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1992年1月28日,通海公司注冊成立,注冊資本為3450萬法國法郎,股東為海馬公司和BEFS技術有限公司?!锻ê9菊鲁獭芬?guī)定:甲方(海馬公司)對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額為1725萬法國法郎的等值(資產(chǎn)),為工廠場地的土地使用權、砂現(xiàn)場的土地使用權和提取權、工廠。
《驗資報告》載明,中方第三期投入的實物─廠區(qū),已于1995年12月31日交付使用,其評估值人民幣17598171.60元。但主體廠房尚未辦理房產(chǎn)證,土地使用權、技術許可及專用權均未辦理相關權證。
2011年7月4日,嘉宸公司與通海公司發(fā)生一起訴訟案件。在該案中,某高院作出判決,判令通海公司向嘉宸公司償還貸款債務8293萬法國法郎(折合10166萬元)。
2014年10月11日,嘉宸公司院提起訴訟,主張海馬公司作為通海公司股東,明顯出資不實,且濫用通海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巨額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請求判令海馬公司向嘉宸公司償還8293萬法國法郎(折合人民幣10166萬元)。【提及公司均為化名】
案件結果
法院審理后判決,判決駁回嘉宸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 股東可以以哪些形式出資?根據(jù)我國2024年7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股東出資方式分為貨幣出資與非貨幣財產(chǎn)出資兩大類,且非貨幣財產(chǎn)的范圍較舊法顯著擴大,在“可用貨幣估價”和“可依法轉讓”的雙重標準下,新增了股權、債權等法定形式,為企業(yè)融資提供了更靈活的路徑。貨幣出資是最基礎的出資形式,涵蓋人民幣與符合外匯管理規(guī)定的可自由兌換外幣。實踐中,股東需確保資金來源合法,通過銀行轉賬時需注明“投資款”等用途,若委托他人代付則需標注實際出資人身份,以避免權屬爭議。非貨幣財產(chǎn)出資則包括五類典型形式:1.實物(如房屋、設備、原材料),需滿足權屬清晰、無權利負擔且對公司具可利用性;2.知識產(chǎn)權(如專利、商標、著作權),需確保技術交付無障礙且權屬明確;3.土地使用權,僅限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劃撥或集體土地需補繳出讓金或轉換性質;4.股權,須權屬完整、無瑕疵,并履行其他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等法定程序;5.債權,分“債轉股”(公司存續(xù)期債務轉股權)和普通債權出資(對第三人債權,但因清償不確定性需審慎評估折價風險)157。需特別注意的是,法律明確禁止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jīng)營權或設定擔保的財產(chǎn)等出資,因其難以估價或轉讓。無論采用何種非貨幣形式,股東均需履行評估作價(由專業(yè)機構核實價值,防止高估或低估)和財產(chǎn)權轉移(動產(chǎn)交付、不動產(chǎn)/股權過戶登記)兩項核心程序,否則可能被認定為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進而引發(fā)連帶賠償責任或失權風險。
- 本案中,海馬公司作為通海公司股東是否履行了出資義務?
根據(jù)《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可知,以非貨幣出資的,應依法辦理財產(chǎn)權轉移手續(xù)。對于實物出資到位并投入使用且客觀上無法辦理過戶手續(xù)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條“雖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但已實際交付使用的財產(chǎn),其已為公司發(fā)揮資產(chǎn)效用,實質上也就達到了出資的目的”所規(guī)定的情形,應予認定完成了權屬轉移手續(xù)。
另一方面,如果出資人已經(jīng)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xù)但未將財產(chǎn)實際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其他股東可以主張出資人向公司交付財產(chǎn),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人民法院會支持這一主張。
本案中,根據(jù)《通海公司章程》規(guī)定,海馬公司以工廠場地的土地使用權、砂現(xiàn)場的土地使用權和提取權及工廠作為出資,出資額為1725萬法國法郎的等值(資產(chǎn))?!厄炠Y報告》載明,中方第三期投入的實物─廠區(qū),已于1995年12月31日交付使用,其評估值人民幣17598171.60元。因此,海馬公司已按照公司章程將中方第三期投入的實物─廠區(qū)實際交付通海公司使用。
綜上,應當認定海馬公司對通海公司已足額履行了出資義務,嘉宸公司關于海馬公司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律師寄語
實踐中存在著不少以不動產(chǎn)出資,雖然交付但卻沒有辦理權屬變更的情形。隨著新公司法的正式實行,出資股東應該及時辦理權屬變更登記。該股東如果在公司通知規(guī)定的寬限期內辦理完權屬登記,則其繳納出資的日期按不動產(chǎn)實際交付的日期登記,否則在新公司失權制度下,該股東沒有在公司通知規(guī)定的寬限期內辦理完權屬登記,其有可能失去股東權利。董事會也應當對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核查,發(fā)現(xiàn)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的,應當由公司向該股東發(fā)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
如果公司董事會未及時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guī)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jié)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yè)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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