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網友咨詢:
出租人可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常樂律師解答: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ǘ┖贤瑢τ谇犯蹲饨鸾獬贤那樾螞]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兩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ㄈ┏凶馊诉`反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ㄒ唬┏鲎馊伺c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
(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
(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常樂律師補充:
當事人在一審訴訟中僅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未對租賃物的歸屬及損失賠償提出主張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當事人進行釋明。
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就該情形下租賃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請求返還或者返還后會顯著降低租賃物效用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由承租人給予出租人合理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七百五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第七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ㄒ唬┏鲎馊伺c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
?。ǘ┳赓U物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
?。ㄈ┮虺鲑u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常樂律師
現為北京德恒(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常樂律師自執(zhí)業(yè)以來,本著對當事人嚴格負責的態(tài)度,在辦案中勤勉盡職、細心敏銳,常懷一顆高度責任心,全心全意為當事人服務,最大限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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