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單,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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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025年7月28日,兩高一部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辦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并公布了7個幫信相關的典型案例。
其中,案例四系虛擬貨幣交易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具體如下:
被告人W某、Z某、A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共謀通過轉賬、提現(xiàn)和購買虛擬幣等方式為他人轉移犯罪資金。
三人分工明確,W某提供資金,通過A某購買虛擬幣交給上線作為保證金,再由W某、Z某向他人收購大量銀行卡,提供給上線用于接收犯罪資金。
當犯罪資金存入W某等人提供的銀行卡后,上線通知W某等人,W某等人即安排他人在多個銀行取現(xiàn),在抽取到賬資金10%-15%的提成后,將其余資金購買虛擬幣轉移給上線。
經查,W某等人為上線轉移資金中有被詐騙資金40余萬元。
法院認為,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W某、Z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判處A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二萬五千元。
02
為什么不構成洗錢罪?
很簡單,上線的涉案資金來自電信網絡詐騙,并不屬于毒品、黑社會性質、恐怖活動、走私、貪污賄賂、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詐騙這七類洗錢罪的上游犯罪。
有人說,兩罪的客觀行為也存在區(qū)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主要是藏匿、改變贓款的地點或狀態(tài),而洗錢的行為是轉換資金的來源或性質。
這一觀點有失偏頗,無論從刑法條文還是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來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與洗錢罪,是一般法與特殊法的關系,前者的犯罪對象泛指所有贓款贓物,而后者的犯罪對象限于法定的七類上游犯罪,因為這七類上游犯罪的贓款數(shù)額往往很大,需要克以專門的刑罰。
但在具體的實行行為上,兩罪的本質是一樣的,即“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掩飾、隱瞞”既包括掩隱罪中的“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也包括洗錢罪中的“轉移、轉換資金的來源或性質”。
比如,明知是贓款而窩藏、轉移地點,是一種常見的藏匿手段,但其并未改變贓款本身的狀況或性質,贓款還是那個贓款。
而明知是贓物而收購或代為銷售,實際上就是將“贓物”轉換為形式上合法的“錢”,徹底改變了贓物的性質,就是妥妥的洗白、漂白行為。
在本案中也一樣,上線的涉詐資金流入W某等人提供的銀行賬戶,再被提現(xiàn)用于購買虛擬貨幣,贓款變成了虛擬貨幣,錢變成了數(shù)字代幣,也是徹底轉換資金性質的“洗錢”行為,但由于上線資金不屬于七類上游犯罪,故不能定性為洗錢罪,而是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論處。
03
為什么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關鍵在于“主觀明知”,本案中W某等人對上線的資金性質是“確切知道的”,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以提供銀行卡、幫助轉賬、取現(xiàn)、購買及轉移虛擬貨幣的方式,將涉詐資金轉換為虛擬貨幣,從而幫助上游實現(xiàn)掩蓋贓款來源和性質的目的,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明知”,是一般概括性的知道,即“概知”,對所涉資金與上游犯罪關聯(lián)性的認知程度相對較低。簡單地說,行為人大概知道錢可能來路不正,但具體與什么違法犯罪活動有關是不清楚的。
實務中,從單一維度判斷“主觀明知”是不現(xiàn)實,也是不嚴謹?shù)?,因為“主觀明知”屬于心理活動,除非當事人自己明說,否則難以直接、準確地判定。
往往還是要根據客觀行為來推定主觀狀態(tài),如果當事人多次或使用多個銀行賬戶幫助他人轉賬、取現(xiàn)、套現(xiàn),或利用虛擬貨幣轉賬、套現(xiàn)、取現(xiàn),或通過非法支付平臺、跑分平臺轉賬、套現(xiàn)、取現(xiàn),或收取明顯高于市場行情的手續(xù)費,或經常隱蔽上網、加密通訊軟件溝通,或刻意在秘密地點、非常規(guī)時段交易等,都可以推定當事人對所涉資金的性質系“確切知道”,進而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性。
04
既然認定為“確切知道”,那么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采取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間介紹買賣,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資金賬戶,協(xié)助將財物轉換為現(xiàn)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協(xié)助將資金轉移、匯往境外等,應當認定為“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
案例中,W某等人明知是上線資金涉詐,而協(xié)助提供銀行賬戶,并將資金取現(xiàn)后轉換為有經濟價值的虛擬貨幣予以轉移,故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從最終量刑來看,W某等人的刑期均在三年以上,表明本案屬于“情節(jié)嚴重”(掩隱總額達到10萬元),適用掩隱罪的法定升格刑(三至七年)。根據相關量刑指導意見,量刑起點為3年~4年,涉案數(shù)額每增加3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結合涉案數(shù)額40萬元的事實,基準刑為三年十個月,綜合W某等人的從寬或從嚴情節(jié)后,最終確定為三年六個月和三年三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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