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邊)境是國家主權的象征,
任何出入我國國(邊)境的行為
都應當遵照出入境管理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
依照有關程序申辦合法出境手續(xù)。
僥幸心理不可有,跨境偷渡不可為。
近日,韶關樂昌法院依法審結一起
以跨境務工為目的的偷越國(邊)境案。
2024年12月底,鄭某在網(wǎng)上看到一則境外高薪招聘的推文,便主動聯(lián)系對方。對方稱需要幾個“推銷員”,每個月最少有兩萬塊,地點在柬埔寨。剛好遇上年底,鄭某承諾多叫幾個朋友過去工作。
不久后,在與“發(fā)小”沈某等四人聚餐時,鄭某將這個工作推薦給他們。四人也猜到這份工作可能涉及黑灰產(chǎn)業(yè),但是均心存僥幸,認為“國外淘金,國內監(jiān)管不到”。鄭某按照上線的要求,收集四人的出入境證件信息提供給上線,協(xié)調統(tǒng)一購買機票、預訂酒店。因沈某等人無法通過正規(guī)渠道辦理務工簽證,上線便在微信群內指導四人如何謊稱“出國旅游”應對海關的檢查和盤問。
2025年2月4日,鄭某按照上線要求預約順風車將沈某等四人從樂昌市送至深圳市。次日,四人按照指示從深圳關口的不同卡口準備出境,因形跡可疑被海關人員盤問攔截。最終,四人并未成功出境。事后,樂昌市人民檢察院以鄭某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未遂)、沈某等人偷越國(邊)境罪(未遂)向樂昌法院提起公訴。
樂昌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
鄭某拉攏、介紹多人偷越國(邊)境,
擾亂國(邊)境管理秩序,
其行為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沈某等人的行為構成偷越國(邊)境罪。
幾人均已著手實行犯罪,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其中,鄭某等人屬累犯,應從重處罰。
最終,鄭某因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未遂)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沈某等人因犯偷越國(邊)境罪(未遂)
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至六個月不等,
處罰金6000元到2000元不等。
法官說法
致富千萬條,守法第一條。偷越國(邊)境行為嚴重危害國家安全、邊境穩(wěn)定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部分人員偷渡后甚至涉嫌參與跨境違法犯罪活動。法官提醒廣大務工者,一定要通過正規(guī)、合法的途徑外出務工,切勿抱有“天上掉餡餅”的僥幸心理,輕信熟人介紹或高薪招聘下的境外工作機會。一旦“孤注一擲”走上不歸路,將面臨法律的嚴懲。
來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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