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會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被扣留的下列車輛依法予以公告,請車輛駕駛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到原作出扣留的單位接受處理或領取。
經(jīng)公告,無正當理由不前來處理或領取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車輛依法做以下處理: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相關規(guī)定,被扣留的機動車,經(jīng)公告三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附:車輛詳細清單)
2、其余應退還財物(車輛及車輛拆解、報廢后剩余殘值)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車輛駕駛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到原作出扣留的單位領??;公告后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后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后,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3、如對本次公告車輛有異議的,請車輛所有人、駕駛人或管理人于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會寧縣人民政府提出復議,并提交車輛來歷證明、合格證、車輛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購車發(fā)票等相關證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復議且經(jīng)公告三個月仍不前來處理的,依法將車輛送交當?shù)赜匈Y質的報廢廠按規(guī)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進行報廢處理。
特此公告
會寧縣公安局
2025年07月28日
★來源:會寧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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