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就餐本是輕松愜意之事,但若經營場所存在隱患,一頓飯可能變成一場意外。不久前,鹿寨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卡式爐爆炸導致食客受傷引發(fā)的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責任糾紛案。此案給人警示:經營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不是空談,而是與消費者生命健康息息相關的法定義務。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4日,阮某與親友共7人在鹿寨縣某茶樓就餐時,餐桌上的卡式爐突然爆炸,7人不同程度受傷。阮某因面部、雙手等部位被燙傷,住院治療86天。經司法鑒定,阮某因本次事故導致面部色素異常,構成十級傷殘。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無果,阮某將茶樓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11萬余元。
鹿寨縣法院審理后指出,阮某在茶樓用餐時,因卡式爐爆炸造成損傷,茶樓作為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
鹿寨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茶樓向阮某賠償各項損失8.9萬余元。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安全保障義務是法律對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提出的基本要求,旨在保護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民法典第1198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p>
茶樓作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確保其提供的設施、設備符合安全標準,避免對顧客造成危害??ㄊ綘t作為店內就餐用具,其爆炸說明經營者未能履行及時檢修、排除隱患的義務。經營者存在明顯過錯,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餐飲經營者不僅要提供衛(wèi)生安全的食品,還必須確保經營場所各項設施設備符合安全標準。經營者應引以為戒,定期對經營場所內的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加強員工安全培訓,完善應急處理機制,切實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消費者在公共場所遭受人身損害,應注意保留證據,及時維權。
來源:廣西法治日報 鹿寨法院
編輯:成彥彥
校對:李炫葵
責編:黃麟茜
審核:陳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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