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4日12時30分許,曾某某(男,46歲)飲酒后駕駛一輛無號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行駛至樂山市高新區(qū)樂高大道時,被樂山市公安局交管支隊高新區(qū)大隊當場查獲。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曾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48mg/100ml。經進一步調查發(fā)現,曾某某曾于2020年6月因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依法吊銷了機動車駕駛證。
曾某某因再次酒駕被公安機關查獲后,企圖通過拒不接受處理來逃避法律責任,偷偷逃至德陽市。高新區(qū)交管大隊民警連續(xù)奔赴德陽廣漢市、旌陽區(qū)、什邡市等地開展工作,在當地公安機關的密切配合下,最終將曾某某擋獲歸案。
公安機關依法對曾某某處以合并執(zhí)行行政拘留三日,罰款二千一百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9月10日,曾某某被送達樂山市拘留所執(zhí)行行政拘留。
來源:樂山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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