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5】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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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2年5月3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租賃合同》一份,約定:乙公司租賃甲公司的鋼管,乙公司于每月15日前支付甲公司當月租賃費,逾期支付屬于乙公司違約,乙公司除按約返還租賃物并支付租賃費外還應向甲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照全部欠付租賃費的20%計算。后乙公司未按約支付租賃費,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甲公司租賃費140萬元及利息;并請求法院判令乙公司支付甲公司違約金28萬元。
乙公司辯稱,欠付租賃費屬實,但違約金數(shù)額過高,請求法院予以調(diào)整,利息與違約金屬于重復主張,請法院駁回其利息訴求。
法院審理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本案中,乙公司逾期未付租賃費構成根本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甲公司主張的違約金計算方式過分高于因乙公司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法院根據(jù)乙公司違約給甲公司所造成的損失(主要為資金占用期間的損失)、合同的履行情況、乙公司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酌定違約金以所欠租賃費140萬元為基數(shù)、自違約之日起至實際償清之日止按照同期LPR四倍計算。對于甲公司的利息主張,因雙方已經(jīng)明確約定違約金計算方式,且違約金已經(jīng)覆蓋甲公司損失,甲公司再主張利息系重復主張,故法院對該利息主張不予支持。遂判決乙公司支付甲公司租賃費140萬元及相應違約金。
法官說法
違約金的核心功能是填補損失而非重復獲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確立的違約金原則是“以補償為主、懲罰為輔”。本案約定欠付租賃費的20%作為違約金,本質(zhì)是對逾期付款導致資金占用損失的預估賠償,甲公司主張的利息實質(zhì)仍是資金被占用的對價。若同時支持二者,相當于讓債權人就同一損失獲得雙重賠償,既違反了“填平原則”,也違背了公平誠信的商事交易精神。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調(diào)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違約方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違約造成的損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約定的違約金合理的,也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jù)。
當事人僅以合同約定不得對違約金進行調(diào)整為由主張不予調(diào)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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