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騎的是電動三輪車,又不是開汽車,喝了點酒怎么就成危險駕駛了?”面對判決結(jié)果,被告人韓某不解。8月12日,蘭州新區(qū)法院公布一起醉酒駕駛電動三輪車案件的判決結(jié)果,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韓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2024年9月19日傍晚,韓某酒后駕駛無牌號電動三輪摩托車,在行駛途中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檢驗鑒定,韓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達306.25mg/100ml,屬于嚴重醉酒駕駛。韓某持有C1駕駛證,無駕駛?cè)喣ν熊嚨馁Y格,駕駛的電動三輪車未登記上牌。
公訴機關(guān)指控,韓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涉嫌危險駕駛罪。庭審中,韓某辯稱所駕電動車不是機動車,不構(gòu)成犯罪。
法院審理查明,韓某所駕景田牌電動正三輪摩托車,在技術(shù)參數(shù)上超出非機動車標準,根據(jù)《道路交通管理機動車類型》定義,結(jié)合甘肅省公安廳、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的相關(guān)答復(fù),明確此類三個及以上車輪的電動車屬于機動車。最終,法院認為韓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鑒于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判處韓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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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shù)規(guī)范》(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超出以下任一標準,則可能被認定為機動車范疇:1.最高車速不超過25km/h;2.整車質(zhì)量(含電池)不超過55kg;3.電機功率不超過400W;4.必須具備腳踏騎行功能;5.電池電壓不超過48V。此外,電動輕便摩托車(車速≤50km/h)與電動摩托車(車速>50km/h),同樣屬于機動車,需遵守機動車相關(guān)法規(guī)。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
責(zé)任編輯:王旭偉
來源: 蘭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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