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辯百人談2024-15
編者按
《刑辯百人談》是京都律師事務所刑事二部傾力打造的刑事辯護實務交流專欄,聚焦中國刑事辯護領域的前沿動態(tài)與核心議題。本欄目以刑辯實務為脈絡,通過資深律師、專家學者及司法實務工作者的多維對話,深入剖析熱點案件法律爭議、疑難案件辦理策略、新型犯罪辯護技巧及刑事風險防控等關鍵命題,內容涵蓋實體法與程序法交叉應用、證據(jù)攻防實戰(zhàn)經驗、庭審實質化應對方案等專業(yè)領域,既呈現(xiàn)了刑辯藝術的思辨交鋒,又沉淀了行之有效的實務智慧?,F(xiàn)將2024年百人談活動第15期文字稿整理如下,供大家參閱。
主題研討
王馨仝
大家好,歡迎各位參與今天的“刑辯百人談”活動。大家都知道,香港和內地在司法實務層面以及機構層面已然開展了諸多合作與交流活動,這些互動對于兩地法治建設等方面都有積極的影響。
然而,從立法的角度來看,目前或許還未明確兩地之間該如何進行完整的司法活動配合流程,以及下一步具體的制度性安排,這仍處于進一步的探討階段之中。
在司法實務領域,我們能夠從新聞報道里發(fā)現(xiàn),警務合作方面存在大量的活動,像共同的培訓以及交流等情況屢見不鮮。在此,我給大家從網絡上摘取了部分相關新聞以供參考。例如,2024聯(lián)合警務行動,是由廣東省公安廳、香港警務處以及澳門警察總局聯(lián)合開展的,其目的在于有力打擊跨境無組織犯罪,對不法分子形成強大震懾,進而遏制各類擾亂治安的不法行為,所涉及的犯罪行為涵蓋諸如詐騙、盜竊、賭博等一系列類型。
在行政執(zhí)法領域同樣有相關的聯(lián)合培訓活動。就拿中國證監(jiān)會和香港證監(jiān)會來說,二者已經聯(lián)合舉辦了15期這樣的聯(lián)合培訓,這無疑是在持續(xù)加強雙方之間的交流與合作。而司法部相關部門開展的活動其實與我們律師行業(yè)息息相關,在粵港澳大灣區(qū)有眾多同堂培訓,要知道,我們國家當下極為重視涉外法治的發(fā)展,對涉外律師的培養(yǎng)尤為關注,為此會專門組織人員前往粵港澳大灣區(qū)進行學習,其間便包含許多內地與香港律師之間的互動與交流。
另外,在律師資格認證方面,我們也能了解到相應的情況。從2019年開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在粵港澳大灣區(qū)內地9市開展相關工作,使香港法律執(zhí)業(yè)者和澳門執(zhí)業(yè)律師能夠取得內地執(zhí)業(yè)的資質,進而從事律師執(zhí)業(yè)工作,并且已經有不少港澳律師成功獲得了內地的律師執(zhí)業(yè)資格。就拿王宇律師來說,他便取得了粵港澳大灣區(qū)的律師執(zhí)業(yè)資格,稍后他也會跟我們分享相關的經歷與感悟。
在實踐中,我們從一些具體個案里能夠察覺到,在涉外的刑事案件領域,確實存在一定的取證困難,這是實務中會真實面臨的狀況,這就要求我們更深入地去了解香港和內地的具體法律規(guī)定,如此才能助力我們在涉外刑事案件中取得更理想的結果。
第一,給大家舉一個例子,這是一位律師同行在網上分享的案件,我們摘取過來分享給大家。這是一個涉稅案件,實際情況是一家內地公司疑似遭到一家香港公司的詐騙,隨后前去報案,報案時該內地公司或許只能提供諸如聊天記錄、合同以及轉賬記錄等相關材料,可問題在于,這筆錢轉到香港那邊后,究竟用于何處呢?而這恰恰是證明對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一個極為核心的證據(jù)。當時辦案機關在取證方面就明顯感覺到面臨諸多困難,后來案件中的律師前往香港申請調查令,卻因對香港的法律程序不夠熟悉,在申請過程中遇到了諸多阻礙,進行了多次修改,而后拿著調查令再向香港的銀行、商業(yè)登記機構去調取相關證據(jù)時,又發(fā)現(xiàn)存在不少阻力。由此可見,在這類案件中,我們著實需要進一步了解香港相關的規(guī)定及其司法領域的具體程序要求。倘若有熟悉香港司法的律師,大家彼此之間開展一定的交流或者合作,或許就能更為便利地處理此類案件了。
第二,再給大家舉一個例子,是一個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案件。在這個案件里,涉及所涉稅款該如何計算的問題,而要解決這個問題,就需要調取相關的交易記錄,這些交易記錄是涉臺、涉港的,也就是涉及境外取證的問題,同樣面臨著一定的困難。所以,在這樣的情形下,我們更有必要與香港律師進行更多的實務交流與合作,這樣才能在涉港、涉外的案件當中,為當事人取得更好的辯護效果。
王宇
我想先談談今日組織分享這個話題的緣由,主要有兩個部分:
第一部分,我打算簡述一下香港的刑事司法制度。之所以選擇這個角度作為切入點,是因為疫情之后,我前往香港法院出庭時,越發(fā)察覺到一個現(xiàn)象,那就是被告名字以拼音呈現(xiàn)的情況越來越多。換言之,越來越多的內地居民在香港涉及刑事案件了。往往內地居民在香港遇到此類情況時,他們起初可能并不知曉香港有哪些律師,所以第一反應大概率是先找內地的律師,期望能通過內地律師幫忙介紹香港的律師。而且,刑事案件的時間因素至關重要,客戶在被截停的那一刻,或許僅有15分鐘到20分鐘的時間去尋找律師,在如此寶貴的時間里,內地律師若接到這樣的咨詢,如何能夠迅速給出急救式的初步意見,把客戶應有的權利和義務都闡釋清楚,并且掌握一些最基礎的信息,以便后續(xù)進一步聯(lián)系溝通,無疑是頗具現(xiàn)實意義的。畢竟在這短暫的時間內,內地律師可能很難第一時間就找到香港律師進行對接。所以,我希望通過相對簡潔的方式來簡述香港的刑事司法制度,以應對這類實務需求。
第二部分,近年來內地和香港之間已經可以互相承認民商事判決,并且能夠在兩地執(zhí)行,基于此,后續(xù)咱們之間能夠有怎樣的合作空間呢?
下面,咱們就進入今日的第一個主題——關于司法制度。
一、香港的刑事司法制度
我想先跟大家著重解釋一下兩地觀念上的不同之處。在我看來,這是內地同行接觸香港刑事案件時面臨的一個較大差異點。
(一)觀念上的不同之處
第一,香港的法律制度中不存在行政責任這一分類。也就是說,任何案件只要不是民事責任范疇,便是刑事責任范疇。這也導致我們有時候去香港旅行,會留意到一些標識提示,比如寫明做了某些事一旦被發(fā)現(xiàn),就有可能被檢控,這里的“被檢控”就是被起訴。或許大家會覺得奇怪,像吐口痰這樣的小事怎么也會被檢控呢?這聽起來是不是挺嚇人的,難道這也算刑事案件?沒錯,在香港,基本上只要不是民事案件,那就都屬于刑事案件。諸如亂過馬路、隨地吐痰這類行為,從性質上來說,均被認定為刑事案件。所以,很多時候當客戶跟您提及可能面臨國家對其的處罰,或者是政府對其提起的相關程序時,您第一時間就得想到這有可能是一個刑事案件,而不要習慣性地認為是行政案件,因為香港確實不存在行政案件這一分類。
第二,香港的刑事案件是按性質入刑的,并不需要證明存在一個量化的過程。例如,盜竊行為,在內地可能需要達到一定的金額標準才能入刑,然而在香港,您去便利店拿包巧克力,沒付錢就走出店鋪,那便可能被人以店鋪盜竊為由進行控告,這毫無疑問就是一個刑事案件。所以,大家會看到有些香港的公務員,可能偷了1000多元錢的東西,比如去超市買菜沒給錢,他們寧可花費幾十萬元去打官司,就是因為一旦被定罪,店鋪盜竊屬于有不誠實的刑事記錄,那他們的工作很可能就保不住了,同時公務員的退休金也會受到影響,所以他們會不惜花費高額費用去進行辯護,只為保持自己沒有刑事記錄。
還有一個關于襲擊罪的情況需要說明。在香港,最輕的襲擊行為被稱作普通襲擊,到底有多“普通”呢?就比如您在和別人吵架時碰了對方一下,或者在地鐵上不小心碰到別人,只要對方聲稱您這是襲擊行為,然后報警,就可以形成一個刑事案件。要是對方認為您帶有惡意地攻擊,哪怕對方沒有受傷,同樣能夠構成刑事案件。這也就是為什么大家會發(fā)現(xiàn),在香港人們往往都是動口不動手,因為一旦先動手了,無論對方之前的口頭言語攻擊有多惡劣或者有其他什么情況,只要您先動了手,那就是襲擊行為。比如對方拿手機拍您,讓您感覺很難受,可要是您先出手把手機拍掉了,對方告您,那您可就理虧了。這便是大家在香港影視劇中經??吹匠臣軙r雙方總是喊著“你打我,你打我”,卻只是互相叫囂而不動手的原因所在,背后是有這樣的法律基礎的。
接下來,我給大家舉個例子以便大家更好地理解。曾經有位唐女士,在2018年參加一個香港高等法院案件的審訊時,由于是第一次參加香港高等法院的審訊,覺得新奇,便情不自禁地拿出手機拍攝法庭內部的狀況,隨后就被人舉報了。法官當場停止了案件審理,對她進行詢問,問她為何要拍照,而唐女士不僅沒有第一時間認錯,反而還跟法官據(jù)理力爭,覺得自己這么做沒什么問題。于是,法官干脆將這個案子暫停,直接針對她開啟了一個藐視法庭的刑事審訊。最終,唐女士被定罪,處以監(jiān)禁7天的處罰,并且需繳納差不多20萬元的訴訟費。
可能大家會覺得,不就是拍個照而已,為何會鬧得如此嚴重呢?這其實源于英美法系中一個較為久遠的緣由。在很多刑事案件里,特別是涉黑案件中,證人和陪審團的身份是極為敏感的,一旦拍攝了他們的照片,就很可能會給他們招致來自外界的不安全因素。在英國,類似的這種行為,我了解到最嚴重的情況是判處當事人8年有期徒刑,而且在規(guī)定上,針對此類行為的刑罰是沒有上限的,具體的量刑會依據(jù)拍照行為導致相關人員可能遭遇的侵害結果等因素來評定其嚴重性。所以在香港,就像這個案例呈現(xiàn)的那樣,看似是一件很簡單、平常的事,卻可能引發(fā)截然不同的嚴重后果。
除了刑事藐視法庭罪之外,對于同樣的拍照行為,還有另外一個相對簡易的法律規(guī)定,也就是禁止在法庭里面拍照。雖然這兩者針對的是同一個行為,但最終的處理結果可能大相徑庭。如果是刑事藐視法庭的情況,是沒有最高刑罰限制的,有可能會坐牢,就像剛才所舉的唐女士的例子一樣,而且會留有案底。在香港,留案底可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因為一旦有了案底,日后就開不了無犯罪證明。而對于禁止法庭拍照這一規(guī)定而言,其最高罰款也就是2000元,并且不會留有案底。我曾經處理過一個類似的案件,我的客戶在法庭里面拍照了,當時我們通過與律政司溝通,最終說服他們以較輕的這條罪名對客戶進行控告,從而使對客戶的影響相對較小。不過,盡管采取了相對簡單的處理方式,但那個案件本身依舊經歷了整個刑事調查的流程。這便是我接下來想跟大家說明的,雖然這兩種罪行輕重不同,但它們的調查程序是一致的,取證過程也是相同的,只不過律政司在最后決定以哪條罪名進行控告時,會基于掌握的證據(jù)來作出判斷。
(二)香港警方如何啟動一個調查程序
警方一旦發(fā)現(xiàn)有證據(jù)顯示正在發(fā)生刑事案件,便有權介入并啟動調查。基本上在香港,一旦被卷入刑事調查當中,警察就有權扣留當事人48小時。在這48小時內,警方會開展一系列工作。
首先,警方肯定會做的就是與犯罪嫌疑人錄口供,這個過程中律師是可以全程陪同的,哪怕是在詢問期間,律師也能夠在場。
其次,根據(jù)案件的性質情況,有時候警方會決定是否去搜查住所或者辦公室以獲取相關證物。例如在涉及毒品的案件中,如果發(fā)現(xiàn)某人身上攜帶毒品,那么其家中很可能也藏有毒品,所以警方大概率會采取搜屋的措施。
最后,還有廉政公署,它的調查方式有時候和大家在電視劇中看到的頗為相似,他們常常會在早上6點鐘上門搜屋,廉政公署的調查往往就是以搜屋為啟動方式的,并非像在街上把人截停下來那樣。廉政公署上門搜屋時,往往一進去就會要求當事人交出手機和電腦,并且會告知當事人,他們持有搜查令,憑借搜查令,他們有權進入住所,有權檢索、提取所有的電子產品,包括手機和電腦。這里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知識點需要大家注意,盡管搜查令賦予了他們扣押手機和電腦的權力,但實際上他們并沒有權力要求當事人交出密碼。這一點十分關鍵,因為很多時候客戶會存在誤解,覺得既然憑搜查令都能把手機拿走了,那不給密碼好像不合適。但事實上,當事人是沒有義務提供密碼的,所以在與客戶溝通時,一定要第一時間提醒他們這項權利,告知他們如果有人要求他們打開手機并提供密碼,他們是無須履行這一義務的,畢竟手機往往是案件證據(jù)中極為重要的一部分。這便是我們在面對電子產品取證時,需要知曉的如何保護當事人權益的要點所在。
在調查階段的前48小時里,警察的首要任務就是與犯罪嫌疑人進行口供記錄,我們將其稱為“警戒供詞”。那“警戒”這兩個字具體是什么意思呢?其實它就類似于我們在看美劇時經常聽到的“miranda warning”,也就是米蘭達警告。其含義是,雖然當下不一定非要嫌疑人開口說話,但犯罪嫌疑人說的每一句話都將會被用紙和筆記錄下來,日后有可能成為法庭上的證據(jù)。在香港,就將其簡稱為“警戒”了。
從這兩個字當中,我們可以明晰它所蘊含的法律效果。一旦犯罪嫌疑人在經過警戒后說了某些話,那么這些話自然而然就能夠成為呈堂證供。倘若所說內容是對自身罪行的直接招認,那么便可以作為直接證據(jù)在法庭上使用,而且在不少案件中,這甚至可能成為控方唯一的證據(jù),直接用以給嫌疑人定罪。
為何會這樣說呢?我給大家舉個例子來闡釋一下。我們之前遇到過一些案件,有時候內地的公安系統(tǒng)在辦理身份證件時,可能會把護照或通行證上的出生日期寫錯,這就導致旅游證件之間的信息不一致。大家或許會想,這又不是自己的過錯,便不想那么快去更正,依舊繼續(xù)使用這些證件。然而,當在過關時被香港入境事務處的官員發(fā)現(xiàn),您持有兩個旅游證件且出生日期不同,他們就會產生懷疑。在他們看來,一個人不可能在兩個不同的日期出生,所以必然有一個證件上的信息是假的。而如果您明知是假的還拿出來使用,這就等于向入境事務處的官員作了虛假陳述,這可是一個罪名。
在這類案件中,雖然舉證責任在于控方,但最為關鍵的是當事人要證明哪一個日期是真的。通常的做法是寫信給內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詢問哪個日期才是真實的。但往往內地的相關機構不會回復香港入境事務處的詢問。
那么,另一種情況就是當事人自己主動招認。有時候,這些客戶被攔下后,會主動坦白,告訴香港入境事務處哪個日期是假的,哪個是真的??蛇@樣一來,反而可能因為自己的坦白而遭到起訴,因為控方認為已經獲取到足夠的證據(jù)了。相反,如果當事人選擇行使沉默權,不主動告知,保持沉默,讓控方自己去舉證,那么最后可能因為控方找不到確切證據(jù)來確認哪個日期是真的,而不對當事人進行起訴。
所以,從這個案件中大家能夠看出,主動招認有可能會讓自己陷入不利的困境。因為一旦這類案件被起訴,基本上都會被定罪,刑期大概在12個月到15個月之間。一邊是面臨一年左右的牢獄之災,另一邊是有可能不會被起訴,而這僅僅取決于當事人是否選擇了沉默。由此可見,警戒供詞在刑事案件中可能會產生極大的反差影響。
(三)香港警戒供詞的記錄方式
在內地,主要有兩種記錄方式,分別是手寫筆錄和錄像會面。大家可能在內地或者香港都留意過,為何是手寫而不是用電腦打印呢?原因在于,雖然證人的供詞可以采用電腦記錄的方式,但犯罪嫌疑人的警戒供詞必須通過手寫來記錄,這是因為手寫能夠降低被篡改的風險。每一段手寫供詞后面都需要當事人簽字確認,如果段落之間留白過多,就有可能被人添加內容。而要是采用電子方式記錄,就可能會有人質疑在打印過程中是否添加了其他內容。
在香港,犯罪嫌疑人的手寫供詞還有一種記錄形式就是錄像會面,就如同大家在電視劇中看到的那樣,通過攝像頭將整個會面過程錄制下來。在律師的陪同下,犯罪嫌疑人可以一邊回答問題一邊進行錄像。
那么,如果我們遇到一些客戶,很不幸地作出了招認,導致自身案件處于極為不利的狀況,我們該如何應對呢?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嘗試將這個招認排除在證據(jù)之外。倘若我們能夠證明口供是在非自愿的情況下作出的,那么這份口供就應當被排除。那什么情況算非自愿呢?威逼、恐嚇或者利誘等情形都屬于非自愿的范疇。雖然如今在香港,采用打人這種暴力方式獲取口供的情況已經很少見了,但可能會通過恐嚇或者利誘的手段來獲取口供。
我這里分享一個我之前處理過的案件。我們的客戶負責幫財務公司上門收賬,他的工作內容就是去敲門,看看客戶是否還錢,如果家里沒人,就用自己攜帶的膠水在人家門口貼一張寫有“欠債還錢”字樣的紙條。案發(fā)那天,他去收賬的那戶人家前兩天剛被另一家手法比較激進的財務公司敲過門,還被潑了紅油,并且報了警。所以當天警察加強了對那附近區(qū)域的巡邏,我們的客戶出現(xiàn)在那里時,就被巡邏的警察認為形跡可疑,進而遭到拘捕。在警戒狀態(tài)下,他承認了自己身上帶有膠水,還說如果沒人愿意還錢,就拿膠水去塞人家的鑰匙口。但實際上那天并沒有發(fā)生這樣的事情,于是他就被起訴了,罪名是意圖刑事毀壞。由于這個案件并沒有實際的犯罪結果發(fā)生,所以整個案件唯一的證據(jù)就是我們客戶自己的招認。
那在打官司的時候,我們是如何排除這份口供的呢?在和客戶溝通開會時,我們了解到一個細節(jié),就是錄口供的警察跟客戶套近乎,聊了很多話,其中有一個情況是他們都認識同一個警察朋友,怎么知道的呢?因為警員編號是有規(guī)律的,比如說警員編號是12345的這位,如果遇到編號是12346的,就說明他們可能是在警察學院的同學,所以他們就會套近乎,互相詢問認不認識對方,然后就開始聊天,說什么“我上周還跟他去了迪士尼”之類的話,還說“大家都是自己人,沒問題的,你到時候簽字就在這簽就好”。我們律師團隊掌握了這些信息細節(jié)后,在法庭上盤問這個警察時,突然問他:“這位警員,你是否認識12346這個警員?”那警察聽到這個問題后,先是愣了一下,他沒想到我們會問這個問題,愣了一下之后,回答了一句“我不記得了”。這個答案就很值得玩味了,要么認識,要么不認識,說一句“我不記得了”,聽起來就很奇怪。法官聽到這個回答后,也開始覺得這里面似乎有問題。然后我們再配合其他一些盤問,最終成功地讓法官相信,確實有可能存在當事人所說的那種套近乎的情況,而只要存在套近乎的情況,就可以認定為存在利誘的情形,這樣一來,這份口供就能夠被排除了。如此,這個案件基本上不用進入下半場,我們的客戶都不需要出庭作證,就可以把這個案件解決掉了。所以說,在面對警戒供詞如何排除的問題時,庭上的盤問是極為重要的一個環(huán)節(jié)。
(四)有關舉證責任方面的問題
大家都清楚,舉證責任在于控方,這是一項極為重要的原則。在香港,這一原則與沉默權緊密相關。
沉默權在內地和香港存在差異。在內地,單一的口供不能作為定案的唯一證據(jù),畢竟內地沒有明確的沉默權規(guī)定。而在香港,由于存在沉默權,若當事人有權保持沉默卻選擇開口說話,那么其所言便可成為定案證據(jù),因為在賦予了沉默權的情況下依然選擇發(fā)言,話語自然具備相應分量。
舉證責任在控方這一點也使沉默權得以貫穿整個流程,無論是調查期間還是審訊期間,當事人都有權保持沉默。法官在判決時,即便被告未出庭作證,也會牢記舉證責任在控方,不會因被告不出庭就作出對其不利的推斷。
不過,我遇到不少內地客戶,他們一聽到沉默權,往往會心生疑惑或感到不安,擔心若保持沉默,會讓人覺得不配合,這其實是受“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思維的影響。但在香港的制度下,證據(jù)才是決定是否起訴、定罪與否的關鍵所在。
律師在調查階段所起的作用,并非排除控方的證據(jù),而是要防止客戶說出對案件不利的話,給控方的案情“助力”,我們的出現(xiàn)就是一個止損過程,避免客戶作出對自身案件不利的表述,這才是律師在最初48小時內出現(xiàn)在現(xiàn)場的關鍵作用。
行使沉默權是有諸多益處的。一方面,很多客戶起初并不清楚被指控的具體緣由,若匆忙開口,很可能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話;另一方面,客戶在被截停時,往往會陷入慌張狀態(tài),一慌張就容易忘記沉默權,進而說出不利言辭。例如在洗黑錢的案件中,有些人只是在香港開了戶,然后把賬戶交給別人使用,可一旦賬戶被查,他們急于解釋,反而容易把自己卷入麻煩。所以,在沒弄明白案件情況時,先行使沉默權是比較妥當?shù)倪x擇。
然而,在香港證監(jiān)會的調查中,是不能行使沉默權的。因為香港證監(jiān)會調查涉及諸多金融證券交易,這類交易具有高度隱蔽性,若行使沉默權,案件查證工作可能就無法開展了。所以,香港《證券條例》對此有特別規(guī)定。并且,在香港證監(jiān)會調查時,即便當事人拒絕提供密碼等信息,按照法律規(guī)定,香港證監(jiān)會也有權要求其提供。
倘若我們接到客戶來電稱遇到問題,那該如何進行第一時間的止損或急救呢?
首先,要跟客戶問清楚其身份,是證人還是犯罪嫌疑人,因為不同身份對應的權利和義務截然不同。若是證人,完全有權拒絕配合調查;若是犯罪嫌疑人,雖不能拒絕調查,畢竟警方有權拘捕,但同樣有權保持沉默。雖說最終可能都是選擇不說話,可不同身份下,行使沉默權的方式是有差別的。
其次,極為重要的一點是,接到客戶電話時,要盡量讓客戶弄清楚被查的罪名以及具體指控內容是什么,還要問清楚是被誰抓了,辦案人員的聯(lián)系方式以及所屬警隊等信息,這些信息很關鍵,要是過后找不到辦案人員,后續(xù)溝通協(xié)調就會變得十分困難。
最后,要提醒客戶,在現(xiàn)場如果能不簽字就先別簽,最好等律師到了再簽。要是實在等不及,那起碼把文件內容看清楚再簽字,因為時常會出現(xiàn)這樣的情況,比如之前提到的警戒供詞,可能當事人跟警察解釋的一些內容原本不屬于警戒狀態(tài)下的表述,卻被寫進了警戒后的內容里,如此一來,法律意義就全然不同了,這一點務必要提醒客戶留意。
在這最初的48小時內要做好這些事,那48小時之后又會是怎樣的情況呢?通常有以下四種情形。
第一種情況比較少見,就是嫌疑人因證據(jù)不足被無條件釋放。在香港警方啟動調查后,這種情況很少在48小時內發(fā)生,畢竟調查一般不會這么快結束。我最近就碰到一個這樣的案例,有位內地客戶和家人去香港迪士尼游玩,晚上坐地鐵回住處時,他先進了一個車廂,其岳父岳母在另一個車廂,他想讓岳父岳母過來坐,結果不小心碰到了一位女生,女生便指控他非禮。客戶一時情急,說了句不太明智的話:“我要非禮都不非禮你了,你長這么丑?!边@話一出口,徹底激怒了女生,女生堅持要報警。報警后,客戶在警察局被關了一晚,后來我們跟警察解釋,在那種擁擠的環(huán)境下,且當著家人的面,做出非禮行為的可能性很低,警察最終認同這只是無心之失,48小時后就把客戶放了,不過客戶還是因被舉報而經歷了一番調查。
第二種情況最為常見,就是48小時過后調查尚未結束,嫌疑人會被警方保釋。這通常是因為警方對其他證人的證據(jù)收集工作還沒完成,比如還需跟證人錄證詞、調取監(jiān)控錄像等,若是企業(yè)性案件,還得跟銀行調取流水,所以調查往往會超過48小時。
這里涉及香港的保釋制度,香港的保釋分為警方保釋和法庭保釋兩種。警方保釋是指交了保證金后就可以離開,并且能夠自由出入香港;而法庭保釋除了保證金外,法官還可能附加其他條件,比如不得離境、居住在特定地方、向特定警署報到,甚至實施宵禁等。
了解保釋制度后,就能明白第三種情況了。就是案件還沒調查完,但警方認為犯罪嫌疑人有潛逃風險,就會先將其告到法庭,讓法官限制其離境。什么情況下會存在潛逃風險呢?一般來說,像與香港沒什么聯(lián)系的人,比如游客,這類人在香港要是涉及刑事案件,就很有可能被起訴并限制離境。
第四種情況則是調查結束后,警方認為證據(jù)足以起訴,就會直接移送法庭。這里要特別提一下游客的身份問題,由于游客被視為與香港無本地聯(lián)系,所以一旦犯事,警方可能沒等調查完就直接起訴,輕的話限制離境,嚴重的話可能連保釋都拿不到。我之前處理過一個案件,客戶被懷疑洗錢,原因是其公司賬戶收到了一筆被舉報為詐騙款的款項,當時客戶因疫情沒在香港,警方通過電郵聯(lián)系他詢問交易情況,客戶以為解釋清楚這筆交易就沒事了,結果警方還是認為他的賬戶流水符合洗錢特征,最后他被起訴,連保釋都沒獲得。還有一位客戶,來香港看女兒,結果因被超市懷疑盜竊而被起訴,他原本沒打算打官司,可考慮到打官司就得被困在香港兩個月到三個月,負擔不起費用,最后權衡之后決定認罪,希望盡快了結此事,這便是游客在香港面臨的一些困境。
二、內地行為人在香港可能遇到的一些刑事案件類型
第一,電信詐騙案件。我們有時會代表受害人,他們可能在別處被騙了錢,并且知道錢流向了香港,所以希望盡快把錢追回來。這類案件往往需要我們與香港警方緊密合作,通過調查取證、追蹤資金流向等方式,盡力為受害人挽回損失。
在電信詐騙案件中,如果我們代表受害人,會包含兩個部分。一是刑事案件部分,二是民事案件部分。從刑事角度來說,最重要的就是盡快通過香港警方將收款賬戶凍結,防止資金繼續(xù)流轉,那怎樣才能最快凍結賬戶呢?由于電信詐騙案件日益增多,當下最有效、最快捷的辦法就是直接去香港警署的電信詐騙報案中心,在網上進行報案,警方收到報案后,其內部有個聯(lián)合財富情報調查科,該部門負責跟香港銀行對接,一旦收到報案,就會向銀行出具一封通知書,我們稱為“no concern letter”,銀行收到這封信后,會依據(jù)自身私權將賬戶凍結起來。
那銀行私權的法律依據(jù)源自何處呢?其實在開戶時,開戶文件上有簽字確認,若案件涉嫌洗錢,開戶者就相當于授權銀行凍結自己的賬戶。不過,單靠這樣還不夠,因為香港的銀行不會僅僅因為收到警方的懷疑認定就把錢原路返還給受害人,若要拿回錢,還需單獨展開一個民事程序,畢竟對于銀行而言,賬戶是有所有人的,不能僅憑一方說辭就把錢退回,需要通過民事程序,讓原告和被告都有機會申訴,由法官居中裁判,認定賬戶里的錢該歸誰后,再依據(jù)法庭命令來處理資金返還事宜。
最簡單的情況是,對“僵尸”賬戶提起民事訴訟,若賬戶持有人不應訴,我們便可獲得缺席判決,進而有可能拿回賬戶內的資金。但必須明確告知客戶,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是分別進行且相對獨立的,一旦確認賬戶被凍結且里面有資金,就要盡快啟動民事程序,要是賬戶有多筆交易或欠款,更要迅速提起臨時訴訟,確保我們的債權能優(yōu)先得到處理。
第二,在香港,出借銀行賬戶是一種典型的可能被認定為洗錢的行為。我們在詐騙案件中,既可能代表被害人,也可能代表嫌疑人。在這類案件里,收到詐騙款項的賬戶持有人通常會被視為涉嫌洗錢。
為何這么說呢?因為香港法律在定義洗錢時,一方面會考慮客觀上你收到的錢可能是犯罪收益,這往往容易證明,畢竟會有人報案并追蹤到贓款流向了你的賬戶。另一方面,主觀上的認定就比較復雜了,若你明知這筆錢是黑錢,或者有理由相信它是黑錢,還進行處理,那就可能構成洗錢罪,這里的“有理由相信”是個相對寬泛的概念。
在香港,法官會認為作為賬戶持有人,你應當了解自己賬戶的情況,若忽視賬戶安全,將賬戶借給別人使用,那你就可能有理由相信這個賬戶會被用于非法收益。比如,有人不用自己的名義開賬戶,而是找你開,這本身就該引起你的懷疑;又如,要是一個毒梟拿著一袋現(xiàn)金找你存錢,你肯定會懷疑這是黑錢;再如,別人拿著現(xiàn)金找你,不告訴你錢的來源,只是讓你存起來,那根據(jù)你的了解和背景,你可能就有理由相信這筆錢有問題。在出借賬戶的情況下,你理應懷疑為何有人不用自己的賬戶,而是用你的賬戶進行交易,所以就有理由相信賬戶被用于非法用途了。
第三,除了出借賬戶,換匯也是一種高風險行為。雖說香港是資本自由流動的港口,走地下錢莊本身并不犯法,但其運營模式存在風險,它們通常沒有實際的資金跨境流動,而是通過內地和香港的資金池對敲來操作,這意味著你在內地轉賬后,在香港收到的款項來源可能不明,如果那筆錢恰好是詐騙款,你就有可能成為民事案件的受害者,面臨追償。
雖然走地下錢莊作為抗辯理由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得到支持,但在其他情況下可能不被接受,因為法官可能認為你明知這違反內地法律,卻依然選擇這么做,所以法院不應保障這種非法行為在民事上的利益,總之,無論是否走地下錢莊,都會在刑事和民事方面給你帶來風險。
第四,還有一些情況也存在法律風險。比如香港推出的高才通計劃。有些人想申請這個計劃,可能會偽造完稅證明等文件,他們或許不知道完稅證明上的二維碼能被掃描驗證真?zhèn)?,或者故意將二維碼劃掉,這類行為一旦被發(fā)現(xiàn),就可能涉及造假問題。
第五,請黑工的情況。有些人拿著港澳通行證去香港工作,可港澳通行證是不允許從事雇傭關系的,一旦被抓,就可能被指控違反逗留條件,面臨3個月的即時監(jiān)禁,而雇主聘請這些人,同樣會因請黑工面臨3個月的即時監(jiān)禁,所以在香港,為了省點費用請黑工,雇主面臨的風險是比較大的。
第六,就是經營無牌酒店的情況。在香港,如果住所與租賃人簽署的合約少于28天,就等同于經營酒店,而經營酒店是需要牌照的,像我們在“愛彼迎”上出租自家閑置的房子,簽的往往是三四天的短約,這種行為在香港是違法的。雖然香港政府會適當放寬管控,即便有顧客起訴,初犯時處罰也只是罰款而已,但問題在于,即便只是罰款,它卻可能構成刑事案底,那些有閑置房產拿去短租的人往往可能是中產或者某些領域的專業(yè)人士,案底對他們來說是個大問題,這也是目前我們在內地接到相關咨詢比較多的類型。
關于刑事方面的這些問題,我就講到這兒了。
多元視角
張旭濤:王律師好,您方才介紹的情況著實讓我耳目一新,以往我們對香港法律了解不多,現(xiàn)在倒是增長了不少認識。我有兩點感受,想請教一下在香港是否存在這樣的實際情況:其一,香港的法律規(guī)定相對細致,人們很容易在不經意間就觸犯刑事法律,涉及諸多犯罪情形;其二,正因為法律如此細致,大家容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相應地,權利保護規(guī)則是不是也比較完善呢?也就是既容易啟動刑事案件,也較容易讓涉事人出罪,不知是否如此,謝謝。
王宇:非常感謝您的提問。
您的第一個問題確實如此,我之前曾在律政司做外派檢察官,有時會處理傳票案件。在香港,刑事案件通常有兩種提起方式,傳票針對的是不太嚴重的案件,嚴重些的則叫控罪書。我處理傳票案件時,發(fā)現(xiàn)有些案件真的很“瑣碎”,像在人行道騎自行車、在人行天橋50米范圍內亂過馬路、橫穿馬路這類細枝末節(jié)的情況,原來都有相應法律規(guī)定。哪怕我身為刑辯律師,若沒去法庭處理這些傳票案件,都不會知曉貨車超載運行等也有各式各樣的法律約束。不過,這些案件有個共性,一旦被告了,無論案子多輕,都得出庭,畢竟是刑事案件,便涉及刑事案件正當程序問題,會給當事人機會在庭上申訴,選擇認罪或不認罪。哪怕只是亂過馬路,也會在庭上被問認不認罪,可能大家會覺得有些“尷尬”,但在香港的司法體制下,就是如此。
至于您的第二個問題,正如前面所說,相應的保護措施是有的,不會隨便因一些小事就讓公民留下難以消除的嚴重影響。
觀眾提問:我有個真實案例,內地企業(yè)通過地下錢莊這類外匯出境通道把錢轉到香港,再找有合法身份的人在香港開賬戶,用這些賬戶分散收購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這種情形可能觸犯香港哪些法律風險呢?
王宇:這大概率涉及香港證監(jiān)會管轄范圍了,類似于“老鼠倉”行為,通過多人代持來規(guī)避上市公司披露義務。按規(guī)定,在香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5%就需進行披露,這樣做等于掩蓋了披露義務。而且后續(xù)可能會用這些賬戶進行股票買賣,操縱股價,抬高或壓低股價等,這些都是“老鼠倉”可能引發(fā)的問題,畢竟從表面看,代持人與實際擁有人沒關聯(lián)。
這主要取決于錢轉到香港時的轉換渠道是否靠譜,若渠道可靠,能確保錢的來源干凈,比如是企業(yè)內部控制的資金,且沒涉及電信詐騙或詐騙款等情況,基本就沒大問題。但從辯護律師角度看,這類企業(yè)刑事案件最好的抗辯方向是證明存在真實商業(yè)交易,這樣就沒理由懷疑資金有問題。比如我有個客戶是貿易公司,這類高頻交易公司易被詐騙分子利用,但他的案件不同,有詐騙分子去買貨,簽了合同,貨也發(fā)走了,裝貨單、提單等一應俱全,警方看到這些證據(jù)就能明白是真實交易,企業(yè)也是受害者,企業(yè)收到款項時,主觀上確實相信是貨款,并非詐騙款,雖客觀上可能是詐騙款,但有諸多商業(yè)文件支撐其認知。不過,您說的通過地下錢莊轉錢這種情況存在難點,有人會按此思路編造商業(yè)行為,明明與轉錢賬戶無真實交易,卻編造成買貨合同,這很不可取,一旦說了假話,后續(xù)想講真話都難,會把自己“困住”,辯護也無從開展。
所以,若是真實交易,資金就沒黑錢風險,可依善意第三人進行辯護;若明知或有理由知道資金有問題,那這筆錢仍會被視作有問題,甚至可能被充公。像我最近遇到的情況,客戶在香港從事地下錢莊相關工作,我們的抗辯方向就是證明是在做對敲,且客戶與內地認識的人有真實物流買賣往來,打錢的人都是貨主、生產商,所以客戶沒理由懷疑是黑錢,畢竟在內地與同一撥人有生意往來,即便不是同一家公司,但實際控制人相同,所以沒理由懷疑這筆錢不是貨款。
觀眾提問:您剛提到了香港證監(jiān)會的調查手段,那必須要配合嗎?要是要求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有沒有什么現(xiàn)實要求,比如必須得知道之類的?
王宇:是這樣的,首先,香港證監(jiān)會會給一個合理期限讓你提供,若申請延期,要列出理由,不能簡單地說“不記得”,得說明比如設備是多年前買的,現(xiàn)在不太清楚全部信息,但能提供部分內容等,簡要闡述為何不記得密碼的相關情況,通常這樣能爭取到一周或兩周時間去查找相關知情人或找回信息。
其次,若確實說“不記得”了,那得有清晰明確的理由,比如手機是iPhone 6,現(xiàn)在iPhone 16都在售了,以此說明記不住iPhone 6的密碼就比較合理,不然僅說“不記得”很難說得過去。
觀眾提問:您提到沉默權,口供會成為定罪的重要證據(jù),要是當事人一開始緊張,說了一個情況,之后見過律師又換了說法,或者不同證據(jù)支持不同說法,像警方支持一種說法,咱們拿到的證據(jù)支持另一種說法,這種案件一般怎么處理,處理難點在哪兒?
王宇:這得看抗辯策略如何安排,這種情況叫混合陳述(mixed statement),就是口供內容有對當事人有利的,也有不利的。如果不利程度很高,到了必須排除這份證據(jù)的地步,哪怕里面有有利信息,也得爭取把整份證據(jù)排除。但要是不利成分是可控的,且能解釋清楚,比如當時緊張、時間太久記錯了,或者解釋成與其他事混淆了,把相似情況及產生誤解的可能性說明白,能解釋得通的話,就可以嘗試保留證據(jù),先處理不利部分。
觀眾提問:您說如果有不同版本的口供,比如錄了三次,內容都不一樣,這就挺難辦的,畢竟在法官眼中,一個人講三個不同版本的故事,可信度會大打折扣。不過即便如此,香港遵循舉證在控方原則,即便法官覺得被告不可信,也不能因此就定罪,還是得看控方證據(jù)是否充足,這是普通法系的重要特點。
還有個關于罪名的問題,您之前提到走私普通貨物罪,內地刑法沒對走私行為進行明確定義,我想知道如何界定哪些是行政違法行為,哪些是刑事犯罪行為?您接觸的案件里,有沒有因兩邊法律規(guī)定不同而產生爭議的點呢?
王宇:是這樣,我之前說的那個案件,其上游犯罪是走私或逃稅,但在香港,追究的不是走私或逃稅行為本身,而是涉及的那筆錢,叫“可被公訴的案件的犯罪所得”。什么是“可被公訴”呢?行政處罰類案件就不屬于可被公訴案件。
另外,在香港的洗黑錢罪行認定中,控方沒有責任去證明上游犯罪。比如最早針對毒品相關案件的洗黑錢情況,可能只知道這筆錢來自某個毒梟銷售毒品的贓款,但沒辦法確定是巴西還是墨西哥的哪個毒梟賣的毒品,只剩這筆錢了。所以對控方來說,只需通過舉報或線索合理推定這筆錢可能來自規(guī)定內的上游犯罪就行,不需要完完全全證明在內地具體發(fā)生了何種行為,只要證明背后有內地元素就夠了,它與內地的具體行為其實沒必然聯(lián)系。
觀眾提問:現(xiàn)在內地常討論排非程序、辯護權保障等問題,那在香港,像您這樣的律師,在實務中有沒有經常討論的辯護相關問題,比如整體程序或司法制度方面的呢?
王宇:我跟內地同行交流時發(fā)現(xiàn),內地的證據(jù)體系與香港差異較大。在香港,法官審理刑事案件時,起初只知道被告面臨的控罪書內容,不會看到案件里證人供詞及其他控方證據(jù),若證人不出庭作證,其供詞不會納入裁判流程,法官主要依據(jù)法庭上的證人陳述來判斷可信度。我覺得對刑事辯護而言,若能讓所有證人都經過交叉盤問環(huán)節(jié),會是保障當事人權利的較好方法,也是律師刑辯能體現(xiàn)價值的重要方面。
從現(xiàn)有情況看,像內地有些電信詐騙案件,動輒七八十名甚至上百名被告人,一般會合并審理,這可能會引發(fā)爭議。在香港,通常從案件管理角度出發(fā),基本不會出現(xiàn)70名被告人的案件,大多會分開處理。像英國之前暴亂相關案件的處理手法就值得關注,當時新上任的首相設立快速法庭,把涉事人當場帶到法庭起訴,確定認罪與否,若不認罪就盡快開庭審訊,畢竟那些案件帶有政治成分,所以有特殊處理方式。在香港,我遇到真正涉及較多被告同時被起訴的案件,十來個被告基本就到頭了。
接下來進入第二個部分,雖不算我的專長,但鑒于行業(yè)內有新發(fā)展,在此跟各位分享一下民商事判決互認機制。簡單來講,從2024年1月29日起,內地和香港的民商事判決可互認,也就是說,內地生效的民商事判決若在香港登記成功,便能具備香港判決的效力,享受香港法庭賦予的強制執(zhí)行力保護。
2024年1月29日之后,內地生效判決開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院相互認可和執(zhí)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新條例),在此之前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院相互認可和執(zhí)行當事人協(xié)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舊條例),目前二者并行存在,那它們有何不同呢?
首先,舊條例僅能執(zhí)行金錢判決,只有金錢主張才可執(zhí)行。而新條例下,像要求某人道歉這類履行行為的判決,在香港也有望得到執(zhí)行。
其次,舊條例有專屬司法管轄權規(guī)定,若想認證內地判決,案件須涉及內地法庭對爭議的專屬四大司法管轄權,可很多合同糾紛沒這類條款,這導致判決常不符合要求,無法在香港申請登記。如今,新條例基本免除了這一要求,只要內地民商事判決生效且能出具生效證明,便可在香港執(zhí)行。
這一變化對內地和香港律師有何啟示呢?
我最近遇到個案例,有客戶在內地被人欠錢,且知道對方還欠多人錢,即便拿到內地生效判決也難以執(zhí)行,不過客戶知道對方在香港有資產,便找我們香港律師看能否在香港處理。我們評估后發(fā)現(xiàn),需先拿到內地生效判決,才能來香港申請執(zhí)行。這種情況下,我認為香港律師應盡早介入,尤其是在內地律師等待生效判決期間,客戶要讓香港律師先查清對方在港資產狀況,這很關鍵。因為內地和香港的執(zhí)行機制差異較大,內地有執(zhí)行法院和執(zhí)行局,香港卻沒有,香港所有判決執(zhí)行都需當事人自行申請,沒有專門執(zhí)行機構幫忙查找資產并執(zhí)行,基本要靠第三方中介來查在港資產情況,中介能查到不動產和股權,卻查不到賬戶及余額。不過,一旦查到資產,在等待生效判決時,客戶要讓香港律師持續(xù)關注資產狀況。而且,內地和香港在申請財產保全方面也不同,內地申請門檻相對較低,證明有案件在進行即可申請;香港則除證明有案件外,還需證明對方有轉移資產的風險才行。比如,香港律師觀察資產時,發(fā)現(xiàn)對方可能買賣房屋,就能證明有轉移資產的風險,進而可申請財產保全。
我們給客戶的方案是:在內地,由內地律師負責申請生效判決訴訟;在香港,第一階段由律師負責觀察資產狀況,拿到生效判決后,第二階段就由香港律師負責申請和執(zhí)行判決。這樣安排是因為,若在案件在內地提起前就把整個計劃及香港這邊的費用告知客戶,客戶就能提前知曉并判斷,盡早同意支付費用。我們常遇到的痛點是,內地律師找我們時,若發(fā)現(xiàn)內地無財產可執(zhí)行了,那客戶的支付意愿就很低。另外,之所以提到臨時靈活計費問題,是因為內地律師可通過風險代理處理案件,香港律師對內地客戶卻是按實薪計費,客戶常覺得香港律師收費太貴。我的解決方案是:在香港申請執(zhí)行判決時,我們收基礎費用,超出部分可與內地律師協(xié)商,客戶無須支付,由內地律師從風險代理部分支付。如此,客戶會覺得整個案件費用相對可控,更易接納合作方案。這就是我近期對這一事情的思考,內地律師和香港律師針對民商事判決執(zhí)行可參考這個角度。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
張東碩:我今天想分享的主題是《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香港國安法》)雙軌制的刑事管轄以及內地刑辯律師的介入問題。
引言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香港國安法》,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該全國性法律,在當?shù)毓紝嵤幌愀哿⒎〞?024年3月19日全票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香港國安法》第17條規(guī)定涉及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原則上由香港管轄(由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負責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由律政司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案件的檢控工作)。但《香港國安法》第55條規(guī)定了中央管轄的例外情況。
一、中央特別管轄權為內地刑事辯護律師介入香港國安案件創(chuàng)造了空間
《香港國安法》第55條規(guī)定了中央對香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的特定情形。對于中央特別管轄的香港國安案件,其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刑罰執(zhí)行等訴訟程序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均適用《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由此,內地律師有機會作為辯護人介入此類案件。
(一)中央對香港國安案件行使特別管轄權的三種情形
《香港國安法》第55條規(guī)定了三種中央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的情形:(1)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復雜情況,香港管轄確有困難的;(2)出現(xiàn)香港政府無法有效執(zhí)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3)出現(xiàn)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xiàn)實威脅的情況的。需要由中央管轄的案件,由香港政府或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以下簡稱駐港國安公署)提出申請并報中央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適用中央特別管轄的規(guī)定(上述規(guī)定較為籠統(tǒng)、抽象,缺乏具體、明確的界定。因此有待通過立法、司法解釋或司法判例進一步細化適用條件)。
(二)中央管轄案件的訴訟程序
案件經批準由中央管轄后,駐港國安公署有權直接對案件行使調查權,由指定管轄的內地司法機關審理案件,并適用《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案件訴訟程序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1.立案偵查。香港國安案件經報中央政府批準由駐港國安公署管轄后,可開展案件的立案偵查工作,可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可采取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詢、凍結等偵查措施收集證據(jù)。
2.審查起訴。案件在駐港國安公署偵查終結后將被移送到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的內地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
3.審判。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后,將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內地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法院的第一審判決,則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二審裁判有錯誤,可提出申訴。
4.刑罰執(zhí)行。若被告人被判決有罪,則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由交付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10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jiān)獄或者其他執(zhí)行機關執(zhí)行刑罰。
(三)內地刑事辯護律師可以辯護人的身份介入案件
《香港國安法》第58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自被駐港國安公署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該項規(guī)定與《刑事訴訟法》一致,明確了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僅可委托執(zhí)業(yè)律師作為辯護人。鑒于案件適用《刑事訴訟法》且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由內地檢、法機關管轄,辯護律師應當精熟內地的刑事程序法規(guī)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辯護技能,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執(zhí)業(yè)資格;同時應當具有一定的涉外法律服務經驗,熟悉英美法系國家的經濟、社會和語言環(huán)境。
二、內地律師可嘗試以顧問的身份介入案件
鑒于辦理香港國安案件的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可以尋求外部協(xié)助,并由駐港國安公署監(jiān)督、指導,具有豐富內地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辯護經驗的律師可以在由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調查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嘗試作為顧問協(xié)助香港律師進行辯護。
《香港國安法》第16條第3款規(guī)定,“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從香港特別行政區(qū)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xié)助執(zhí)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第49條第2項規(guī)定駐港國安公署具有“監(jiān)督、指導、協(xié)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張旭濤:首先,關于內地與香港的合作,我認為這是當前極具必要性和發(fā)展?jié)摿Φ念I域。隨著“走出去”戰(zhàn)略的深入實施,大量資金正在向海外流動。一組數(shù)據(jù)可以直觀地反映這一趨勢:截至2023年末,中國對外直接投資分別占全球流量和存量的11.4%和6.7%,位列全球第三。在2023年全球外國直接投資下降2%的背景下,中國對外直接投資逆勢增長8.7%。今年前三季度,中國對外非金融類直接投資達940.9億美元,同比增長12.4%。這些數(shù)據(jù)充分展示了中國對外投資的強勁勢頭。
同時,我們注意到,服務貿易領域存在大額逆差,其中旅游是主要的逆差來源。這種逆差不僅反映了中國人在境外旅游方面的消費能力,也暗示了資金轉移的可能性。香港作為資金轉移的重要通道,其地位不容忽視。因此,加強內地與香港的合作,特別是律師之間的合作,對于防范跨境犯罪、促進資金合法流動具有重要意義。通過互相了解不同法律體系下的法律規(guī)定和刑事措施,我們可以為客戶提供更加專業(yè)的法律服務,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問題。
其次,我想談談涉外法律人才培養(yǎng)的問題。目前,我們內地更多地關注社會法律人才的培養(yǎng),而在涉外刑事法領域的人才相對稀缺。然而,隨著全球化的深入發(fā)展,涉外法律問題的復雜性日益增加,對涉外刑事法人才的需求也越來越旺盛。因此,無論是國家、律師協(xié)會還是律師事務所,都應該加強對涉外刑事法人才的培養(yǎng)和重視。通過差異化的競爭策略,打造自己的涉外刑事法律專業(yè)能力,為客戶提供更高水平的法律服務。
再次,我認為我們的刑事辯護技術也需要迭代更新。近年來,《刑事訴訟法》經歷了多次修改,引入了大量域外的先進經驗。這些新制度和新規(guī)定對我們的刑事辯護技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傳統(tǒng)的刑事辯護技術已經難以適應當前法律環(huán)境的變化。因此,我們需要不斷學習新的刑事辯護技術,提高自己的專業(yè)素養(yǎng)。同時,我們應該積極借鑒普通法系國家的先進經驗,兼容并蓄地學習他們的刑事辯護技術。
最后,我想談談與香港律師合作的優(yōu)勢。香港律師既懂英美法系又懂中文,這使我們在合作中減少很多障礙。在刑事辯護技術的迭代更新方面,我們可以向香港律師學習他們的先進經驗和方法。比如,在溝通能力、交叉詢問、證據(jù)分析和說服力建設等方面,香港律師有很多值得我們學習的地方。通過與他們的合作和交流,我們可以不斷提高自己的刑辯技術水平。
總之,參加這次活動讓我受益匪淺。我希望未來能夠有更多的機會與香港律師建立聯(lián)系和合作,共同進步。同時,我希望內地能夠加強對涉外法律人才的培養(yǎng)和重視,提高我們的涉外法律服務水平。謝謝大家!
門金玲:提到香港,我總會想起“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在這一構想下,司法制度作為“兩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獨特性和差異性顯而易見。職權主義審理與當事人主義審理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模式,它們各自擁有獨特的邏輯和體系。王宇律師提到,在普通法系國家,事實是基礎,是邏輯的大前提,法庭上通過交叉詢問機制來審理案件。而在內地,法律規(guī)范是審理的邏輯大前提,事實問題則是小前提。這種差異導致我們在律師權益保障、證據(jù)法則等方面存在不同的機制。
1996年《刑事訴訟法》改革時,我們試圖借鑒普通法系的起訴書一本主義的機制,通過移送卷宗的目錄來防止法官的主觀臆斷,但實際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在于訴訟機制是一個體系性的存在,對于內地的職權主義訴訟構造來說,卷宗是基礎。對于英美法系的當事人主義構造來說,法官的使命是裁斷而不是發(fā)現(xiàn),法庭通過交叉詢問機制在法庭上展現(xiàn)事實,并形成事實裁判的基礎,英美法系的二元審理——陪審團和主審法官分工裁判,由陪審團認定事實,主審法官裁判法律,這種機制也是體系性存在。
剛才的研討中提到我們還是口供中心??诠┲行氖桥c糾問式訴訟模式成系統(tǒng)的,這導致沉默權等權益難以得到保障。我們一直在尋求保護人權和懲罰犯罪之間的平衡,爭取被告人的沉默權還是一個長期且艱巨的目標。
此外,我還注意到,在與我國港臺律師以及德國律師、英美法系律師交流時,我常常感到我們的律師權益受到較多限制。我希望通過與香港律師的合作,能夠互相借鑒、互相促進,共同推動律師權益的保障和發(fā)展。
最后,我想強調的是這次合作的重要性。這次香港與內地律師刑事實務交流研討會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寶貴的平臺,讓我們能夠共同探討如何加強合作、互相學習。在實際工作中,我多次遇到需要去香港取證的情況,如香港注冊公司的股權情況、注冊資料等。同時,隨著越來越多內地居民前往香港,他們也需要了解在香港可能面臨的刑事風險。因此,雙方律師的合作顯得尤為重要。我相信,通過今天的交流,無論是線上還是線下的朋友,都能獲得寶貴的收獲。
再次感謝王宇律師和其他嘉賓的參與,也感謝大家的聆聽。希望這次活動能夠成為一個良好的開端,促進香港與內地刑辯實務的深入交流與合作。
王馨仝:正如門老師所說,我們希望通過這次活動,讓大家更加了解在香港旅游時可能涉及的刑事風險,以及企業(yè)經營中需要規(guī)避的刑事風險。同時,在風險發(fā)生時,能夠及時找到像王宇律師這樣的專業(yè)人士提供幫助。感謝大家的參與和支持,謝謝!
注:摘自劉立杰主編:《刑辯百人談·專業(yè)篇》(2024年特輯)第486~516頁,法律出版社2025年3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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