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法舉辦了一個新聞發(fā)布會,主要是解釋說明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應當及時給員工參保繳費,任何理由的不參保約定都是無效的。此法規(guī)一出大家紛紛討論起來,一方面認為交社保是好事,另一方面有人則不愿意交社保,那么強制參保等于要全員參保嗎?為什么有人會不愿意交社保呢?今天我們一起來聊聊看。
最近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正式發(fā)布了,從9月1日開始執(zhí)行,解釋二中全文21條,都是圍繞如何保護勞動者權益展開的,其中有幾條大家最關心的,比如,用人單位如果沒有與勞動者依法簽勞動合同的,需要按照二倍工資來進行賠償;還有用人單位沒有按時依法給職工參保繳費的,不管由于什么理由,或者有與職工個人自愿放棄參保的約定協(xié)議,都是無效的。很多網友不太理解,為什么這兩條在之前的勞動法或者社會保險法里也都有,現在還要再說一遍呢?
這次的制定主體不同,是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法律的執(zhí)行是絕對強制性性的,在遇見相關條例中的勞動關系爭議問題就有法可依了,相當于我們又多了一個可以保護自己合法權益帶渠道。比如之前遇到類似放棄參保的這種案例,在勞動仲裁時會優(yōu)先雙方協(xié)商,即使協(xié)商不成,后續(xù)的執(zhí)行也是一拖再拖,但是現在不會再有這樣的情況發(fā)生了。
并且在最新帶解釋二中還有一條非常重要的變化,那就是對于超齡勞動者,原來司法解釋一里面,對于有退休金的超齡勞動者,如果有爭議了要按照勞務關系處理,但現在的解釋二中,如果超齡勞動者是因為工資、休假、工傷等引起的爭議問題,一律將按照勞動關系爭議處理了,這個規(guī)定一發(fā)布,之后對于超齡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就更全面了。
那么這次出臺的社保新規(guī),對于強制參保這塊大家看法各不相同,到底誰最受益呢?小編認為規(guī)范企業(yè)給職工參保問題,企業(yè)和員工都很受益。員工的角度看,很多人因為自己本身的稅前工資就不高,再扣除保險費用那到手的實際工資更少了,所以很多員工真的也是自己個人放棄參保的意愿比較強。而這是屬于只關注了眼前利益,從長遠看有單位承擔大部分的保險費用,自己僅需支付個人部分還是很劃算的,并且還能享受到五險的全部權益保障,比如養(yǎng)老保險累計繳費的年限越長,越有利于以后退休金的計算,或者醫(yī)療保險和生育險在日??床〕运帟r也發(fā)揮了很大的作用。
而作為企業(yè)來說,雖然每個月多出了不少支出,可一旦發(fā)生意外保險也能解決實際問題。比如之前就有案例,小王作為外賣員,在一次送餐過程中發(fā)生交通意外,因為單位沒有給參保繳費,所以面對醫(yī)療費用只能自己承擔,并且也無法被認定工傷,與單位溝通不暢后到法院起訴,經判決小王發(fā)生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不僅要補繳社保費用,還要承擔大額的醫(yī)療費用和誤工費等所有損失。這就是沒有及時給員工參保的帶來的負面影響,可能很多人都是僥幸心理,認為這種事情發(fā)生的概率很小,或者真的出事就直接給些賠償就行,但現在員工都懂得用合法渠道維護自己個人利益了,這種僥幸心理已經行不通了。
在這次的司法解釋二發(fā)布后,其中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相關條例激起了大家對于勞動法的復盤,提出了不少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其他損害員工利益的問題,比如呼聲最高的是關于雙休制度的,勞動法中對于工作時長是有明確規(guī)定的,并且人社部在今年1月1日也發(fā)布了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里面清晰的計算了每月應有的工作時長,如果超出需要支付加班費,但基本上的企業(yè)都不能完全按照這個規(guī)定執(zhí)行,996是常見的,大小周休息制或干脆單休都是非常常見的。但幾乎很少有企業(yè)能按照勞動法中的要求去管理企業(yè),同時還有點民不舉官不究的意思,員工很多都是被動接受了,或者維權成本也很高也就不去追究了,所以大家對于這類問題都有什么看法呢?歡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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