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鄒玉杰律師;
做一輩子刑辯,防一萬人失足……
刑辯律師作為法律程序中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關鍵角色,若陷入“自責、自戀、自卑”,將直接影響執(zhí)業(yè)專業(yè)性與司法公正,具體理由如下:
一、自責:破壞辯護邏輯,動搖職業(yè)信念
1.干擾理性判斷:
刑辯需基于證據與法律條文進行邏輯推演,若因案件結果未達預期而過度自責,會陷入“是否因我失誤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的負面情緒,忽視案件客觀限制(如證據不足、法律適用爭議等),甚至扭曲對證據鏈的分析,導致辯護策略偏離專業(yè)軌道。
2.削弱職業(yè)韌性:
刑事案件常面臨復雜局面(如證據突襲、司法觀點沖突),自責心理會讓律師因害怕失敗而回避高難度案件,或在庭審中因患得患失不敢充分質疑控方證據,違背“有效辯護”的核心原則。
二、自戀:背離辯護本質,引發(fā)執(zhí)業(yè)風險
1.忽視案件細節(jié):
自戀型律師易陷入“自我表演”誤區(qū),過度追求庭審辯論的“精彩效果”,卻忽視對證據細節(jié)的核實(如證人證言矛盾、鑒定意見瑕疵等)。例如,為展現口才而夸大當事人情節(jié),或輕視閱卷工作,導致關鍵辯護點遺漏,反而損害當事人利益。
2.破壞司法協作:
刑辯需與法官、檢察官形成良性互動,自戀心態(tài)會導致律師盲目否定司法機關意見,甚至采取挑釁式辯護(如刻意拖延程序、惡意攻擊對方),不僅降低辯護效率,還可能因違反執(zhí)業(yè)規(guī)范面臨紀律處分。
三、自卑:喪失辯護主動權,損害當事人權益
1.不敢對抗公權力:
刑事訴訟中,控方往往占據資源優(yōu)勢,自卑心理會讓律師在面對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時缺乏底氣,不敢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管轄權異議等關鍵主張。例如,明知當事人遭刑訊逼供卻因“擔心得罪司法機關”而放棄調查,導致冤錯風險增加。
2.弱化溝通能力:
刑辯需與當事人、家屬保持高效溝通,自卑者易因“怕被質疑專業(yè)性”而隱瞞案件難點,或不敢明確告知法律風險,導致當事人對辯護效果產生誤判,甚至引發(fā)委托關系破裂。
總結:刑辯律師的核心素養(yǎng)在于“理性中立”
刑辯的本質是“以法律為武器對抗公權力濫用”,需律師始終保持客觀冷靜:
對案件結果:接受“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差異”,以證據為依據而非自我苛責;
對自身定位:視辯護為專業(yè)服務而非個人秀場,以當事人權益為核心而非虛榮心;
對職業(yè)挑戰(zhàn):以專業(yè)自信應對司法壓力,用規(guī)則意識平衡對抗與協作。
唯有擺脫“自責、自戀、自卑”的心理陷阱,才能真正成為司法公正的守護者。
作者:鄒玉杰律師
九章刑辯創(chuàng)始人,安徽律師門戶網創(chuàng)始人;
亳州律協刑委會主任,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譙城區(qū)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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