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巫英蛟劉虎
2025年5月,年逾六旬的高校教授范穎收到廣州市中級法院作出的三份再審判決和裁定。這一刻,她的命運被徹底改寫?!笆嗄昵氨?span search-type="3" search-href="newsapp://nc/search?entry=articleKeyword&word=%E5%BC%A0%E6%B5%B7%E7%87%95">張海燕騙得傾家蕩產,剛剛還清欠賬,希望有一個平靜的晚年,沒想到還是被別人刻意構陷,遭別人聯(lián)合司法機關搶劫?!?/p>
早在2013年秋,范穎曾與好友黃友嫦一同走進廣州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報案稱二人遭張海燕以高息投資為餌詐騙。那時的她們情同姐妹,后來卻在法庭上針鋒相對。黃友嫦忽然轉變口徑,聲稱自己從未投資張海燕,所有款項均為借給范穎個人的借款。
廣州市中級法院。劉虎 攝
十年間,案件歷經(jīng)一審、二審、再審與檢察機關監(jiān)督,均明確否定了黃友嫦的主張,終審判決也已生效。然而,2024年,廣州中院卻突然以“發(fā)現(xiàn)新證據(jù)”為由,啟動“院長糾錯程序”使案件峰回路轉。作為受害人之一的范穎,如今卻被再審法院判決承擔高達170萬元的債務。
塵埃落地的官司為何突然被重啟?所謂“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證據(jù)”,究竟是否名副其實?在這起看似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背后,是否還隱藏著不為人知的權力游戲?
01
高校教授遭遇投資騙局
范穎,1965年生,是廣州某高校的中文系教授(現(xiàn)已退休),亦為廣東省學術評審委員會專家?guī)斐蓡T。她曾發(fā)表學術論文四十余篇,出版《中國文學簡史》《中國文學名作鑒賞》《中西禮儀文化比較》《中外文學名作選讀》等多部高校教材,也出版過專著《文化批評視野中的文學生態(tài)和文學話語》等。
范穎部分著作。圖源淘寶
然而,這位長期耕耘講壇的女性,在退休前夕卻深陷一場長達十年的投資騙局與司法旋渦。
故事始于2012年夏。一位名叫張海燕的女子走進了范穎的生活,這場由“友情”“信任”與“高息”交織而成的投資故事,在其初始階段看似順利,最終卻演變?yōu)橐粓隹缭绞甑乃痉ㄐ郎u。
范穎之所以毫無防備,是因為兩家人早有多年交情。她的前夫熊錫源與張海燕的丈夫汪某某是高中同學,兩家又都在廣東打拼,自上世紀90年代起便多有往來,經(jīng)常聚會串門,私交甚篤。“可以說,我和張海燕已發(fā)展成閨蜜關系。”范穎回憶道。
2011年11月,張海燕告訴她,自己剛成立了一家外貿公司。次年3月,張以“公司周轉困難”為由,請求借款8萬元?;谛湃?,范穎幾乎沒作猶豫便答應了。兩周后,張如數(shù)歸還本金,還主動支付了4000元利息。“我不好意思收利息,她堅持說做生意賺了錢是應該的?!?/p>
隨后,張海燕以各種理由多次借款,每次都如約還本付息。出于對朋友的信賴,最初兩人未簽署任何正式協(xié)議。直到2012年底,張首次提出一次性借款300萬元,范穎才因金額過大,決定簽訂第一份借款合同。
根據(jù)范穎提供的銀行轉賬記錄與合同摘要,截至2013年8月20日,她共計四次向張海燕借出資金,總額達950萬元。張海燕承諾的利率令人咋舌——最高月息一度高達4.5%,即年息超過50%,即便后期有所下降,也維持在月息3%左右,遠超正常民間借貸水平。利息按月支付,從不拖欠?!袄麧L利”的高回報讓范穎一度誤以為自己遇上了“貴人”。
2013年9月,張海燕突然停止支付利息。10月起,徹底失聯(lián)——電話、微信、郵件全部中斷。11月4日之后,張人間蒸發(fā)。彼時,范穎才真正意識到自己被騙。
然而,她并不是唯一的受害者。她的朋友黃友嫦一家也被卷入其中。起初,張海燕并不愿接受黃的投資,范穎也曾勸她“不要把雞蛋都放進一個籃子里”。但黃表現(xiàn)得異常熱情,執(zhí)意參與,“她還打趣說,‘不能就讓你發(fā)財不許我發(fā)財吧?’”
在黃友嫦的多次請求下,張最終松口接受其投資。黃隨后不斷追加,投入金額累計超過600萬元。
張海燕“消失”后,2013年10月,范穎與黃友嫦一同前往廣州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報案,指控張海燕詐騙。警方隨后立案偵查,黃也向警方遞交了一份《自述書》,陳述被騙過程。
廣州市公安局。劉虎 攝
后來,張海燕因涉嫌合同詐騙被捕歸案,被判刑,目前正在廣東服刑。但對范穎而言,這場噩夢并未就此終結,反而以另一種形式悄然變形、持續(xù)發(fā)酵。
在追款無望后,昔日“姐妹”黃友嫦選擇調轉槍口,將范穎推上了被告席——一場關于友情、信任與利益的撕裂,也在法庭上赤裸展開。
02
從報案同伴到法庭對手
在張海燕“人間蒸發(fā)”的初期,警方雖已立案調查,但案件久無進展。2014年,黃友嫦決定另辟蹊徑,她將昔日好友、曾“幫她記賬”的范穎告上法庭。
黃友嫦聲稱,范穎不僅是詐騙案的受害人,更是她的債務人。依據(jù)包括兩張分別為50萬元和120萬元的借條,以及一份據(jù)稱由范穎親筆書寫的“范穎在張海燕處投資本金700萬來源”記賬單和其他一些記賬草稿。
黃友嫦向廣州市海珠區(qū)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主張范穎尚欠其198.46萬元;其配偶鄭定明則就50萬元與120萬元借款分別起訴范穎。
其中,關于120萬元借款,一審法院確認范穎曾出具借條予以認可,但認為其家庭與鄭家之間資金往來頻繁,范穎提供的轉賬憑證顯示,其家庭向鄭家轉賬總額甚至超過借入金額及利息,遂駁回訴請。
案涉“120萬元借條”。受訪者提供
鄭定明不服,提起上訴。他指出三份字據(jù)均具備借條屬性,其中兩份明確標注“借款50萬元”和“借款120萬元”,第三份“范穎在張海燕處投資本金700萬來源”也可視為對前述借款的確認。他強調,明細中“6月11日投入30萬,6月30日歸還”字句本質上印證了借貸關系。
鄭定明稱,相關資金由其家庭成員匯出,并依范穎指示轉至張海燕賬戶,而他本人并不認識張海燕,更未與其有投資往來。他強調:“現(xiàn)實中,借款人要求將款項匯給第三人屬常見情形,并不影響借貸關系的成立?!?/p>
在償還問題上,他指出范穎雖曾支付利息,但從未歸還本金。他提供的“記賬單”顯示,截至2013年10月仍在支付利息,未見有歸還本金的記錄。
范穎則反駁稱,雙方確有頻繁資金往來,但從整體賬目上看,自己并不欠款。她列出,從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鄭家轉入其賬戶約174.46萬元,而她及其前夫熊錫源共計支付超過375萬元——包括現(xiàn)金、銀行轉賬及熊向鄭家支付的175.33萬元,均有憑證。
她據(jù)此推算,不僅無所欠,反而鄭家尚欠其逾200萬元。同時她指出,那些所謂的“記賬單”只是黃友嫦口述、她代為記錄的投資明細草稿,并非自己財務的真實確認。
范穎還指出,黃友嫦與張海燕另有單獨簽署的《借款合同》。2013年11月,黃友嫦就張海燕詐騙行為主動向公安報案。此后黃友嫦亦簽署《委托書》,授權范穎全權追討被騙款項。這在她看來“足以證明黃明知資金系投向張海燕,自己也是受害者”。
廣州中院審理后認定,120萬元借條雖注明“到期不需要歸還本金”,但未載明還款日期。依《合同法》規(guī)定,借款人可隨時還款。法院調取范穎銀行流水,確認她已償還120萬元本金及利息11.44萬元,至2013年9月30日已清償完畢。
鄭定明堅持僅收利息21萬元,法院則認為范穎采取非定期、多筆散還的方式,綜合認定其主張不成立。至于記賬稿的筆跡鑒定請求,法院認為其為復印件,且即便屬范穎所書,也無“尚欠款項”之表達,故未采納。
他還請求調取公安機關材料,以證實范穎的“被騙款”即來自其家庭借出資金,法院認為該案屬民間借貸,與刑事案件關聯(lián)性不大,未予支持。最終,法院認定范穎已全額償還借款,不構成違約。鄭定明另一起50萬元借條之訴,亦在一審、二審中遭駁回。
案涉“50萬元借條”。受訪者提供
黃友嫦則依據(jù)“范穎在張海燕處投資本金700萬來源”記賬單等手寫記錄,另行主張范穎尚欠其198.46萬元。她稱自2013年起向范穎及張海燕賬戶合計轉賬496.46萬元,扣除范穎已返還部分,尚有約198萬元未歸還。
一審駁回后,黃友嫦提起上訴。中院雖確認她曾轉入范穎賬戶的資金總額屬實,亦未否定該數(shù)字,但雙方對資金性質爭議明顯。黃友嫦堅稱系給范穎拿去投資的借款,范穎則稱是黃友嫦自己給張海燕的投資款,其僅僅是幫忙記賬。
法院指出,黃未能提供雙方有借貸約定的證據(jù),所謂“700萬元來源明細”雖載明“黃友嫦300萬元”,但并未明確表述為“借款”。
法院特別強調,“返還”一詞并不專屬于借貸語境,投資款同樣可能要求返還。因此黃主張“唯借款才需返還”的論證無法成立。
黃友嫦雖提交轉賬憑證及記賬草稿,但均無法說明資金系“借款”;即便筆跡屬范穎,也未顯示其承認尚欠款項。其調取公安材料的申請亦被駁回,因為既然黃友嫦曾報案被張海燕詐騙,則不足以反向證明范、黃雙方為借貸關系,沒有調取的必要。
范穎“700萬元來源明細”。受訪者提供
綜合考量之下,法院依據(jù)“優(yōu)勢證據(jù)規(guī)則”,認為黃友嫦未能證明借貸關系存在,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3
2025年的逆轉:院長憑什么“糾錯”?
2015年,廣州中院對黃友嫦與鄭定明提起的三起訴訟作出終審判決。兩人雖不服判決,先后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向廣州市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均未獲得支持。然而,九年之后,這場司法博弈突然逆轉。
2024年,范穎意外收到廣州中院寄來的三份《民事裁定書》。裁定稱,經(jīng)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本案“發(fā)現(xiàn)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證據(jù)”,決定對三案全部啟動再審。
所謂“新證據(jù)”,包括兩項:其一,一份由廣州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出具的《關于協(xié)助調查的復函》,稱“據(jù)調查,鄭定明、黃友嫦系向范穎出借款項,并按其指定賬戶匯款”,并援引張海燕供述稱,其只與范穎簽訂借款合同,從未與鄭、黃接觸,分紅亦按范穎指示匯出;其二,是此前在一、二審中被法院多次評析過的“范穎手寫記賬單”,此次則附加了筆跡鑒定意見,擬證實該字跡確為范穎本人所寫。
被法院多次評析過的“范穎手寫記賬單”。受訪者提供
范穎在質證中表示,公安經(jīng)偵部門作為刑事偵查機關,無權定性民事法律關系。復函所述內容既缺乏證據(jù)基礎,也與黃友嫦在《自述書》中承認“向張海燕投資”的說法矛盾。至于所謂記賬單筆跡鑒定,她認為是否為本人所寫,并不能直接證明借貸關系成立,該爭議在原審中已被法院詳細審查,“此番重復引用,不構成‘新證據(jù)’”。
盡管如此,正是這兩份材料,卻成為再審重啟的關鍵依據(jù),并將范穎卷入新的司法旋渦。
以鄭定明此前主張“尚欠50萬元借款”為例,2025年5月,廣州中院再審判決稱:鄭定明提交的借條及相關銀行轉賬記錄,能夠證實雙方曾存在50萬元借貸關系,范穎亦在一審時對此予以承認。至于是否已經(jīng)還款,法院認為,范穎雖提交多筆轉賬憑證以示清償,但未能有效區(qū)分這些轉賬具體系用于何項債務,舉證未達成效。
廣州中院稱,該記賬單明確載有“50萬元”“120萬元”兩筆“投資本金”,其計息時間與兩張借條所載相符,總額170萬元,按年息30%計算。范穎辯稱其系投資款,但法院認定其未能合理解釋金額與借條數(shù)額吻合的事實,亦未提供足夠證據(jù)證明在2013年10月后繼續(xù)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還指出,范穎若真已清償借款,卻未收回借條,亦不合常理,進一步削弱其抗辯的可信度。據(jù)此,法院認定其未能償還案涉50萬元本金及利息,撤銷原審“已還清”之認定,支持鄭定明的再審請求。
在此邏輯下,中院同樣推翻自身此前裁判,改判范穎尚需償還“120萬元借條”所涉本金與利息,并裁定將黃友嫦主張的198.46萬元借款案發(fā)回海珠區(qū)法院重審。
再審判決及裁定下達后,范穎立即向法院提交《判后答疑申請書》,逐條質疑再審中存在的程序瑕疵與事實錯誤。她指出,所謂“新證據(jù)”實則早已在原審階段出現(xiàn),或被法院明確定性為無效,不具備《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新穎性”與“關鍵性”。
尤其對公安經(jīng)偵支隊的復函,范穎表示:“該函程序違法、內容失實,竟憑一句‘根據(jù)調查’便斷定借貸事實成立,完全缺乏基本論證邏輯。后經(jīng)信訪反映,經(jīng)偵支隊已承認錯誤,并向審理法官劉廣芳通報情況,承認黃友嫦與張海燕之間存在直接投資關系?!?/strong>她質疑:“如此一份漏洞百出的函件,何以成為再審翻案的關鍵?”
廣州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發(fā)給中院的“復函”。受訪者提供
她還就判決的事實認定部分提出以下五項主要質疑:
1、關于記賬單證據(jù)地位:黃友嫦在《自述書》中明確承認資金系投資張海燕,并稱由范穎代寫借條、記賬,范穎不過履行“義務勞動”。為何法院將這些手寫稿片面認定為債務證據(jù)?若認定“記賬單”為債權依據(jù),是否意味著黃友嫦對張海燕的所有投資款都可追債于范穎?請給出法律依據(jù)。
2、關于200余萬元還款流向:范穎在一審中已提交銀行流水,顯示其歸還本金與利息超過200萬元。判決為何僅以鄭定明“不承認”為由否定還款事實?法律依據(jù)何在?那200萬元又去了哪里?
3、關于記賬單中170萬元之解釋:判決承認記賬單中載明的“50萬元”“120萬元”,卻忽略該單同時記載“2013年5月20日投入170萬元”。這170萬元是黃友嫦直接投資于張海燕,后因張失聯(lián),黃才與范穎一同報案。為何法院采信前兩項、卻忽略第三項?
4、關于“收回借條”的邏輯:已清償債務是否必須收回借條?判決竟以“未收回借條”認定未清償,法律依據(jù)何在?
5、關于金額矛盾的推論:黃友嫦在庭審中承認,“我共轉賬給范穎496.46萬元,范穎已還298萬元”。若此屬實,再加上法院此次認定的“170萬元+198.46萬元”,合計已達666.46萬元,遠超黃實際轉賬總額。這種數(shù)字上的不一致如何解釋?
面對上述質疑,廣州中院尚未作出任何公開答復。
04
警方承認錯誤,諸多矛盾懸而未決
范穎稱,廣州中院2025年作出的再審判決,徹底顛覆了此前所有生效判決的事實認定,甚至否定了原告黃友嫦自己在公安機關陳述的版本。
早在張海燕詐騙案案發(fā)初期,黃友嫦曾向警方提交一份《自述書》,詳述其與范穎、張海燕的關系及資金流向。這份《自述書》至今仍被范穎視為厘清案情的“關鍵證據(jù)”。
黃友嫦在《自述書》中寫道:
“2003年本人與范穎成為同事,2010年搬家住同一小區(qū),一直來往密切……那是在2013年8月20日中午,我和我愛人陪同范穎跟張海燕在廣州江附大道中255號的卡朋西餐館江南大道店見面。原因是本人與范穎約定2013年8月12日要張海燕轉出150萬元,但張海燕只是陸陸續(xù)續(xù)轉出來50萬,于是范穎和張海燕約定于2013年8月20日讓張海燕跟本人簽訂100萬的借款合同,到期轉錢出來。
“我們于2012年12月開始第一次投資,給了50萬,約定每個月利息1.25萬。之后陸續(xù)把親戚家的錢私轉出來,由范穎寫借條、記賬、給利息、以及跟張海燕寫合同等事情,后來又多次做短期;做短期的錢又積累說如果到一年就算做長期,不到一年就算短期。
“在投資期間本人從范穎處了解到的張海燕的情況……張海燕甚至說過將來能夠把她的兩個女兒許配給我們兩家的兩個兒子她會很放心。自從范穎告訴本人,張海燕不再跟她有聯(lián)系,我感覺到事情的嚴重性,催促范穎報案。
“我感覺事情非常不妙,非常緊張……本人現(xiàn)在發(fā)現(xiàn)自己上當受騙了,這是一個有預謀有高人指點的高明詐騙。本人被騙三百五十萬元,這些錢都是本人及親人的血汗錢?,F(xiàn)在本人不僅面臨著傾家蕩產,而且將背負沉重的債務度過余生。敬請政府伸張正義,挽救我的家庭,挽救我的親人?。?!”
通篇《自述書》清楚表明黃友嫦將所有資金性質界定為“投資”,從未提及范穎需為此承擔還款責任,反而多次表示范穎只是“介紹人”“幫記賬”。這一說法在媒體報道中亦得到印證。
《廣州日報》曾刊文稱:“黃友嫦告訴記者,通過一位名叫范穎的朋友,她自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8月22日起,多次借錢給一位名叫張海燕的女人,共借出了將近500萬元,其中部分借款都立下了借條,由于并不直接認識張海燕,所以借條都是她與范穎之間簽訂的……在此期間,黃友嫦還一直收到了按月支付的利息,但是到了2013年年底的時候,張海燕突然消失,失去了聯(lián)系。至今,黃友嫦還被拖欠本金加利息約200萬元,加上她丈夫借出的錢,兩人被拖欠的借款高達370多萬元?!?/p>
這意味著:黃友嫦最初明確承認系向張海燕投資;但在訴訟過程中,她卻改口稱上述款項全為“借款”,且債務人是范穎,與張海燕“無直接關系”。
張海燕本人在2020年獄中向法院人員表示:“我出獄后會盡力償還未履行的合同款項,彌補原告黃友嫦和被告范穎的損失。”
范穎還向筆者提供了她與黃友嫦在2013年11月至12月間的多條短信記錄,與黃后續(xù)在法庭上的主張形成鮮明反差。
雙方往來短信內容(部分)。受訪者提供
例如,2013年11月15日,黃友嫦發(fā)來短信說:“范穎,我剛才又計算我的月供和欠款,一身發(fā)麻,僵尸一般。我們的錢被貪了,她利用你我的完全信任,你對她的絕對不防備……你我近兩年的陪伴,都到了互相能洗腦的程度,一切都那么自然。我大方說錢她用著但并沒有尊重你我的辦事需要,寧愿陪29萬,她的200萬要29天才能賺到,她傻嗎?我自責的是沒有坦誠地跟家人朋友交流這事,感覺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我們的心理和行動都被掌控……這兩天在家人面前我和鄭都多次稱她海燕,這不是理智人的狀態(tài)……是我們之間的朋友情誼讓我們輕信了別人,希望我們之間不會像別人對待我們這樣的人性惡劣。我們一定抱團抗爭,保重身體!”
11月22日,范穎發(fā)給黃友嫦的短信說:“我們大家齊心協(xié)力把錢追回來。我們是這么好的朋友,現(xiàn)在大家都受難,只有共同對付騙我們錢的人才是。如果追不回,我家損失最大。在這種時候,你們說我寫了借條什么的,其實就是想要我賠,可是我既沒有責任賠你們的,也沒有能力賠你們。我說我要他們拿進來的,我砸鍋賣鐵做奴隸也要賠,你們自己要拿進來的,你們自己得負責任啊。我沒有坑蒙拐騙你們啊!”
有法律人士指出,盡管這些短信不具直接法律效力,但其形成時間、內容一致性與《自述書》、媒體采訪報道相互驗證,構成對“借貸關系”主張的重要反證。
廣東省高院此前作出的三份裁定已被廣州中院否決。劉虎 攝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法院啟動再審,須有“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證據(jù),并且該證據(jù)須在原審中未被提交、未經(jīng)質證。然而在本案中,再審所依據(jù)的“四頁記賬單”早已在原審中提交、質證,所謂“公安復函”亦被當事人指控為偽造。
2025年6月25日,范穎向記者提供了一段長達50分鐘的錄音,內容為她與現(xiàn)任丈夫前往廣州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交涉,質問為何出具失實復函。
錄音中,接待民警坦言:“復函之后,我們也派人去法院解釋了……我們跟法官、副庭長都說清楚了,張海燕不單只是跟你對接,他們(張海燕和黃友嫦)也有見過面簽過合同的……”
這番言辭與此前“張海燕僅與范穎對接”的復函內容明顯相悖。“如此內容含混、矛盾重重的材料,竟能作為再審的關鍵證據(jù)迅速獲得通過,并引發(fā)再審程序火速啟動,令人費解?!狈斗f說。
范穎的丈夫說:“十多年來,她從受害人到被告人,經(jīng)歷一審、二審、再審、檢察監(jiān)督,都證明了她的清白。如今卻因一紙荒唐裁定被徹底壓垮。她已年過花甲、體弱多病,哪里還能撐得?。克麄儾皇窃谟憘?,是討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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