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是保持尊嚴與體面的生命印記。
廣東省羅定市連州鎮(zhèn)高垌村崗頂經濟合作社的300多名村民,在連普通話都不會說、不會聽,只有小學文化年逾古稀的陳榮佳組長帶領下,為了本應屬于村民、卻不知何故被人非法使用20余年的50多畝土地而奔走呼號。
然而,讓這些淳樸村民未曾想到的是,在擁有土地權證、擁有管理和經營權的情況下,為了阻止他人非法使用土地、砍伐自己山上的林木,村里多人因此被刑拘,甚至被公安機關移送起訴。
而與之相反的是,非法占用土地、每年都砍伐經濟林的陳某文等人,卻安然無恙。在雙標的對待下,村民努力了15年,要求拿回土地經營管理權,至今都沒有結果。
村民林權證只有土地所有權,林地使用權等權益空白成疑點
崗頂經濟社300多名村民,世世代代生活在高垌村的大山深處。
案涉山林
時任連州公社高垌大隊支部書記潘木章留下的書證顯示:在其1963年任職期間,主持了村里幾個生產隊的山地劃界,彼時,崗頂生產隊(現(xiàn)為崗頂經濟合作社)分得高山、樟木垠、社坪垠、大垠、果仔垠、擔水坑等地名的山地。之后幾十年間,無山地置換,無爭議。
1982年,當?shù)卣畬忢斏a隊位于果仔垠的大垠、社坪的部分土地,劃歸連州鎮(zhèn)國營國合農場經營管理。同時,地方政府為平衡各方利益,將土地權屬為生產隊、經營權歸國合農場的林地收益,按照公社、農場、生產隊三級分配的原則進行分配。
到了2003年,在林地確權過程中,政府將劃歸國合林場使用的土地,進行確權發(fā)證,將案涉林地的所有權,確權給了崗頂村民小組。由此,崗頂村民小組從2004年開始,擁有了編號為B4400173135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下稱“林權證”)。
而案涉林地的使用權、森林或林木所有權、森林或林木使用權確權發(fā)證給了連州鎮(zhèn)國合林場,其編號為羅林證字(2004)第8119172644號和羅林證字(2004)第8119172646號。
生態(tài)公益林被多次盜伐,犯罪嫌疑人獲輕判被質疑
崗頂經濟合作社林權證土地權屬糾紛,從2010年,高垌村公榕小組村民陳某文、陳某明兄弟,陸續(xù)盜伐林地的生態(tài)公益林開始。
根據林權證上的登記內容,崗頂經濟合作社擁有高垌村6處山場林地的所有權,其中的2、3號地共計670畝林地載明是防護林。根據國家林草局的相關規(guī)定,防護林列入生態(tài)公益林進行管理。
崗頂經濟合作社村民表示,陳某文、陳某明兄弟砍伐的正是生態(tài)公益林場的林木,他們毀林之后再種上玉桂經濟林,這一過程,從2010年一直持續(xù)到2014年。此間,崗頂經濟合作社社長陳榮佳和村民等人,多次向連州鎮(zhèn)派出所、森林公安報警,但一直被推諉,未作處理。
一直到2014年4月,羅定市公安局才對陳某文盜伐樹木一案進行處理。
2014年7月1日,陳某文因盜伐樹木被羅定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5個月,緩期一年執(zhí)行。
對此判決,崗頂村民多人認為存在問題。
組長陳榮佳稱,陳某文的判決書中,對砍伐樹木數(shù)量的認定存在重大出入,村民和羅定市林業(yè)公安現(xiàn)場統(tǒng)計被陳某文盜伐的樹木多達352株,但判決書中只起訴了兩起共151株,存在包庇嫌疑。
依法維權被抓,盜伐侵占林地多年反而逍遙法外
崗頂村村民表示,2014年的刑罰,不僅沒有阻止陳某文繼續(xù)盜伐案涉林場的林木,反而還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他不斷盜伐崗頂村林場的公益生態(tài)林、侵占林地,不斷擴大他在崗頂村林場土地上種植玉桂的面積。
2017至2018年間,陳某文多次在崗頂村權屬的林地盜伐樹木。在崗頂村民多次報警后,羅定市林業(yè)公安局到場調查清點,被陳某文砍伐樹木達180多株。
讓崗頂村民意外的是,這一輪盜伐林木行為,羅定公安機關至今都沒有作出處理。
對于陳某文不斷蠶食集體林地的侵權行為,連州鎮(zhèn)政府、以及羅定市山糾辦,一直未能妥善處理。
為此,連州鎮(zhèn)國合林場也曾組織人員拔掉桂苗,但陳某文回頭又繼續(xù)在案涉林地種植玉桂。2019年前后,陳某文收割了案涉林地部分玉桂,獲取了不菲的經濟利益。
無奈之下,2020年1月,崗頂村民小組長陳榮佳組織村民維權,到 “大垠山”林地,砍伐了崗頂村林權證上自家林地0.8283公頃的玉桂樹。
結果,村民的合法維權行為,被陳某文倒打一耙,向公安機關報案后,陳榮佳等人被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罪立案偵查,并于2022年9月19日向羅定市檢察院移送起訴。
慶幸的是,羅定市檢察院依法向連州鎮(zhèn)政府、羅定市自然資源局相關部門核實,查明了事實,以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無視政府處理決定,陳某文長期占用崗頂村集體山林
在崗頂村村民不斷地反映、申告之下,連州鎮(zhèn)政府不得不對陳某文長期的侵權行為作出調查處理意見。
2022年7月29日,連州鎮(zhèn)政府根據《森林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依法作出《連州鎮(zhèn)關于公榕坑村陳某文侵占崗頂村林地的行政處理決定書》(下稱“處理決定書”)。
該處理決定書載明:崗頂村持有林權證中的4幅林地權屬沒有爭議;林權證中地名為果仔垠的3號地,已劃入連州國合林場(連盛林場)使用,根據林權制度改革意見,經營體制林地所有權不變,林權共有、合管共管;經走訪和派出所調查取證,陳某文在崗頂村小組林地種植桂樹。
為此,該處理書決定:陳某文在崗頂村小組林權證內種植桂樹等林木,在2023年1月28日之前全部移走或清除,恢復林地原狀,并立即停止侵占和使用。
讓崗頂村民沒想到的是,連州鎮(zhèn)政府的《處理決定書》成了一紙空文。直到今天,陳某文仍然在崗頂村林地盜伐樹木、種植玉桂,砍伐玉桂,持續(xù)獲利多年。
2025年3月28日,崗頂村村民在案涉山林巡查時發(fā)現(xiàn),公榕村村民陳某明(陳某文兄弟)等人,在村屬林地上盜伐玉桂樹。
村民報警后,連州鎮(zhèn)派出所警員到場只做了簡單問話和拍照,沒有任何制止行動就離開了案發(fā)現(xiàn)場。
2025年6月,村民在寫給云浮市公安局的投訴信中寫道:“羅定市自然資源局譚國平主任親口對我們講,大垠、社評山場的所有權是崗頂村的……陳某文、陳某明兄弟種你村的山場是侵權行為。連州鎮(zhèn)林業(yè)站站長王永堅、連州鎮(zhèn)委副書記唐杰等人證實:案涉山場所有權是崗頂村的沒有任何爭議”。
然而,讓崗頂村村民無法理解的是,如此權屬明晰,沒有任何爭議,陳某文等人又沒有征得土地所有人、林權所有人的同意,沒有土地流轉或承包合同,多年持續(xù)盜伐公益生態(tài)林改種玉桂經營,村民沒有收到租金,這種明目張膽的侵權行為,為何可以持續(xù)長達15年之久?公安機關面對如此事實清楚的侵權行為,為何遲遲不作立案調查?
案涉林場侵權糾紛,多方參與“三權”之爭
崗頂村一村民表示,造成陳某文長期占用村集體山林,卻得不到法律保護的原因,是有人在背后長期保護他,是連州鎮(zhèn)政府的不作為、亂作為所致,否則,就不會出現(xiàn)陳某文盜伐村集體林木、侵占山場多年無人處理,而村民依法維權就被抓、被移送起訴要坐牢這么荒唐的事情。
崗頂村民陳榮佳,擔任該村組長(社長)至今已7年時間,由于文化水平不高,對村里土地權屬關系并不了解,直到與陳某文侵占村里50多畝土地斗爭15年之后,才懂得村里林地權屬中的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森林或林木所有權和森林或林木使用權之間的關系。
陳某文被崗頂村投訴侵占該村50多畝林地事發(fā)后,陳某文一度以國合林場許諾將案涉林地租給了他經營為由,實施占用。但這一理由,在后來的訴訟中,其沒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與此同時,陳某文所屬的公榕坑村民小組,也在此后的多方爭奪案涉山場林地權屬的訴訟中,聲稱案涉山場歸公榕坑村所有。
而國合林場(連盛林場)則聲稱對案涉林地擁有林木所有和經營管理權。
國合林場(連盛林場)的理由是,案涉崗頂村山林早年由政府主持劃給林場經營管理,在此后的爭議過程中,連州鎮(zhèn)政府于2023年底委托第三方調查勘驗后作了一份勘驗報告,基于該報告,連州鎮(zhèn)政府作出的【2024】1號《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行政裁決書》(下稱“《裁決書》”),確認了案涉山林所有權歸崗頂村民小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等權益歸連盛林場。
對此《裁決書》,崗頂村不認同,認為案涉山林不僅所有權歸該村,林地使用權、森林或林木所有權和森林使用權,均歸該村所有。其理由有二:
一是,2003年國合林場林權核查登記表上,案涉林地核查權屬證明“參加踏查人員簽名”中,時任崗頂村組長“陳爐楷”的簽名涉嫌偽造,時任組長陳爐佳的簽字筆跡與登記表上的差別明顯,且在2025年5月村民申請查檔后,其本人在羅定市國土資源局現(xiàn)場簽字驗證,初步驗證登記表上簽名與其本人筆跡不符。
二是,根據云浮市委云發(fā)(2010)3號文《中共云浮市、云浮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意見》中對林權制度改革“租賃期滿后退回原林地權屬單位”的改革基本原則,崗頂村持有的林權證范圍內的林地使用權、森林或林木所有權、森林或林木使用權等三權,此前是劃歸國合林場,但在2010年林改后應當按照該文件歸還給崗頂村。但是,連州鎮(zhèn)并沒有按照該文件精神,將案涉林地的“三權”全部歸還給村民,而是將其中的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操作給了國合林場。
其三,即便連州鎮(zhèn)將案涉林地部分權利操作給了國合林場,但并不意味著合法給到了連盛林場。這一點,在2025年7月3日,云浮市自然資源局向陳榮佳等人作出的《告訴書》中有載明:“不存在林改后用連盛林場登記‘果仔坪(垠)’山林權屬的事實”。
基于上述疑點,崗頂村村民就案涉林地權屬,將羅定市資源局起訴至云城區(qū)人民法院。
但是,云城區(qū)法院于2025年7月8日作出(2025)粵5302行初176號行政裁定書,以“超過20年訴訟時效”為由,駁回了崗頂村的起訴。
對此裁定,相關法律人士認為,村民請求撤銷錯誤登記并確認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歸屬,該權利屬于物權確認請求權。根據《民法典》第196條,物權確認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更不受行政訴訟期限約束。還有,經查詢市場監(jiān)管及事業(yè)單位登記系統(tǒng),連州鎮(zhèn)國合林場無任何合法登記記錄。依據《民法典》第57條及《森林法》第17條,其不能作為林權登記主體?!恫粍赢a登記暫行條例》第22條要求登記機構“查驗申請材料真實性及主體合法性”,羅定市自然資源局未履行法定審查義務,明顯失職。
綜上所述,案涉林權登記因主體資格缺失屬于根本性違法,案涉登記屬無效行政行為自始無約束力,故不受起訴期限限制。
為此,崗頂村民于2025年7月15日,向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訴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云城區(qū)人民法院(2025)粵5302行初176號行政裁定書,并裁定指令云城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審理本案。
到目前為止,云浮市中院仍未就崗頂村的上訴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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