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鐘曉璐
近日四川自貿區(qū)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該案中買家通過微信購買了水晶手串,賣家在微信聊天中承諾7天鑒賞期。買家收貨后發(fā)現(xiàn)不符合預期,價格與實物不匹配,要求在7天鑒賞期內退貨退款卻被要求支付手續(xù)費。
小王在社交平臺上看到小趙售賣的水晶飾品,溝通過程中,小趙以微信朋友圈有更多款式及交流方便為由,在同日加了小王微信,小趙明確承諾7天鑒賞期,不滿意可退款。之后,小王選中其中一款水晶手串,于今年2月9日掃碼付款2萬余元。
2月12日,小王簽收水晶手串快遞。次日,小趙詢問水晶怎么樣,小王反饋手串低于預期,并且價格偏高。15日至17日,小王多次向小趙詢問退貨地址均未得到回復。18日,小趙向小王告知已超過七天,如需退貨需扣除20%手續(xù)費。雙方對退貨時間發(fā)生爭議,小王遂訴至法院要求小趙向其退還貨款并支付違約金。
“你周六晚上要的地址,我周一肯定收不到貨?!辟u家覺得自己也很冤枉。小王則認為,其申請退貨時限符合“七天鑒賞期”要求,對方惡意拖延時間、不予處理,并以“手續(xù)費”為由要求扣除其貨款,侵害其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利。
賣家小趙認為,小王非因質量問題要求退貨退款,因佩戴手串會產生磨損,退貨會影響二次銷售,故扣除手續(xù)費系合理成本核算,非拒絕履行售后承諾,小王要求全額退款并支付違約金,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雙方的聊天記錄,雙方通過某社交軟件建立聯(lián)系并通過微信磋商產品種類、價款、數(shù)量等,后小王向小趙付款、小趙實際發(fā)貨,雙方雖然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已建立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故前期關于鑒賞期的溝通內容均應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
法官指出,該案中,雙方對“七天鑒賞期”條款的適用產生爭議,小趙認為小王既未在7天內完成退貨、產品亦沒有質量問題,故不滿足全額退款條件,但根據(jù)雙方的聊天過程,小趙承諾的“7天鑒賞期”按通常理解應當指消費者在收到貨之后7天內欣賞貨物并自行選擇是否退貨,而非小趙認為的從產品發(fā)出之日起到其收到退貨產品時不超過7天。小王在2月12日簽收貨物,于2月15日起多次要求小趙提供寄送地址,符合雙方約定,且案涉水晶在小王收到貨之后第三天即提出退貨,亦不存在小趙提出的磨損問題,最終法院判決小趙向小王退還貨款2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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