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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兩次已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次盜竊行為是否屬于
刑事拘留延長至三十日的多次作案
咨詢類別:普通犯罪檢察
咨詢內(nèi)容:犯罪嫌疑人于2021年因盜竊受過兩次行政處罰,2022年又實施一次盜竊行為,公安機關以多次作案為由將其拘留期限延長至三十日,是否違法?(咨詢?nèi)耍?/strong>福建省南安市檢察院 林鴻燕)
答疑人黃國榮(福建省檢察院):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逼渲?,“多次作案”,既包括未受行政處罰的行為,也包括已受行政處罰的行為。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已受行政處罰的行為列入“多次作案”的統(tǒng)計范圍并據(jù)此以多次作案為由對其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并不違法。
首先,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會導致公安機關需要取證的范圍更廣、取證難度更大,因此需要更長的時間來收集、固定證據(jù),以達到提請批準逮捕的證據(jù)條件,故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29條明確規(guī)定“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并且明確“‘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
其次,刑法上的“禁止重復評價原則”,是指對行為人的同一犯罪事實或者情節(jié),不得作出兩次以上的刑法評價(重復評價)。但行政處罰與刑罰處罰的性質(zhì)不同,對已受行政處罰的行為再作刑法評價,并不違反“禁止重復評價原則”。最高檢有關負責同志在《〈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和適用》一文中認為,二年內(nèi)三次以上盜竊行為并不要求均為“未經(jīng)處理的”,如三次中有受過行政處罰的,也應該算在“三次”內(nèi)。2019年“兩高兩部”《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此問題也有明確規(guī)定?!蛾P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至第4條中的“多次”一般應當理解為二年內(nèi)實施尋釁滋事行為三次以上,既包括未受行政處罰的行為,也包括已受行政處罰的行為。《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中“二年內(nèi)敲詐勒索三次以上”,包括已受行政處罰的行為。對已受行政處罰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人先前所受的行政拘留處罰應當折抵刑期,罰款應當?shù)挚哿P金。因此,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已受行政處罰的行為列入“多次作案”的統(tǒng)計范圍并據(jù)此以多次作案為由對其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并不違法,但量刑時要注意刑期的折抵,以充分實現(xiàn)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最后,還應當注意的是,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款規(guī)定,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的情形,僅限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三種法定情形?!豆矙C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2020修正)》第129條第3款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xù)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xù)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對于實踐中出現(xiàn)的“異地作案”“案情復雜”“重要的鑒定結論尚未作出”“同案犯在逃”“需赴外地取證”等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適用理由,應加強監(jiān)督、及時糾正。
來源:檢察日報·理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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