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施工冬歇期一般是指在此期間因低溫等不利氣候條件,導致工程施工難以正常開展,施工單位停工休息的時間段。
如果施工合同未約定工期包含冬歇期,冬歇期應自約定工期中予以扣減嗎?
最高院在《青海盛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八冶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案》中明確:
合同約定的工期中并未說明包含冬歇期,根據(jù)工程冬季施工情況,因需面臨無法施工的客觀條件限制,確存在冬歇期的,冬歇期應自約定工期中予以扣減。
本案焦點是:合同未約定工期包含冬歇期的,冬歇期是否應予扣減
盛源公司主張案涉樁基工程、支護工程自2013年10月開始施工,《開工報告》載明的開工日為主體工程開工日,且八冶公司并未及時申請工期順延,不應將樁基工程、支護工程施工111天扣減;案涉合同約定工期已經(jīng)包含冬歇期,原審判決順延冬歇期200天錯誤。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承包范圍,同時對不在承包范圍內(nèi)的工程也進行約定,即樁基工程不屬于案涉合同承包范圍。樁基工程、支護工程是案涉工程的施工基礎,但雙方并無明確約定相關施工工期。
盛源公司提交證據(jù)證明樁基工程、支護工程于2013年10月開工,實際施工人李乾初于2014年8月20日完成樁基工程、支護工程。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案涉合同約定的工期為主體工程工期,應認為雙方當事人對主體工程實際開工日期作出變更。故《開工報告》所載開工日期即2014年5月2日應認定為主體工程開工日期,2014年5月2日至實際完工時間2014年8月20日之間111天,應予以扣減。
合同工期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根據(jù)自身的實際需要和實際施工能力,經(jīng)過協(xié)商約定的完成某項建設工程所需要的時間周期,合同當事人應當對建設工程的工期做出明確的要求。合法有效的默認須有當事人的明確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
案涉合同約定的工期中并未說明包含冬歇期。根據(jù)青海省冬季施工情況,因需面臨無法施工的客觀條件限制,確存在冬歇期。《西寧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關于2014年冬季建筑工地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西寧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建設局關于2015年冬季建筑工地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指令冬季停工時間,經(jīng)盛源公司、監(jiān)理單位、八冶公司三方協(xié)商,確定兩次停工累計200天,應自約定工期中予以扣減。
綜上,案涉工程實際施工時間扣減樁基工程、支護工程施工時間111天,扣減冬歇期累計200天,實際施工工期為552天,并未超出雙方當事人約定。故八冶公司不存在逾期竣工的行為,不應承擔相應違約金。
周軍律師提醒,當施工合同未約定冬歇期時,法院會綜合考慮冬歇期的客觀存在性、合同條款解釋原則、行業(yè)慣例以及具體案件事實等多方面因素,判斷是否應將冬歇期自約定工期中予以扣減。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quán)良機。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quán)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nèi)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nèi))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