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四川某地的霸凌事件引起了很大的社會關注。
之所以被關注,首先是校園霸凌這個事兒在某種程度上已經(jīng)是一個社會問題,社會關注度本身就高。其次,在這個霸凌事件中,受害人是女孩,而且女孩的母親還是聾啞人。
當然還有最關鍵的一點,那就是在對那幾個參與霸凌的女孩的處理上是比較滯后的,處理結果也不被女孩家長和公眾滿意。
綜合來看,關注度高和處理失當是這件事兒廣受質(zhì)疑的主要原因。
注意這里的用詞,是“處理失當”,為什么是“失當”而不是“不當”。因為對于青少年霸凌這種行為,從法律法規(guī)的層面看,總體上是沒有強制約束力的。
從網(wǎng)上傳出的視頻來看,被害女孩在受到毆打時曾說:你們這樣打我,我爸爸會報警。但施暴一方明顯滿不在乎,她們的回應是:已經(jīng)進去(派出所)十次二十次了,二十分鐘就出來了。
這段對話一方面反映出施暴一方明知自己的行為已經(jīng)是違法犯罪行為;但另一方面又很清楚執(zhí)法機關對其其實是無可奈何的。這可以說是施暴者最大的底氣。
往根上刨的話,就一句話:施暴者缺乏起碼的畏懼感。
為什么施暴者沒有畏懼感,如果說這些施暴者只是欺負這個受害的小女孩家庭條件不好,沒有令他們畏懼的成年人保護,這也只能是一部分心理因素。
事實上更大的原因在于,整個社會環(huán)境對霸凌者明顯相對寬容,而寬容的原因其實很單純,就是出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未成年人當然需要整個社會來保護,但未成年人的這個概念只是年齡定義,以年齡定義延伸到對好惡的定義,將未成年與好惡模糊化是非常不嚴謹?shù)摹?/p>
在現(xiàn)代社會快節(jié)奏的生活事實上已經(jīng)造成了孩子們早熟的前提下,未成年不承擔法律責任的年齡應該適當降低,降低到孩子對好惡有明顯認知的年齡才行。
以這個案例來說,從施暴者和被害女孩的對話中可以看出,施暴者明確知道她們做的是壞事,否則就不會有那句即使進去也會馬上出來的言論。
另外,對于一個和諧穩(wěn)定的社會而言,懲罰的主體必須是社會機構,這也已經(jīng)是一種社會共識,因此被害小女孩也說的是自己的爸爸會報警,而不是由爸爸來報復之類的話。
所以問題的核心是:社會機構應該怎么承擔這種責任?
首先從孩子開始融入社會生活開始,家庭對孩子的監(jiān)管保護就慢慢弱化了,社會機構就應該承擔起這個義務和責任。也就是說,自孩子進入幼兒園開始,幼兒園作為社會機構就有這個責任避免孩子被霸凌。
隨著孩子進入小學中學,學校就不僅要承擔教育孩子的責任,在避免霸凌的問題上要擔負的責任應該更重。
與此同時,隨著孩子的身體發(fā)育情況及更多的參與社會活動,作為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暴力機關就更有責任來避免霸凌事件的發(fā)生,因為這一時期,是家庭逐漸將孩子交給社會的過渡時期,如同小樹的瘋長期,這時候如果長歪了,將來恐怕就只能砍掉了。
至于社會機構具體怎么做,這里不做討論,但有一點是肯定的,那就是要讓霸凌者有畏懼感。那么首先“霸凌”這個詞就得改,因為“霸凌”不是個法律意義上的詞,沒有強制約束的意義,只要行為上具有違法犯罪的特征,就不應被稱為“霸凌”。
所以要減少霸凌的存在,強制約束,剝奪霸凌者的部分權利是非常必要的手段,除此之外沒有最優(yōu)選。
可能這么做殘酷了些,但人存在的本質(zhì)就是互害模式,當人還沒有能力將人類整個成一個家庭的時候,青少年也是人,那就得把他們當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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