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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湖南婁底市公安局婁星分局通報,5月20日下午,嫌疑人劉某某(男,38歲)酒后行至婁底市婁星區(qū)漣濱中街附近,拖拽一女童(6歲)進入居民區(qū)巷子,后被居民及時制止并報警。接警后,民警迅速趕到現(xiàn)場將劉某某控制。經(jīng)偵查,劉某某涉嫌尋釁滋事已被拘留,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據(jù)6月3日光明網(wǎng)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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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與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我認為該案不應定性為尋釁滋事,首先通報中說尋釁滋事被拘留,沒有說是行政拘留還是刑事拘留,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明顯是有罪推定。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它強調(diào)的是對不特定多數(shù)人生活、工作、娛樂等正常秩序的破壞 。在這起事件中,男子將女童拖入小巷,其行為直接針對的是特定的 6 歲女童,侵害的主要是女童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并沒有對周圍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活秩序造成實質(zhì)性擾亂。事件發(fā)生在相對封閉的小巷,沒有引起周邊大量群眾的恐慌,也沒有嚴重破壞該區(qū)域居民正常的生活、通行等秩序。法律圈多年來就有呼吁“防止尋釁滋事罪口袋化”的聲音,該案從客體要件來看,男子的行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gòu)成標準。
如果男子拖拽女童的行為造成女童身體傷害,達到輕傷及以上程度,可能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本案中顯然是達不到的;若男子以傷害、拐賣等目的拖拽女童,還可能涉嫌綁架罪、拐賣兒童罪等,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思想很難通過猜測來判斷,所以這里不展開討論。即便未造成明顯身體傷害,但這種行為對女童的精神和心理造成嚴重損害,也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受到行政處罰。
對此事,你怎么看,我們評論區(qū)見。我是李肖峰律師,歡迎關(guān)注賬號,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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