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朱某某
查處時間:2025年8月7日01時30分許。
查處地點:市中區(qū)瑞祥路。
車輛牌號:川LJ***5。
車輛類型:小型轎車。
違法駕駛人:朱某某。
違法行為
經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朱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72mg/100ml。經進一步調查,朱某某于2017年2月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朱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處罰情況
公安機關依法對朱某某的違法行為處行政拘留四日,并處一千二百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025年8月29日,朱某某已被送達樂山市拘留所執(zhí)行行政拘留。
8
胡某
查處時間:2025年8月1日02時24分許。
查處地點:市中區(qū)瑞祥路。
車輛牌號:川L5***3。
車輛類型:小型轎車。
違法駕駛人:胡某。
違法行為
經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胡某體內酒精含量為32mg/100ml。經進一步調查,胡某曾于2022年12月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胡某的行為已構成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處罰情況
公安機關依法對胡某的違法行為處行政拘留四日,并處一千二百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025年8月13日,胡某已被送達樂山市拘留所執(zhí)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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