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在搞豆腐渣工程,統(tǒng)一招牌?”
因這條12個字的評論,湖南岳陽湘陰人肖新良被湘陰縣公安局認定構成尋釁滋事,行政拘留五日。兩年來,歷經2次上訴,3次判決,肖新良終于“翻案”,拿到撤銷行政拘留處罰的判決。
據“大象新聞”報道,2023年7月5日上午,在湘陰縣經營家具店的肖新良刷到一條短視頻,視頻為30秒未剪輯的消防車救援畫面,四行醒目的白色繁體字“三井頭步行街在四樓上做事的一個人,跌到二樓的一個做事的人身上兩人一起受傷了”。
據報道,視頻中的事故發(fā)生在湘陰縣弼時街,有人從4層墜落到2層樓體外置腳手架平臺上,消防員正在組織救援。視頻發(fā)布時,湘陰縣老城區(qū)部分街區(qū)正在進行集中整治改造,整改內容包括統(tǒng)一門面房廣告招牌樣式等。
肖新良說,當時他自然而然地認為,有人墜樓必然是因為樓房建筑質量不達標。于是他在評論區(qū)留言“還在搞豆腐渣工程,統(tǒng)一招牌?”。
這條12字的評論收到了6個點贊和1條留言,IP屬地顯示為湖北的網友“蔣建良”在肖新良的評論下留言“那你就不曉得吧!他好多姨妹子、舅子都是做廣告公司的”。
“這個'他',我覺得說的就是當時的湘陰縣縣委書記李鎮(zhèn)江,統(tǒng)一招牌的事就是他上任后才開始的?!毙ば铝颊f。
公開資料顯示,李鎮(zhèn)江于2021年任湘陰縣委書記,2024年7月被“雙開”,當年10月,湖南檢察機關依法對李鎮(zhèn)江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令肖新良沒想到的是,湘陰縣公安局以他發(fā)表的12字評論為“不實言論”“在網絡上起哄鬧事”為由,告知他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對他處行政拘留五日。
被釋放后,肖新良向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2023年12月27日,汨羅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并做出了“駁回肖新良的訴訟請求”的判決。
汨羅市人民法院認為,“肖新良發(fā)表的評論意見與他人的惡意詆毀評論點贊具有延伸性、擴展性,對湘陰縣委政府及領導個人產生了一致性的負面政治影響”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構成尋釁滋事。
肖新良向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4年4月1日,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我就是覺得他們不應該關我,我就是不服?!毙ば铝颊J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他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改判。
今年6月2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判決:“原一、二審判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p>
至此,肖新良曾接受的行政處罰被撤銷,并獲賠人身自由賠償金2377.6元。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中明確指出:“肖新良發(fā)表該評論雖不當,但該評論并沒有具體的指向對象,其評論下有六人點贊、一人評論,社會不良影響輕微,可以予以批評教育,但認定為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尋釁滋事的證據不足。被申請人湘陰縣公安局以肖新良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過罰明顯不當。應予撤銷?!?/p>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新南威爾士大學法律博士趙琮律師向“法度law”分析認為,該案中,湘陰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明顯不當,對尋釁滋事的適用存在錯誤,應當予以糾正。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糾錯行為,有利于恢復公民網絡言論自由及監(jiān)督權的行使空間,明確執(zhí)法界限?!暗珌碇灰椎脑賹徟袥Q及一二審法院的錯誤判決,也在一定程度上動搖了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當地相關部門廉潔性的信心,應當予以調查?!?/p>
趙琮律師表示,肖新良發(fā)布的12字評論是帶有牢騷、吐槽性質的評論性內容,而非對事實、經過的闡述,其中既沒有指向具體的事件和人物,也沒有捏造具體事實、情節(jié),不具有任何緊迫的危險性,不具備一條“失實言論”應有的要素。
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賦予了公民對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批評和建議的權利,自然也允許在公民合法合理范圍內對時事時況發(fā)表自己的看法。肖新良的評論沒有惡意攻擊、詆毀的性質,不能因為具有批評性質的言論刺耳、引起了一定范圍內的受眾共鳴,就認定為“散播失實言論,起哄鬧事”。在社會語境下,對發(fā)生事故的建筑物質量提出質疑,并未超出一般人對網絡言論的合理理解界限。
趙琮律師還提到,肖新良的該條評論下共有六個贊、一條評論,引發(fā)的社會關注度明顯較低,且視頻下的評論無法單獨快速傳播、被大范圍瀏覽,未達到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
此外,肖新良不應當對其評論下湖北網友的二次評論承擔法律責任。一方面,汨羅市人民法院“對湘陰縣委政府及領導個人產生了一致性的負面政治影響”超過了肖新良12個字評論的語義范疇,是對其法律責任的擴大;另一方面,領導個人的負面政治影響不能等同于政府公信力及社會秩序。
趙琮律師還表示,湘陰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違反了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比例原則要求實施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手段和目的之間把握比例關系,不得超出必要限度來實現行政目標,也即實現“最小干預”。對于肖新良沒有主觀惡性、未造成嚴重影響的評論發(fā)言,湘陰縣公安局即使認為其言論不當,也可以采取刪除評論、批評教育等更輕的方式處理,對肖新良直接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明顯過重,不符合比例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一、二審法院均支持了湘陰縣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引發(fā)輿論熱議,應當進行重點調查?!壁w琮律師說,兩家法院在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存在明顯錯誤的情況下,均放任湘陰縣公安局對法律的濫用,不僅使得肖新良的權利被侵害、付出了大量時間、金錢、精力,也使得當地政府公信力、司法公正受到社會質疑。
“如果每一起案件都需要在高級人民法院處才能得到公正、正確的審理,無疑是對訴訟參與人的折磨與對司法資源的重大浪費。只有各行政機關、各級人民法院均依法公正辦理案件,堅守法律底線,才能真正使每一起案件都能經起歷史和人民的檢驗?!?/p>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許浩律師向“法度law”表示,認定尋釁滋事罪應嚴格遵守法定標準,不能因人定罪。根據《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除了行為人主觀上需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信息網絡上的行為(如辱罵、散布虛假信息等)會擾亂社會秩序,仍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通常具有尋求刺激、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博眼球等不良動機。更為重要的是編造虛假信息在網絡上散布后,需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后果才可以。
“司法實踐中認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的危害后果,主要看是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可從信息傳播范圍和傳播產生的實際后果等方面判斷?!痹S浩律師說,從信息傳播范圍角度來說,若相關信息被大量轉發(fā)、評論、報道,引發(fā)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可作為認定危害后果嚴重的依據之一。例如,某人編造虛假信息在網絡上發(fā)布,短時間內點擊量、瀏覽量達到數萬次,評論和轉發(fā)量也極高,就足以證明該信息引起了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可能對公共秩序產生影響。
從信息傳播產生后果而言,要看信息傳播后是否引發(fā)相關部門采取措施,或對現實空間的公共秩序造成影響。如引發(fā)群體性事件、民族宗教沖突,導致企業(yè)正常經營秩序嚴重受損,影響政府公信力,或使相關部門不得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進行辟謠、維穩(wěn)等,均屬于對現實公共秩序造成了嚴重影響,可認定為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根據新聞報道,本案中,涉案的這條評論收到了6個點贊和1條留言,明顯不符合造成嚴重后果的標準。法律是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公器,不維護某個人特殊利益的私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為某人是領導干部或者特殊人物就給予其超越法律規(guī)定特權保護,應當依法定罪,絕不能因人設罪?!痹S浩律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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