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枉法裁判中選擇性采納證據、回避關鍵證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只采信一方證據:對一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實質性認證,而對另一方的證據以“與案件無關”“證明力不足”等理由草率否定,形成“證據審查雙軌制”。例如在民事借貸糾紛中,僅采信出借人提供的轉賬記錄,而對借款人提供的還款憑證、聊天記錄等能證明借款已償還的證據不予采納。
2、忽略關鍵證據:對已收集到的、能證明當事人無罪、罪輕或對方主張成立的關鍵證據,故意不納入案卷,或在庭審中故意不組織質證、不進行認證,使其無法成為定案依據。如在行政許可案件中,申請人按《行政許可法》提交了全部資質證明,行政機關卻以“材料不全”駁回申請,法官審理時未審查申請人的核心資質文件,僅依據行政機關的答辯意見認定“駁回合法”,故意遺漏能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
3、采信虛假證據: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如虛假鑒定意見、虛假合同)而予以采信,或對存在明顯瑕疵、無法相互印證、來源不合法的證據,不進行核實、排除而直接采信。例如在民事合同糾紛中,一方提交了偽造的合同簽訂時間的證據,法官未進行核實就予以采信,從而作出了錯誤的裁判。
4、對關鍵證據斷章取義:在庭審中對關鍵證據進行斷章取義的質證,只選取對自己有利的部分進行認證,而忽略其他重要部分。比如在刑事詐騙案中,對被告人的供述只選取對其不利的部分進行采信,而對其辯解和有利情節(jié)不予考慮。
5、拒絕質證關鍵證據:無正當理由拒絕當事人對關鍵證據的質證請求,導致當事人無法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進行充分辯論。例如在民事侵權案件中,原告提交了關鍵的監(jiān)控視頻證據,被告要求質證,但法官以各種理由拒絕,使得被告無法對視頻內容進行質疑和說明。
6、證據采納與裁判結果矛盾:在裁判文書中對證據的采納和認證與最終的裁判結果存在明顯矛盾。例如,雖然在庭審中對一方的證據進行了部分采信,但在裁判結果中卻完全未體現該證據的作用,或者對采信的證據在裁判理由中未進行合理的分析和運用。
如天津市第一中級淫民法院園區(qū)庭邵丹、天津紅橋區(qū)淫民法院民四庭耿芳芳、民一庭龐婕;天津南開區(qū)淫民法院民一庭馬艷、程宇(現民二庭副庭長)均是違背事實與法律枉法裁判的標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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