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的照片和手機號被人發(fā)到朋友圈,發(fā)布者言語間還暗示其從事有違公序良俗的不正當職業(yè)。女子之后被多人電話騷擾。女子事后將信息發(fā)布者起訴到法院。8月18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浙江平湖市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本案民事判決書,判決信息發(fā)布者在朋友圈道歉且3天內不得刪除,并賠償女子精神撫慰金1000元,以及律師代理費2000元。
女子周某(化姓)訴稱,5月2日晚上,自己和朋友相約去平湖市某KTV唱歌,在KTV門口等候時遇到兩個喝醉酒的人前來搭訕辱罵。后王某(化姓)從KTV出來,不問緣由就罵自己,自己回了一句“我們都是女人,何必要這樣說”,王某就開始伸手推自己,報警后,王某離開。5月3日,經派出所調解,王某賠償周某3000元。
周某訴稱,王某在調解過程中偷拍自己照片并在朋友圈配文“三千元花完了嗎?”,同時在評論區(qū)曝光原告手機號,同時還有一條朋友圈為王某與好友聊天截圖,內容暗示周某從事不正當行業(yè)。周某訴稱,王某的朋友圈發(fā)布后,不斷有陌生人加自己微信進行騷擾,并且有認識的人來詢問自己是否訛別人錢。事后,周某向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訴王某要求其道歉并賠償。
王某辯稱,其朋友圈截圖說的是另一人,是周某自己對號入座,有陌生人加微信騷擾周某與自己無關,沒有證據證明是因為自己發(fā)的朋友圈導致他人的騷擾;周某報警后,自己已刪除第二條朋友圈。
庭審中,經現場查看王某手機,其微信好友為1509人,案涉兩條微信朋友圈信息已經刪除。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王某在微信朋友圈中連續(xù)發(fā)表兩條圖文信息,結合這兩條圖文信息的具體內容,被告暗示原告周某存在有違公序良俗的不當行為,雖然被告已經將案涉朋友圈信息刪除,但是刪除時間無法確定,且被告朋友圈好友有1509人,被告發(fā)布的朋友圈信息經微信好友傳播在一定程度上可被社會大眾知悉,導致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已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因此,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向原告賠禮道歉。
最終,法院判決王某在朋友圈以公開方式向周某道歉,發(fā)布后至少在3日內不得刪除。此外,王某需賠償周某精神撫慰金1000元,以及周某的律師代理費2000元。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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