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在繼承問題上,出現的糾紛并不少見。那么,部分繼承人能否以承擔較多義務為由,主張多分遺產呢?近日,福建省武平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么一起繼承糾紛。
1973年,蘭某與鐘某婚生小蘭。兩人離婚后,蘭某與王某同居生活,共同撫養(yǎng)小蘭。2015年,因結婚證遺失,蘭某與王某補辦結婚登記。鐘某離婚后與林某結婚,并生育二子。
2020年,蘭某去世。2022年,小蘭去世,生前未結婚,未生育子女,也未收養(yǎng)子女。不久后,鐘某也去世。小蘭生前有房屋一套,摩托車一部,銀行存款、撫恤金等16萬余元。王某為小蘭辦理喪葬事宜花去3萬余元。2023年9月,林某等人將王某訴至武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小蘭的遺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小蘭生前未立有遺囑或遺贈及遺贈扶養(yǎng)協議,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從時間上看,蘭某與王某至遲已經在1978年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共同撫養(yǎng)小蘭,應按事實婚姻處理。由此,王某與小蘭是形成了撫養(yǎng)關系的繼母子關系。小蘭出生于1973年,鐘某與林某的兒子出生于1975年,可推斷鐘某在小蘭未滿兩歲時即再婚、生育,未與小蘭共同生活。
王某與鐘某相比,在小蘭幼年時即開始撫養(yǎng),對其生活上的照料、經濟上的支持、精神上的慰藉較多,小蘭的撫養(yǎng)主要依靠王某進行。而林某等人未提供證據證明鐘某有支付過小蘭的撫養(yǎng)費,或在再婚后對小蘭履行過撫養(yǎng)義務,故王某系對小蘭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及共同生活的繼承人,依法可以多分遺產。
據此,法院酌定小蘭的遺產由王某繼承60%、鐘某繼承40%。鐘某于遺產分割前死亡,沒有明確放棄繼承,其繼承的遺產份額由其丈夫林某與子女轉繼承。
法官提醒
遺產是被繼承人畢生財富積累,遺產處分考慮感情親疏,將遺產留給與自己感情親近者屬人之常情。在被繼承人未留有遺贈扶養(yǎng)協議和遺囑時,民法典規(guī)定將被繼承人遺產適當多分給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體現法律對被繼承人精神情感的充分關切和合理回應。
本案將“共同生活”和“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作為法定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的關鍵條件,非簡單地憑共同居住的表象,而是實質審查在共同生活中繼承人實際履行撫養(yǎng)、扶助、照料的具體情況來判斷,在保障繼承人平等繼承權的同時,充分肯定和鼓勵繼承人積極履行法定的撫養(yǎng)、贍養(yǎng)、扶助義務。
來源: 山東高法
弘揚憲法精神
構建和諧社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