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端事件發(fā)生,大家都會說:“這個熊孩子該處理他,該判刑他。”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法官秦碩表示,從司法角度來講,更關注的是他為什么這樣。
少年司法實踐四十年,如何織密未成年人保護網絡?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怎樣落實寬容而不縱容、關愛卻不溺愛的平衡?
將越軌少年引回正軌,探索一直在路上。
每年的六一兒童節(jié),法官秦碩和同事們都會創(chuàng)新方式,把法元素作為一份特殊的節(jié)日禮物送到孩子們的身邊。今年的這個普法宣傳展覽,他們設計了“體驗當小法官”“知識問答”等互動活動,吸引孩子們去關注他們和法律的關系,警惕與犯罪的距離。
作為一名少年法庭的法官,秦碩在工作中會接觸到各種觸法涉罪未成年人。據最高人民法院統(tǒng)計,人民法院2021年至2023年共審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3178件,判處未成年人罪犯98426人,占同期全部刑事罪犯的2%至2.5%,形勢依然嚴峻。
未成年人犯罪情況牽動著全社會的關注。近年來,在全社會努力織密未成年人保護網的語境下,每當低齡、惡性、暴力犯罪出現,關于“法律該不該嚴懲罪錯少年?”“未成年人保護原則與打擊犯罪的刑罰目標該如何權衡?”“寬宥未成年人是不是放縱犯罪?”等一系列公共討論,總能掀起一輪又一輪的輿論聲浪。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法官 秦碩:一旦涉及未成年人的極端惡性事件,大家都關注了這個行為,大家可能都會說,這個“熊孩子”該處理他,該判刑。但是從我們的角度來講,我們在看到這種案件,我們更關注的是,他為什么這樣?怎么能下這么重的手?怎么會干這么極端的行為?
事實上,在輿論爭議和公眾直觀感受的背后,可以透視出社會大眾對少年司法的根本理念還未能達成共識。就連法官秦碩,也是在經歷了懷疑的迷霧后,才獲得了內心的確認。
少年搶劫:并非缺錢 而是為了“證明自己”
秦碩接手的第一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高中生佳佳(化名)進入一所大學校園里持刀搶劫。在訴前,佳佳已被取保候審。如此嚴重的犯罪行為,卻因為未成年人身份而即將采取相對溫和的強制措施,新任少年法庭法官秦碩對此持懷疑態(tài)度。
秦碩:這個情況按照我的理解,發(fā)起訴書的時候就應該收監(jiān)。搶劫罪是三年以上起刑,三年以上起刑的結果,就是不適合用取保候審的這種方式。我當時就跟書記員說,你發(fā)起訴書的時候,你叫上我,我要看看這個孩子。要是不能取保候審了,咱們就先變更強制措施了。這就是當時我從一個刑事法官變成少年法官的第一個問題,為什么?他為什么不一樣?
在成為少年法庭法官之前,秦碩已經有了十多年的刑事審判經驗,對于嚴重的暴力性犯罪,在量刑時必須嚴格把控從輕、減輕的量刑幅度。然而,看見這個持刀搶劫的少年后,秦碩困惑了。
秦碩:小男孩一進來,白襯衫、淺色牛仔褲、白運動鞋、金屬框的眼鏡、小寸頭,我印象特別深,我到現在都記憶猶新,他當時那個樣子,白白凈凈、高高瘦瘦。當時你就會發(fā)現,這是個搶劫犯?這不可能,他能搶誰?就這種感覺。
17歲的佳佳禮貌溫和,如實供述了自己搶劫的行為。佳佳說,他搶劫不是因為缺錢,而是為了證明自己。
秦碩:有一天回家,他看電視,他媽說別看了,馬上高考了,高考完就18歲了,18歲以后可就沒人養(yǎng)你了,你就得靠自己了。就這一句話,這小男孩當天晚上就從他家廚房拿了把刀,找了離他們家最近的一所大學,在樹蔭里等著,等路過的大學生,走過來拿著刀說你給我200塊錢,把你的手機留下。我想證明給我媽看,不好好學習也能活著,他說我認為我只要不傷害對方,就不構成犯罪。
佳佳的犯罪動機乍聽上去令人哭笑不得,但與公眾直覺相反,在專業(yè)人士的眼中,可以從中讀出未成年人犯罪有別于成年人犯罪、應該予以特殊處置的內在邏輯。
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少年司法專委會主任 宋英輝:這個正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不計后果,用很極端的手段,包括網上傳的極端案例經過了精心策劃,實際上我們具體了解案件的時候,都是很粗糙的,都是那種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非常吻合的,很容易破獲的。
宋英輝教授從事未成年人綜合司法保護和犯罪預防治理工作研究多年,在他帶領團隊調研過的多起低齡、惡性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因未成年犯罪人的心智不成熟、自我控制力薄弱而導致悲劇發(fā)生的情況具有顯著的普遍性。
宋英輝:我們知道人的行為是受大腦的控制,大腦的區(qū)域分為不同的發(fā)育過程,他的情緒就是欲望的這個部分,發(fā)育比較快,但是控制情緒、控制行為的能力,這個區(qū)塊發(fā)展相對遲緩,所以說他總是在不停地矛盾沖突當中。第二方面,未成年人這個階段是一個社會化的過程,一個不斷地試錯和糾錯的過程。
未成年人犯罪,為何不適用成年人的刑罰標準?
未成年人正處于一個充滿變化和成長的階段,他們不僅尚未成熟、自控力較弱,而且其行為極易受到外部環(huán)境的影響。根據宋英輝的研究,一個社會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時,必須建立在對少年司法問題的科學理解基礎之上。法律將未成年人視為一個特殊的群體,并采取不同的司法處理措施,這同樣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現實考量。
宋英輝:民眾可能有一個誤解,總覺得觸犯刑法,用刑法去處罰,這個可能更有效。但未成年人司法,更多考慮的是未成年人未來怎么樣更好地融入社會,成為一個正常的社會的人,這個是很關鍵的。
宋英輝對比了多個國家的相關研究,結果顯示,若以成年人的刑罰標準來處理未成年人,并以增進公共安全為目的,將他們送入監(jiān)獄進行改造,通常會導致他們出獄后的再犯率與預期相悖。
未成年人犯罪,不只是這些“少年”的問題,更是“我們”的問題,是社會的問題。正因如此,我國刑事領域對待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秉承的原則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讓罪錯未成年人得到有效矯治,回歸社會,不再危害社會,是減少被害人和對社會公共利益最好的保護,也是少年法庭對待每一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理念。
在秦碩的回憶中,她本是抱著將持刀搶劫少年收監(jiān)的想法出發(fā),卻在深入調查了解時發(fā)現,在老師和同學們的評價中,這個即將高考的少年不僅從來沒有劣跡行為,還是一個非常優(yōu)秀的學生,甚至幾名受害大學生了解了前因后果,都寫了聯名信,希望秦碩能從輕處罰這個小朋友,再給他一次機會。
秦碩:像一個這樣的小孩,他的犯罪原因是這樣的,你說判他實刑、判他重刑,完全沒有必要。他跟我們理解上的搶劫犯是不一樣的,所以最后也是真的判了緩刑。其實我覺得少年審判很重要的就是,不是要一個判決書,是對這個孩子行為的管理或者對他未來的一個方案,到底什么對他是有用的?
對于那些人生剛剛展開、卻誤入歧途孩子們,司法應當如何評判他們的行為?應采取怎樣處置,以確保他們未來的人生道路與犯罪保持距離?
如何“寬容而不縱容”?
對未成年人予以保護是古往今來的傳統(tǒng)。遠溯2000多年前的西周《禮記》記載:7歲以下孩童“雖有罪,不加刑焉”,近看《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規(guī)定,認為“世界上不存在天生的壞孩子,也沒有不可挽救的孩子”成為一個普遍共識。
因此,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特殊照顧”貫穿著人類社會發(fā)展過程。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fā)展,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成為全世界共同面臨的社會治理難題。相應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也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法治建設和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
上世紀八十年代,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率大幅上升,身處一線的基層法官們憂慮之下,希望有所作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蔡金芳:未成年犯罪有一個特點,好多人屬于二進宮、三進宮,重復犯罪,他們當時出現一種趨勢就是犯罪低齡化、手段成人化。在這種情況下,長寧法院的法官感覺到,如果和以往一樣,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成年人一樣的話,可能不利于根治未成年人犯罪。
1984年10月,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與兩位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專門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合議庭,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與普通刑事案件分離,探索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理方式,注重犯罪原因的調查和教育疏導。這一改革,標志著新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少年法庭的誕生。
緊隨其后,全國各地少年法庭、少年審判機構探索啟航。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也是探索的先行者。
區(qū)別于成人法庭威嚴的壓迫感,海淀法院少年法庭的這個U型法臺讓法官、公訴人、辯護人等圍坐在U型內部,未成年被告人坐在U型開口的一側,形成一種環(huán)抱的姿態(tài)。這是自90年代初,就沿用至今的變形法臺,也是“圓桌審判”方式的起源,如今已發(fā)展為全國推廣的標準。
“教育、感化、挽救”是少年法庭自成立以來的核心工作理念。海淀法院少年法庭經過三十八年不懈努力,已審理超過2萬余件涉未成年人案件,為每一個涉案少年定制審判方案,探索在一個個具體的案件中展開。
高中女孩兒麗麗(化名)勒索同學錢財的案件,讓秦碩記憶猶新。
秦碩:欺負同宿舍里的女孩,她不讓那個女孩吃飯。還出現了找同宿舍的同學要錢,因為她是班長,她明顯是有身份上的優(yōu)勢的,發(fā)展到最后,因為這個小女孩要的錢比較多了,同宿舍另外兩個小女孩實在受不了了,就告訴爸爸媽媽報警了。
由于麗麗在同學中具有影響力,她的行為既隱秘又持續(xù),給兩位被勒索的同學帶來了很大的心理創(chuàng)傷,不容置疑的是她已經碰觸到了法律的底線。
秦碩:后來我們發(fā)現她來自單親家庭,是爸爸帶大的。爸爸對她管教很嚴格,所以這個小女孩的行為,她對于她同宿舍的孩子的行為就是從她爸爸那學來的。
從少年法庭創(chuàng)辦之初,法官們騎著自行車走訪家庭、學校進行背景調查,查清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是與查明犯罪事實、核對證據同等重要的工作。
在秦碩看來,法律對這些未成年人寬宥的尺度如何把握,矯正的措施如何制定,都必須基于對每一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果關系的深刻理解之上。
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其中一個引人注目之處是增設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專章。專章共十一個條文,初步構建了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框架。其中,少年法庭探索多年、行之有效的社會調查制度等被列入法條,成為司法機關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最重要的工作環(huán)節(jié)。
司法社工李涵表示,社會公眾不是需要理解、共情未成年犯罪人,而應該聚集更多的資源和力量,有效地把越軌少年拉回正道,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
在社會調查成為刑事訴訟的法定程序之后,李涵等作為專業(yè)的社會力量,加入了未成年人案件辦理的全流程中。在他們完成的社會調查報告中,除了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犯罪人的家庭背景、成長環(huán)境等常規(guī)信息,更加專業(yè)的邏輯分析,回歸社會的風險預估,也是調查報告的重要內容。
如今,專業(yè)的社會調查報告通常在公安、檢察院等環(huán)節(jié)已經完成,隨案卷資料呈現,成為法官們了解案情、制定審判方案的參考。
勒索同學的麗麗最終被判有期徒刑緩期執(zhí)行,轉到新的學校繼續(xù)讀書,只要她吸取教訓,不再重蹈覆轍,在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保護之下,她將有機會重新開啟人生。
秦碩:判是一定要判的,而且有期徒刑該判也得判,只不過我們用緩刑的方式,讓她知道你在一定期限內,你是受到法律監(jiān)督的,你是不能再有其他犯罪行為的。
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守護未來:未成年人審判工作護航成長(1978—2024年)》,系統(tǒng)梳理了人民法院1978—2024年未成年人審判工作實踐。其中,圓桌審判、社會調查、寓教于審、社會觀護、合適成年人到場、心理疏導、司法救助、回訪幫教、犯罪記錄封存等有益探索,都已應用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教育矯正罪錯未成年人的具體案件當中。
在采訪中,記者了解到,在觸法涉罪未成年人中,多數人的經歷都和麗麗、佳佳相似,一旦我們清楚了他們的成長背景和犯罪動機,社會公眾通常能夠理解為何法律要對他們網開一面。然而,同樣可不忽視的是,那些雖然占比不高,但性質極為惡劣的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往往引發(fā)公眾對法律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效力的質疑。
2021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事責任年齡下限從原來的14周歲下調至12周歲。這意味著,12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在犯特定罪行時,將承擔刑事責任。對于12至14周歲的未成年人,他們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并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規(guī)定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嚴肅處理,同時也保留了必要的司法審查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通報,2021至2024年,審結已滿12周歲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殺人、重傷害案件4件4人,犯罪人年齡在12至13歲之間,被依法判處10至15年有期徒刑。2024年底,人民法院對未滿十四周歲邯鄲初中生殺害同學埋尸案主犯依法頂格判處無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蔡金芳:從這幾起案件來看,家庭的管教缺失或者不當,不良信息的影響,是未成年人犯罪非常重要的原因,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須從抓這些問題的治理入手。四十年來有一個理念,其實少年法庭一直沒有變,那就是注重源頭治理,注重綜合治理,發(fā)動社會各界來參與對未成年犯的教育挽救。我們不僅要懲罰,不僅要裁判,那么更要預防。
在審判工作之外,走進校園進行多種形式的普法教育已經是法官秦碩一項重要的日常工作。在北大附中,法治教育已經成了一個長期的課程化、項目化的設計。
從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情況看,審判程序通常只針對那些主觀惡性明顯、犯罪行為惡劣的案件。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往往呈現出從輕微到嚴重的逐漸惡化趨勢,近年來突顯的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暴力化傾向,其中一個關鍵原因是早期干預的不理想,導致部分未成年人沒有及時接受教育矯治,最終滑向了更為嚴重的違法犯罪道路。
那么,如果沿著司法程序往前看,針對那些反復實施不良、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罪錯少年,還可以在哪些環(huán)節(jié)踩下剎車,阻攔他們滑向犯罪深淵?
“訓誡幫教”能否攔住滑向犯罪的“熊孩子”?
17歲的子奇(化名),因在某飯店打架斗毆,造成人員傷害被警方抓獲。
子奇是未成年人,且監(jiān)護人不在北京,按照北京市公安局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執(zhí)法流程,在來的路上,司法社工雷曉桐已做好準備,從子奇被帶進辦案中心開始,作為合適成年人,以臨時監(jiān)護人角色,全流程陪同他完成案件辦理。
根據民警的前期調查和現場視頻監(jiān)控記錄,子奇的行為已經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但他拒不承認打傷了人,還覺得自己被抓實在冤枉。
分案處理是北京市公安局未成年人案件辦理的制度設置,對于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在偵查、羈押、起訴及審判等各階段分開處理。
事實上,自2012年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專章設置以來,北京市公安局一直探索推進辦理觸法涉罪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工作機制:在覆蓋全市16區(qū)辦案中心均設有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辦理專區(qū),司法社工24小時常駐中心或與辦案中心建立聯動響應機制,從執(zhí)法源頭上最大化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各基層辦案單位指定專門探組或相對固定人員,由2600余名民警組建起一支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精通涉未成年人案件辦理的專業(yè)隊伍,由市局統(tǒng)一培訓、持證上崗。
子奇在審訊室呈現出的心態(tài)并不特殊,甚至可以說很普遍。與成年人案件辦理時需要更多展現出法律的威嚴不同,這些專門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民警在審訊時,以“不施壓、不逼問、不強攻,重交流、重感化、重疏導”作為工作要求。而觸法涉罪少年們通常有他們的應對。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未成年人案件審查中隊原中隊長 李洋:動不動就梗脖子,豎眉毛,就不配合。你把證據羅列在那,他也不承認。有時候你在訊問過程中口氣可能稍微嚴厲一點,他就一梗脖子,眉毛一豎。
李洋從事少年警務工作八年時間,這個看上去五大三粗的民警曾經做了多年的掃黑除惡工作,后因北京市公安局組建未成年人警務隊伍而轉移戰(zhàn)線,用同事調侃他的話來說,因為與太多“熊孩子”打交道,李洋的個人氣質都已經從“金剛怒目”轉化為“菩薩低眉”,有時候還多愁善感起來。
李洋:實際上我們現在最頭疼的屬于14到16周歲的這些未成年人,這些人不觸及“八大罪”,也就是說小錯不斷、大錯不犯的這種人,他會利用自己未成年人身份去逃脫自己的罪責,會把自己罪責推到別人身上。
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僅在實施特定嚴重犯罪,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八大罪”時才承擔刑事責任。
小敏(化名)第一次坐在審訊室李洋的對面時年僅15歲,但此前在各個區(qū)縣留下尋釁滋事、毆打他人的治安類違法前科多達20余次。
李洋:有一次我們在抓獲她的時候,我說你這個罪就叫搶劫,你已經觸犯八大重罪之一了。她說不對,這叫尋釁滋事。后來我才發(fā)現實際上這些長期犯錯的青少年,他們開始懂法了,開始鉆這些法律的漏洞了。
從李洋的擔憂,可以透視當下未成年人犯罪預防與治理工作的一個顯著的痛點。
2020年12月26日,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步完成新一輪大修,引入分級干預的思路,將未成年人相關行為分為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兩類,嚴重不良行為又進一步細分,以便制定不同的干預和矯治措施。
按照分級干預的行為劃分,子奇輟學、飲酒的行為已經越過了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毆打他人已經升級到了違法的階段。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子奇的違法行為較輕,不用執(zhí)行拘留措施。
看著子奇在審訊室里不以為然,李洋和同事們知道這個孩子并未意識到,他距離犯罪觸刑僅一步之遙。
李洋:都是治安拘留不予執(zhí)行,慢慢演變成之后,他會變得肆無忌憚。
現實困境呼吁實踐探索走向更深處。2019年,北京市公安局開啟“訓誡幫教”試點,目標人群正是那些因不予處罰、肆無忌憚、反復出現在公安執(zhí)法視線中的問題少年。
子奇的案件走完不予處罰流程后,在這個專門設置的訓誡室里,由司法社工陪同,民警對他進行了專門的訓誡教育,強調法律的嚴肅性。
這個被稱為“犯罪臨界預防機制”的訓誡措施,探索之初,只針對治安不予處罰的未成年人進行,如今,已經涵蓋所有未成年人觸法不予處罰的案件。訓誡,只是制度第一環(huán)節(jié),被訓誡的未成年人將在司法社工的陪伴下,度過一個為期三個月至半年的幫教期。
2017年,《新聞調查》播出《那些被寬宥的少年》,記錄了社工們陪伴罪錯少年回歸社會的經歷。這些被司法社工們陪伴、幫教的孩子們,有的是被檢察院附條件不起訴、接受社會觀護,有的已經被法院判了有期徒刑緩刑,他們一起在城市歷奇、公益行動中慢慢體會改變。
2019年以后,隨著北京市公安局訓誡幫教制度的展開,來自公安系統(tǒng)的觸法不予處罰的少年也加入超越的服務隊伍中來。
一個多次輕微觸法的未成年人,通常生活在一個出了問題的環(huán)境狀態(tài)中。要想打破其固有的生活模式,改變其已經形成了的行為習慣和模式,并非易事。司法社工們希望通過把自己嵌入到他們的生存系統(tǒng),通過陪伴和提示,影響他們的行為模式。
2021年3月以來,北京市公安局已累計對2182名違法未成年人訓誡幫教13008人次。據不完全統(tǒng)計,在超越服務過的4000余名違法、涉罪未成年人中,經歷過司法程序與社工服務后,順利回歸家庭、學校、社會的未成年人占比約為95%。
6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了未成年人行政拘留執(zhí)行條件:對于14至16周歲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執(zhí)行拘留。同時,14至16周歲以及16至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若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的,同樣可以依法執(zhí)行拘留。以往這兩類未成年人通常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情況,將在未來發(fā)生改變。
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通常發(fā)生在公安執(zhí)法程序之前,當孩子的行為出現嚴重偏差,走上犯罪道路,背后往往存在一個出現了“問題”的家庭。2022年1月,家庭教育促進法施行后,公檢法各部門都在探索辦理未成年人案件過程中,對家庭教育問題的關照辦法。
近期,北京市公安局會同團市委、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婦聯聯合印發(fā)《對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予以訓誡和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工作規(guī)范》,對監(jiān)護失職的父母進行訓誡,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讓家庭教育更加專業(yè)化。
(來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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