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9日,江西電視臺《都市現(xiàn)場》欄目報道了一樁令人心酸的事件。
江西上饒有一名母親,生育了6個子女,卻因為孩子們多年來推諉扯皮,拒絕贍養(yǎng)甚至多次遺棄已患老年癡呆的她,導致母親走失后慘死,不孝子被判有期徒刑。
令人憤慨的是,被判刑的不孝子居然不知悔改,對一審判決不服的他,提起上訴。
這起考驗人性道德底線的案件究竟是怎么回事?當事人為何對一審判決不服?二審結(jié)果又如何?這一切還要從陳彩云老人不幸的人生經(jīng)歷開始講起。
陳彩云老人生于20世紀40年代,家庭貧困的她一生歷經(jīng)磨難,充滿滄桑,十幾年間經(jīng)歷了三次婚姻,前兩任丈夫都英年早逝。
陳彩云跟第一任丈夫黃某生了3個孩子,2個女兒1個兒子,兒子名字叫黃中勝;跟第二任丈夫盧某生了1個女兒。
36歲那年,陳彩云不幸二度喪夫,無依無靠的她帶著年僅9歲的黃中勝到了浙江省永康市弋陽縣,嫁給了第三任丈夫汪某,婚后生育下1男1女,分別是汪春勝、汪春香。
重組家庭總是充滿矛盾,更別提陳彩云還是帶著一個兒子。根據(jù)黃中勝的回憶,他從小在繼父家就不被待見,受了不少委屈。
尤其是兩個弟弟妹妹出生后,他幾乎成了沒人管的孩子,這讓他對繼父乃至母親產(chǎn)生了抱怨心理,一直憋在心理。
黃中勝成年以后,與繼父一家的矛盾也達到了頂峰,最后干脆分家另過了。
時間荏苒,陳彩云轉(zhuǎn)眼間就老了,而第三任丈夫也先她而去,只剩下她一人度晚年。按理說,有著6個女子的陳彩云晚年生活應(yīng)該無憂無慮,可現(xiàn)實卻并非如此。
汪某是陳彩云最后一任丈夫,所以陳彩云老了以后,一直由她和第三任丈夫生的兒子汪春勝贍養(yǎng),汪春勝雖然覺得其他孩子也有贍養(yǎng)義務(wù),但并沒有太大怨言。
然而,到了2017年7月,事情發(fā)生了重大變化。
這一年,70歲的陳彩云老人患了阿爾茨海默病(俗稱老年癡呆),同時還有心臟、精神等方面的疾病,經(jīng)常一個不小心,就自己跑出家門,惹得孩子們到處尋找。
時間一長,汪春勝感到自己一個人難以照顧母親,便在家庭微信群發(fā)了消息,希望其他兄弟姊妹一起承擔起贍養(yǎng)母親的義務(wù),每人出5000元,專門雇人照顧母親。
贍養(yǎng)父母是子女的本分,可其他幾個孩子卻都沉默了,只有黃中勝一個人在群里明確表示:還是讓她(陳彩云)自生自滅好,反正她沒什么用了,以后添的都是麻煩。
看到這句話,汪春勝氣不打一處來,直接把黃中勝踢出群,這件事也就不了了之。
到了2018年,陳彩云的病越來越嚴重,汪春勝越來越力不從心,便動起了把母親送到養(yǎng)老院的想法。這年6月,他把母親送到了安泰養(yǎng)老院。
但陳彩云有精神疾病,不服管理,養(yǎng)老院也管不了她,不到一個月就把陳彩云勸退了,汪春勝不得不把母親接回家。
回到家以后,陳彩云一如既往地到處亂跑,根本離不開人。汪春勝也有活要干,根本無力一直看管,只好又把母親送到另一家養(yǎng)老院,交了5000元的費用。
可陳彩云還是適應(yīng)不了養(yǎng)老院的集體生活,經(jīng)常到處拍打其他老人的房門,甚至晚上跳窗逃走,養(yǎng)老院不勝其煩,再次把老人退了回來。
可以說,汪春勝對于母親已經(jīng)盡到了最大的努力,不管是母親衣食住行,還是生病住院,他都是一個人承擔全部費用。
但最讓他苦惱的是母親有老年癡呆加精神疾病,狀態(tài)很不穩(wěn)定,而他還要不時外出打工謀生,只靠他一個人確實沒法照顧。
為此,他多次以陳彩云為原告向弋陽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黃中勝及其他子女共同承擔贍養(yǎng)義務(wù),但都由于各種原因,不是未受理就是撤訴了。
因為對其他兄弟姐妹尤其是黃中勝的不滿,汪春勝決定“罷工”——他把自己的母親扔在了三縣嶺政府,聲稱如果其他人不贍養(yǎng)母親,他也撂挑子不管了。
縣政府見狀也很無語,便聯(lián)系了派出所民警和村干部一起做工作。
2019年2月1日,汪春勝和黃中勝終于達成協(xié)議:從2月2日開始輪流贍養(yǎng)老人,黃中勝先來,兄弟二人輪流贍養(yǎng)各7天,到了時間就去對方家里把老人接過來。
“如果有一方違反本條約,造成不良后果,違規(guī)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p>
然而,所謂的“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不過是黃中勝的空頭許諾。
在贍養(yǎng)老母親的7天里,黃中勝根本不管母親,一出門就把母親鎖在家里,陳彩云出不了門,只能把屎尿盆子從窗戶里往外扔。
等到了2月16日這天,輪到黃中勝贍養(yǎng),可他根本就沒去汪春勝家,用自己的實際行動拒絕了贍養(yǎng)母親。
汪春勝氣不打一處來,再次將母親陳彩云扔到了三縣嶺政府,自己跑回了家。
縣政府要求村委處理,村委會只好雇人員照顧了陳彩云3天,然后派出所也出面找到黃中勝,對他進行了嚴肅的批評,對他說如果不贍養(yǎng)父母,就要追求責任。在派出所的威懾下,黃中勝這才勉強把母親接回家。
誰都想不到的是,這只是黃中勝的緩兵之計。
過了一個月,輪到黃中勝贍養(yǎng)老人了,他還是不去汪春勝家中領(lǐng)母親,最后在派出所的警告下,才讓自己的兒子把奶奶領(lǐng)回家。
黃中勝的妻子也不愿贍養(yǎng)老人,當晚就把陳彩云送到老人和第三任丈夫所生的小女兒汪春香家。
汪春香恰好不在家,她干脆把母親扔在汪春香家門口,離開了。
到了第二天,汪春香給黃中勝及其妻子打電話,想讓他們把母親送回去,但對方根本就不接,再打干脆關(guān)機了。
汪春香又給對方發(fā)微信,對方明確表示:自己已經(jīng)出去打工,沒空照顧母親,即便是有空,也不會照顧陳彩云。
汪春香也不是省油的燈,你們當兒子的不管,我這個當女兒的更不管!
見黃中勝拒絕贍養(yǎng)母親,她竟然不管不顧,把自己的母親扔到了曹溪派出所的院內(nèi),頭都沒回就走了,然后給黃中勝發(fā)去信息說,“我把咱媽放在曹溪派出所了,你們?nèi)ソ影?!?/p>
汪春香把母親扔在院內(nèi)時,并沒有告知派出所民警。直到當天傍晚,她才跟曹溪派出所的民警聯(lián)系,詢問母親是否被人接走,民警告知她沒見過老人,也不知道她去了哪里。
聽到這個消息,汪春香趕緊給黃中勝打電話。然而,黃中勝居然對此置若罔聞,既不報警,也不去尋找,其行為之冷酷如同他說的那句話“讓她自由自滅吧!”
第二天也就是4月2日上午,汪春香還沒聽到母親陳彩云的消息,便與徐門村村委會聯(lián)系,請他們幫忙尋找。
2019年4月4日,在陳彩云失蹤后的第4天,人們才在徐門村前港雷竹地的一道水溝找到陳彩云——75歲的陳彩云,早就變成了一具冰冷的尸體。
事后經(jīng)法醫(yī)檢驗證明:陳彩云在老年體弱患老年癡呆的情況下獨自外出、饑寒交迫誘發(fā)疾病,導致腦水腫、小腦雙側(cè)扁桃體疝、心肌出血等死亡,死亡時間約3天。
消息傳來,全村震驚。一個擁有6個子女的七旬老人,怎么會死在竹林里?他們的孩子究竟干什么去了?他們的良心究竟去了哪里?
更令人震驚的是:在尋找母親的整個過程中,作為兒子的黃中勝都一直未露面;直到4月9日,母親遺體被發(fā)現(xiàn)5天后,黃中勝才姍姍來遲,從外地回到村里露了一面。
面對母親的遺體和家人的責難,黃中勝態(tài)度蠻橫,一點都沒有認錯的姿態(tài),不僅引發(fā)其他繼兄弟姐妹的不滿,也引發(fā)了村民的憤慨,甚至引來了公安機關(guān)的介入。
2019年4月16日,黃中勝因涉嫌遺棄罪被弋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汪春香也涉嫌遺棄罪,但因其孩子不滿1周歲,本人正處于哺乳期,被公安機關(guān)采取監(jiān)視居住。
不過,檢察機關(guān)并未認可公安機關(guān)的調(diào)查結(jié)果。2019年10月22日,弋陽縣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對被告人黃中勝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同樣是一個母親生育的兒子,黃中勝為什么態(tài)度如此堅決,拒絕贍養(yǎng)老人?說到底,還是財產(chǎn)惹的禍。
陳彩云沒有任何收入來源,在嫁給汪某后完全靠汪某種田維持生計。夫妻倆把9歲的黃中勝撫養(yǎng)到16歲的時候,為了讓他早點謀生,把黃中勝送去學木工。
過了幾年,黃中勝學藝歸來,恰好趕上繼父修房子,便用自己賺的錢贊助了一筆費用,修了其中的一面墻,還動手打造了幾件家具,繼父也出錢給他娶了一房媳婦。
因為這件事,黃中勝覺得自己能賺錢了,有本事,可以跟繼父叫板,加上兩人原來積攢的矛盾一直沒有化解,便不時爆發(fā)沖突。
有一次爭執(zhí)中,黃中勝甚至仗著自己年輕力壯,使勁掐住了繼父的脖子,一度到了劍拔弩張的程度。無奈之下,大家只好分開過。
分家時,黃中勝沒分到多少東西,而汪春勝卻分到了繼父那棟尚未完工的老宅,并且自己拆掉老宅,花錢重新修了一棟新房子。
黃中勝對此大為不滿,對繼父乃至自己的母親產(chǎn)生了抱怨心理,公開宣稱“把家里他自己做的家具都砍掉”,甚至放話說“家里東西不要了,以后也不贍養(yǎng)父母?!?/p>
追根溯源,一切都是家產(chǎn)分割惹的禍。正是因為分家時沒分到多少家產(chǎn),黃中勝才不贍養(yǎng)陳彩云,并且想當然地認為汪春勝繼承了所有家產(chǎn),應(yīng)當贍養(yǎng)母親。
在黃中勝看來,是否應(yīng)該贍養(yǎng)母親,主要看母親是否給自己家產(chǎn),什么養(yǎng)育之恩,根本不足掛齒。而母親對汪春勝的偏袒,更讓他耿耿于懷,視母親如同仇人一般。
黃中勝只有小學文化,是一個不折不扣的法盲,他以為是否贍養(yǎng)老人完全由自己一個人做主,但法律絕不允許他任意作為。
2020年7月,弋陽縣人民檢察院對黃中勝提起公訴,檢察院認為:黃中勝長期、多次對其年老、患有嚴重精神疾病的母親拒絕贍養(yǎng),造成其母親死亡的后果,構(gòu)成遺棄罪。
2020年12月25日,弋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贛1126刑初152號刑事判決:認定黃中勝犯遺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判決一出,眾人拍手稱快,有的村民甚至認為判罰太輕,怎么也要讓這個不孝子坐幾年牢,吃吃苦頭,汲取教訓。出人意料的是,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黃中勝非但沒有懺悔認罪,反而表示對判決結(jié)果不服,提起了上訴。
2021年3月8日,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原審認定黃中勝犯遺棄罪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將案件發(fā)回弋陽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重審意味著重新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案件,也意味著如果不能提供更多的證據(jù),一旦證據(jù)不足、事實不清,黃中勝有可能被判無罪,這個情況讓所有人都十分揪心。
2021年5月13日、8月17日,弋陽縣人民法院先后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2021年8月26日,弋陽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黃中勝多次對其年老、患有嚴重精神疾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母親拒絕贍養(yǎng),特別是2019年3月30日,因被告人黃中勝與汪春香的相互推諉的行為,最終導致其母親死亡的嚴重后果,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構(gòu)成遺棄罪。
最終,弋陽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黃中勝犯遺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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