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米哈游法務部發(fā)文稱,米哈游訴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 “拼多多”) 不正當競爭案迎來二審終審宣判。但實際上拼多多無法提供原石,“1 元搶一萬原石” 的說法為虛假宣傳,同時會導致玩家誤以為米哈游與拼多多之間存在特定合作關系,對米哈游的商譽造成損害。
米哈游提起訴訟后,一審法院認定拼多多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判決其賠償 35 萬元,原、被告雙方均提起上訴。最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終審判決,在維持一審虛假宣傳認定的基礎上,認定拼多多構成仿冒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判令其停止侵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 100 萬元。
米哈游隨即提起訴訟,要求拼多多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相應損失。一審法院審理后認定,拼多多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判決其賠償 35 萬元,原、被告雙方均提起上訴。
2025 年 5 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終審判決,認定 “原神”“原石” 及相關《原神》游戲角色等標識結合的整體能夠與《原神》游戲對應起來,該些標識屬于 “有一定影響的” 標識,拼多多對 “原神”“原石” 等標識的整體使用行為主觀上具有攀附故意,客觀上易導致公眾誤認為其與米哈游具有特定關聯關系,構成仿冒混淆行為。
法院同時認定 “1 元搶一萬原石” 活動構成虛假宣傳,拼多多對于不能提供 “原石” 這一游戲貨幣沒有異議,其商品鏈接中 “1 元搶一萬原石” 的宣傳與真實情況相違背。而且,在米哈游發(fā)送律師函告知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后,拼多多相關侵權行為仍在持續(xù),并獲得了因其 App 下載量或鏈接點擊量增加而帶來的利益,故應增加賠償數額。
針對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最終判令拼多多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公開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米哈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 100 萬元。
從本次判決來看,浙江高院首次將“原神”“原石”等非注冊商標元素認定為“有一定影響的標識”,明確整體商業(yè)標識組合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保護。
企業(yè)營銷中需規(guī)避任何可能引發(fā)關聯聯想的內容,即使未直接使用注冊商標。本案拼多多作為活動組織方承擔直接侵權責任,區(qū)別于過往平臺對第三方行為的間接責任。法院強調平臺需對推廣內容實質性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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