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時通過
黃閃燈、沒有指示標志的路口,
發(fā)生交通事故
責任如何認定?
近日
寧鄉(xiāng)市法院審理并宣判了一起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2021年2月16日,毛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某國道由南向北行駛,當行駛至某國道與某A段公路交叉路口地段時,與駕駛小型轎車沿某B段公路由東向西行駛的彭某相撞。事故導致毛某,彭某兩人受傷,兩車受損。案發(fā)時,該路段交通信號燈為黃閃狀態(tài)。
毛某和彭某分別為A保險公司和B保險公司的被保險人。A保險公司依保險合同向毛某支付車輛損失11萬余元后,依法在該金額范圍內代為行使毛某對彭某及B保險公司的賠償請求權。
由于事故后毛某未及時報警,交通事故部分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遂于2021年4月29日依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對涉案交通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建議雙方就損害賠償爭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A保險公司將彭某、B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訴求二者支付理賠款11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事故雙方的責任劃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本案中,毛某在事故發(fā)生后未及時報警,致使事故成因無法查明,事故雙方責任無法劃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毛某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在調整為僅黃閃狀態(tài)的交通信號燈提示的濕滑路段行駛過程中,未能減速慢行并及時避讓右方來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讓右原則”。綜上,毛某應在該案涉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70%)。同時,彭某在行駛過該黃閃狀態(tài)提示的濕滑路段時,未注意觀察車況,減速慢行,應承擔次要責任(30%)。綜上,法院判決B保險公司向A保險公司支付3萬余元,駁回A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目前,該案已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明確規(guī)定“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讓右原則”得以確立。這一規(guī)定在保護駕駛人的生命安全,維護交通秩序方面發(fā)揮著重要作用。作為法定通行原則,“讓右原則”促使駕駛員主動關注路口狀況,培養(yǎng)“禮讓先行”的駕駛習慣,推動形成文明出行的交通文化,從根本上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法官提醒,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一定要及時報警,協(xié)助交警完成各項檢測工作,查清事故成因,否則將會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為避免悲劇發(fā)生,無論是左車還是右車,通過交叉路口時都應仔細觀察,減速通行。多一分謹慎,就少一分危險,遵守規(guī)則不僅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人生命的尊重。
知識延伸
1、讓右原則的適用范圍
一般而言,讓右原則僅適用于既無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控制,又無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段且兩車交叉方向直行的情況。
如圖所示,黃色車輛要讓藍色車輛先行。
2.確立“讓右原則”的原因
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主要是出于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視野因素。由于國內機動車駕駛位在左側,對左車的駕駛人而言,其離車輛右側“A柱”更遠,右側視野盲區(qū)相對較小,更容易發(fā)現(xiàn)右側來車。而右車的駕駛人視野范圍受車輛左側“A柱”的遮擋,其左側視野盲區(qū)相對較大,難以及時發(fā)現(xiàn)左側來車。因此,左車在視野上具有優(yōu)勢,理當承擔更多觀察和避讓責任。二是出于安全的考慮。當兩車在路口交匯時,左車車頭正對右方來車的駕駛室位置,直接威脅駕駛員生命安全。右車車頭則朝向左車的副駕駛位,一般而言,副駕駛位坐人的概率較低,造成人員傷亡的概率較小。因此左車讓右車先行,一定程度上能降低人員傷亡的概率。
3.其他讓行原則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駕駛人還應當遵循以下關于“讓行”的規(guī)定:
(1)準備進入環(huán)島路口的車輛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2)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yōu)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3)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4)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來源:寧鄉(xiāng)市人民法院
作者:王聞達
編輯: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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