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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無疑是很多想來大城市打拼的
年輕人的首選
來到這里
租房成為大家繞不開的話題
更夠租到一個便宜、干凈、性價比高的房子
固然好
可若租到的房子暗藏“健康隱患”
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近日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
一起來看看
租到“甲醛房”租金能退嗎?
深圳法院判了
2024年4月,李某通過A管理公司租下一套位于南山區(qū)的房屋,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期為2024年4月至11月。
然而,入住第二天,李某及其家人就聞到房間有刺鼻異味,家人出現(xiàn)呼吸道不適、眼睛發(fā)癢等癥狀,有哮喘病史的親屬反應尤為明顯。
2024年8月,李某委托專業(yè)檢測機構對房屋甲醛、苯、TOVC等指標進行檢測,結果顯示多項指標不符合《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18883-2022,屬于不適宜居住房屋。
李某認為,A管理公司提供的房屋存在健康隱患,無法實現(xiàn)安全居住的合同目的,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A管理公司返還全部租金并支付檢測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
在庭審中,雙方確認,李某已向A管理公司繳納全部租金,至租期屆滿,A管理公司收回涉案房屋。
本案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爭議焦點為A管理公司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李某與A管理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根據法律規(guī)定,出租方有義務向承租方提供符合居住和使用條件的房屋,這是租賃合同的核心內容之一。
關于房屋質量問題,A管理公司主張房屋合格,并提交了2022年9月的房屋空氣質量檢測報告作為證據,但該報告系針對房屋精裝修工程的檢測,距涉案租賃期已近兩年,不能證明租賃期間房屋空氣質量符合標準。李某提供的2024年8月的檢測報告顯示,涉案房屋甲醛、TVOC等指標超出國家標準,A管理公司未對該檢測結果繼續(xù)提出反證,亦未申請復檢,法院對李某提交的檢測報告予以采信。
法院認為,A管理公司作為出租方,未提供符合居住標準的房屋,構成違約。李某雖提出房屋空氣質量不合格,但仍在該房屋內居住數(shù)月,且未及時解除合同騰退房屋,直到租期屆滿才移交房屋,理應承擔一定的租金。
綜上,法院判決A管理公司向李某返還部分租金并支付檢測費用。
法官說法
“安居”是民生之基,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方提供符合安全、健康標準的居住環(huán)境,是其應向承租人履行的基本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若租賃物存在質量瑕疵,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法官提醒,住房安全關乎民生根本,出租方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在出租前對房屋進行全面檢查,確保房屋符合居住安全和健康標準,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整改,并主動履行告知義務。承租方在簽訂合同前,應仔細查驗房屋狀況,查看空氣質量檢測報告,必要時可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并注意留存租賃合同、溝通記錄、檢測報告等證據。若在租賃中發(fā)現(xiàn)房屋存在影響居住的安全問題,雙方應積極溝通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huán)境和破壞生態(tài)。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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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報(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 報道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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