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參考案例
入庫編號:2023-10-2-103-001
關聯(lián)索引:
一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粵高法民四初字第9號民事判決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1949號民事判決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我們在一審開庭后、判決前又還了一部分利息,這些還款能不能在判決書里直接算清楚?還是得等執(zhí)行的時候再說?”這個問題看似簡單,背后卻涉及民事訴訟中審理范圍的規(guī)則。庭審中發(fā)生的新事實,法院到底管不管?
一、案情簡介:一場跨越數年的銀團貸款糾紛
2014年,多家銀行組成的貸款聯(lián)合體的某銀團與某鋁廠公司簽訂了一份大額《銀團貸款合同》,約定貸款本金包含部分美元超16億元,用于歸還舊貸款和補充流動資金,貸款期限1年。為擔保債務,銀團還要求鋁廠公司、某管理公司提供抵押擔保,某控股公司提供股權質押,某集團公司、鄺某某等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合同簽訂后,銀團按約放款。但貸款到期前,銀團發(fā)現(xiàn)某集團公司、鄺某某等保證人涉及多起重大訴訟,抵押的廠房、土地等財產也被其他法院查封;鋁廠公司在還款過程中,部分利息未及時支付,甚至有借新還舊的操作嫌疑。
銀團一紙訴狀將鋁廠公司及所有擔保方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償還本金及利息、罰息;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確認抵押權、質權優(yōu)先受償等。一審中,鋁廠公司辯稱沒收到提前到期通知、抵押期限已過、貸款是借新還舊但擔保無效等,但一審法院支持了銀團的主要訴求。
鋁廠公司不服上訴至最高院,核心爭議之一是一審開庭后,鋁廠公司又償還了部分利息,這部分還款該不該在判決書里明確抵扣,還是留到執(zhí)行階段再說?
二、爭議焦點:庭審中新發(fā)生的事實,法院必須管嗎
最高院二審審理后,重點回應了兩個問題:
1. 庭審中新還的利息,該不該查清
鋁廠公司在一審庭審時提到,截至2016年11月,他們又還了一部分利息,但這部分錢具體怎么還的、還了多少,一審只籠統(tǒng)寫了其余還款均抵作利息。最高院認為:民事訴訟中,法院原則上只審理起訴前的事實,但為了高效解決糾紛、減少當事人后續(xù)訟累,《民事訴訟法》允許當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證據。
不過新事實的納入時間有限制——需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32條)。本案中,鋁廠公司提到的新還利息發(fā)生在一審辯論終結前,且金額、時間等細節(jié)能在庭審中查清,法院就應當主動查明,而不是簡單概括抵作利息。
2. 訴訟中還的錢,能少交訴訟費嗎
鋁廠公司上訴稱:一審起訴時銀團主張的利息算到2015年8月,但訴訟期間他們又還了不少錢,應該調減一審訴訟費。最高院明確:訴訟費按起訴時原告主張的金額計算。只要原告起訴時的金額是合理的,即使訴訟中被告還了錢,也不影響訴訟費的計算。
被告主動還款是履行義務的表現(xiàn),可以減少后續(xù)執(zhí)行費用或利息,但訴訟費是原告起訴時就需要預交的成本,不會因為被告后續(xù)履行而調減。
三、裁判要旨:程序正義與執(zhí)行效率的平衡
最高院的這份判決,給類似案件劃了重點:
新事實的時間紅線。起訴后、庭審辯論終結前發(fā)生的事實,法院應當納入審理;但辯論終結后再發(fā)生的事實,只能留到執(zhí)行階段處理。
細節(jié)必須查清。如果新事實的關鍵細節(jié)能在庭審中查明,法院要在判決書里寫清楚,避免執(zhí)行時扯皮。
訴訟費按起訴時算。原告起訴時的主張合理,被告后續(xù)履行不改變訴訟費金額;主動還款能減少后續(xù)成本,但別指望少交訴訟費。
四、律師點評: 1. 訴訟中新事實要盡早說
如果被告在一審開庭后、判決前有還款、抵消債務等新行為,一定要及時向法院提交證據,并在辯論階段明確提出這些事實應在判決中確認。否則,可能被法院以超出辯論終結時間為由不予處理,只能等到執(zhí)行時再協(xié)商,徒增麻煩。
2. 訴訟請求要合理預估
起訴時主張的金額盡量準確,別為了保險虛高起訴——訴訟費按你主張的金額算,最終法院可能支持一部分,但訴訟費不會因此調減。比如本案中,銀團主張的利息算到2015年8月,后續(xù)還款不影響訴訟費,反而可能因金額準確更快結案。
3. 程序節(jié)點要盯緊
法庭辯論何時結束?法官會明確告知。如果被告有新事實要提交,一定要在辯論結束前提出!過了這個時間,法院可能不再受理,只能通過再審或其他程序補救,難度大大增加。
法律是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平衡。一份判決書不僅要定分止爭,更要定得清楚、執(zhí)得明白。本案中,最高院用一份判決告訴我們訴訟中的每一個細節(jié)都可能影響最終結果,主動舉證、關注程序節(jié)點,才是對自己權益的最大負責。下次遇到類似糾紛,記得該說的話在法庭上說清,該交的證據在辯論前交齊——畢竟,法律不會辜負每一個認真對待權利的人。
特別聲明:本文案例均來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庫與中國裁判文書網,已進行脫敏,不構成對當事人隱私或商業(yè)秘密的侵犯。文章內容僅作普法參考,不視為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及決策依據。具體案件需結合實際情況咨詢專業(yè)律師。如涉及案例當事人且有異議,請聯(lián)系本人,將在核實后及時處理。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