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前面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應當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如果僅約定試用期,屬于違法約定試用期嗎?用人單位需要因此支付賠償金嗎?基本案情
張三入職后,公司和他簽了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4月25日的試用期合同,月工資5000元,并且約定待該合同期滿后,雙方再協(xié)商簽訂其他形式和內(nèi)容的勞動合同。
2016年2月29日,張三離職,后要求公司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16365元。
一審法院認為: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jīng)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jīng)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僅約定了6個月試用期,故該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該試用期屬于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其中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2月29日已經(jīng)實際履行,故張三要求公司按月工資5000元標準支付其主張的3個月零6天的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16365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為勞動合同期限。”
公司與張三簽訂的勞動合同僅約定了試用期,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因此,雙方于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2月29日履行的是勞動合同期限,并非履行違法約定的試用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
綜上,張三主張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缺乏法律依據(jù)。一審判決公司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16365元確有不當,本院予以撤銷,張三的該訴請,予以駁回。
以案說法
一審法院錯誤理解了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情形。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情形主要包括不該約定試用期的約定了試用期、約定的試用期超過了法定期限、多次約定試用期三種情形。
而如果勞動合同中僅約定了試用期或者直接簽訂試用期合同,那么,雙方對試用期的約定就是不成立的,所約定的期限就是勞動合同期限,但并不是違法約定試用期。
對于只有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或者試用期合同,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有權(quán)要求恢復勞動關(guān)系或者主張2N賠償。
案例索引:(2016)滬01民終124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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