
五、行業(yè)啟示
保險公司:
疾病定義條款需經醫(yī)學專家審核,確保與臨床實踐一致。
優(yōu)化條款提示流程,對限制性內容強制投保人確認。
投保人:
投保時重點關注疾病定義及除外責任條款,要求保險公司逐項說明。
理賠時提供完整病歷,突出疾病與合同核心特征的關聯(lián)性。
監(jiān)管建議:
細化《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中"通行醫(yī)學標準"的執(zhí)行細則,防止保險公司濫用定義權。
六、結語
本案明確了保險公司對疾病定義條款的說明義務邊界,警示行業(yè)避免通過技術性條款損害被保險人權益。對于神經退行性疾病等復雜病例,建議保險公司建立動態(tài)定義調整機制,確保條款與醫(yī)學發(fā)展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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