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在服務區(qū)臨時停車,沒熄火就下車,結果被自己的車撞傷。受傷時人在車外,算不算“第三者”?能否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范圍內(nèi)賠償?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精河縣人民法院對這起特殊的保險理賠糾紛案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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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阿某將車輛臨時??吭诜諈^(qū)時,未熄火便下車走向車頭。不料車輛突然向前滑行,撞傷正處于車前方的阿某,經(jīng)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因事故車輛已投保交強險、商業(yè)三責險(第三者責任險)及車上人員責任險,阿某認為自己受傷時身處車外,身份已從“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于是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但保險公司以阿某是駕駛員,不符合“第三者”定義為由,拒絕賠付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雙方協(xié)商無果,阿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查明,交強險的賠償對象明確限定為“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商業(yè)保險條款也規(guī)定“第三者不包括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駕駛人阿某下車后是否轉化為“第三者”。
法院認為,判斷駕駛人是否屬于“第三者”,不能僅看物理位置是否在車外。阿某作為駕駛人,對車輛安全負有法定管控責任,即便下車,車輛仍處于其實際控制范圍。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正是阿某未采取熄火、拉手剎等安全措施,其自身過錯導致了損害結果。因此,阿某不符合“第三者”的認定條件,無權要求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賠償。不過,法院同時認定,阿某的情況符合車上人員責任險的賠付條件,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1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離開本車后,因未采取制動措施等自身過錯受到本車碰撞、碾壓造成損害,機動車駕駛人請求承保本車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以及承保本車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sh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jù)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有關約定支持相應的賠償請求。
承辦法官表示,該規(guī)定明確駕駛人對車輛的管控義務具有延續(xù)性,不會因短暫離開駕駛室而終止。即便人在車外,只要車輛仍由其管控,就不能認定為“第三者”。這既符合保險合同初衷,又體現(xiàn)了“誰控制風險、誰承擔責任”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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