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成都進行二審的一起家暴案件,備受大家關注,受害人即使在懷孕期間,依然遭到丈夫的家暴,兩年內被家暴16次。法院二審,施暴者因故意傷害罪和虐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賠償受害者謝女士各項損失37.9萬元。
《反家庭暴力法》出臺后,國內家暴案呈減少趨勢。無論是婦聯(lián)系統(tǒng)收到家暴投訴數量呈下降趨勢,還是有關報告披露涉家庭暴力的人身傷害犯罪案件數量不斷下降,都是一些積極信號。然而,家暴案仍然不時發(fā)生,其中某些家暴個案的摧殘程度超出了想象。
以上述案件為例,受害者兩年內遭受16次家暴,全身傷痕20多處,包括多處永久性的傷害,其中,肝臟因為嚴重受損而被部分切除,回腸、十二指腸也需要進行手術修復,左腎萎縮、腎功能至今沒有恢復。無論家暴次數還是受傷害程度,都是對正義的挑釁。
相比部分家暴受害者變“沉默的羔羊”,謝女士面對家暴并未選擇隱忍,而是六次報警,警方也曾上門調停并兩次發(fā)出《家庭暴力告誡書》,她也曾向當地法院申請過人身安全保護令。但相關保護措施未能遏制家暴。甚至她在申請保護令當晚遭受最嚴重暴力。
由此看出,告誡書也好,保護令也罷,都未能發(fā)揮出應有作用。這固然與施暴者無視法治手段有關,但也暴露出法律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存在不足。比如,受害者第一次報警,警方口頭警告是否偏軟?第二次報警,警方如果建議申請保護令,可能比發(fā)出告誡書效果更好。
再如,受害者申請保護令時,提供了施暴者的身份證復印件(有效期內),只是不是成都的身份證,但法院工作人員卻說不行,這顯然抬高維權門檻增加保護難度,容易給施暴者可乘之機。盡管施暴者最終受到刑罰懲治,但此案暴露的問題值得我們深刻反思。
如果說家暴行為發(fā)生前兩次,從受害者到執(zhí)法者,都以較為嚴厲的手段反制施暴者,恐怕施暴者不會形成“習慣性家暴”。正因為某些受害者對最初家暴行為未采取“零容忍”態(tài)度,某些執(zhí)法者治理手段軟弱,或習慣于漸進式執(zhí)法,就會縱容施暴者變本加厲。
生命健康權是人最基本的權益。當家暴受害者兩年遭遇16次家暴,即便身體條件再好的人恐怕也經不起如此摧殘。其中,謝女士身上多處永久性的傷害,不僅給其人生留下無法抹去的痛苦與陰影,也在某種程度反映出我國反家暴工作面臨諸多挑戰(zhàn)有待解決。
盡管《反家庭暴力法》、相關司法解釋以及各地不斷健全機制,取得了顯著成效,但以法院系統(tǒng)為例,有的基層法院仍存在舉證門檻高、審查周期長、申請材料復雜等問題,有的工作人員對人身安全保護令還有認識偏差,發(fā)放十分謹慎。這都不利于保護受害者。
再如,2023年《國務院關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情況的報告》提到,各地告誡書發(fā)放標準和程序、送達范圍、信息錄入、跟蹤回訪等要求不一致,不同地區(qū)基層執(zhí)法人員認識不統(tǒng)一,告誡制度執(zhí)行地區(qū)差異較大。去年九部門發(fā)文統(tǒng)一告誡書制度標準,有待落實。
因此,必須以問題為導向,以個案為契機,進一步健全反家暴工作機制,既要重視反家暴執(zhí)法力度,也要重視反家暴執(zhí)法效率,還要重視反家暴門檻等,相關執(zhí)法部門只有多站在受害者的角度完善工作機制,才能為受害者及時撐起“保護傘”,減少家暴傷害。
總之,雖然施暴者最終受到法律懲罰,但受害者被家暴16次后才實現(xiàn)正義,這種正義來的有點晚。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