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明確社會組織理事會建設的目標要求和實踐路徑,不斷提升社會組織自身建設和對外服務水平,民政部、中央社會工作部日前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加強社會組織理事會建設的意見》。
意見指出,社會組織理事會按照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和自身章程,主要承擔編制發(fā)展規(guī)劃、決定重大事項、制定管理制度、防范運行風險等職責。要求社會組織科學劃分理事會與其他內部治理機構的職責,理事會要接受黨組織、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會員及職工監(jiān)督;明確理事會主要以理事會會議形式行使職權,涉及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變動、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的,不得進行委托。
在優(yōu)化理事會決策機制方面,意見要求理事會會議嚴格落實民主集中制要求,確保每名理事會成員平等且充分發(fā)表意見,一人一票進行表決;理事會會議原則上以現(xiàn)場會議形式召開,邀請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辦事機構派員列席,規(guī)范起草會議記錄和紀要等文件,建立健全委托參會、回避表決、關聯(lián)交易報告和信息披露等制度。
來源:朱高祥/新華社客戶端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