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了一份人格權糾紛案民事判決書。因兩家產生矛盾,男子阿龍(化名)竟和妻子、岳母一起掘自己親叔叔的墳,后被堂姐弟告上法庭。該案二審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阿龍等三人以書面形式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辦理遷墳事宜的交通費和誤工費3113元。
8月27日,大皖新聞記者從判決書上看到,原告阿?。ɑ┮患液捅桓姘堃患沂翘糜H關系。2024年3月13日,阿龍和妻子、岳母,對阿俊父親的墳墓進行了挖掘,造成棺材外漏。阿俊得知后報警,沁陽市公安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三人分別行政拘留7日。三被告不服行政處罰決定書,分別提起行政訴訟,但被駁回。
阿俊以人格權糾紛為由,將掘墳的阿龍等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賠禮道歉,并賠償3萬元精神撫慰金、遷墳費用等。
一審法院認為,墳墓作為安葬死者的特殊場所,具有特殊的人格象征意義,是死者親屬對其進行祭奠和追思的客觀載體和情感依托,被告的行為嚴重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依法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關于原告請求的精神損失30000元,綜合被告的過錯程度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公安機關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法院酌定3000元。
遂判決被告阿龍及其妻子、岳母以書面形式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辦理遷墳事宜的交通費和誤工費3113元。
雙方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系人格權糾紛。具體本案中,雖然阿俊父親葬在阿龍岳母師某家菜地,兩家存在其他矛盾,但都不能成為師某三人破壞墳墓的借口。破壞墳墓時,已安葬一年有余,從日常生活經驗推斷,安葬時必然經過師某家同意,不存在違法安葬的情況。師某等人稱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私立救濟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另,死者是阿龍的親叔叔,無論兩家有何矛盾,阿龍等人的行為都應受到社會的否定性評價。對于兩家人而言,經此事后,即使兩家已無可能重歸于好,也希望雙方能夠放下過去的恩怨糾葛,相互之間不再傷害。
綜上所述,上訴請求不能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實習生 安江蓉
(來源:大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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