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周翼 山東泰安報道
19年前,山東泰安市,曾某、呂某、王某3人伙同姜甲儒家鄰居袁某,入室搶走當時僅8個月大的姜甲儒后販賣。今年4月2日,山東泰安“入室搶嬰案”在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引發(fā)廣泛關注。
9月19日,該案公開宣判,被告人曾某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呂某和王某被判處無期徒刑,袁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封面新聞記者旁聽了案件宣判。
姜甲儒和母親 視頻截圖
案件宣判
1人死緩2人無期
判決書顯示,2006年11月,被告人曾某得知一對夫婦想抱養(yǎng)男孩,產(chǎn)生了偷個男孩賣給他們的想法,遂與被告人呂某、王某共同預謀此事,并安排呂某尋找合適男孩。
姜家鄰居袁某為呂某提供了姜家信息并帶領呂某進行踩點。同年12月4日凌晨1時許,曾某、呂某、王某三人攜帶斷線鉗、撬棍、手電筒等工具,來到肥城市王莊鎮(zhèn)后于村,采用翻墻入院破鎖的方式進入姜家,使用暴力、威脅手段控制住姜甲儒的爺爺奶奶后,呂某將8個月大的姜甲儒從床上抱走。次日,被告人曾某、呂某以28600元的價格將姜甲儒賣給涉案夫婦,所得贓款被曾某、呂某、王某3人瓜分。
法院認為,在共同犯罪中,曾某、呂某、王某、袁某均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根據(jù)本案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曾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呂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王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袁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當庭大罵同伙
姜甲儒父親稱將抗訴
此外,4名被告人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姜磊、喬守芬物質(zhì)損失人民幣20萬元。
當法官宣判曾某死刑時,曾某在法庭上對其同伙破口大罵,拒不認罪,宣判結束后當庭表示要上訴。
受害人姜甲儒母親喬守芬聽到判決結果后,當庭痛哭起來,“等這一天等了18年!”宣判結束后,姜甲儒父親告訴封面新聞記者,原告方不認可曾某死緩判決,“我們要抗訴,曾某太猖狂了,我們要讓法律對他立即執(zhí)行,把他直接送上刑場?!?/p>
喬守芬宣判后在姜甲儒攙扶下走出法庭
姜甲儒的哥哥也表示,聽到死刑判決時非常高興,但對判處緩刑不能理解,“曾某在法庭上非常囂張,對他同伙和我們破口大罵,案發(fā)至今完全沒有認罪悔罪的態(tài)度?!?/p>
原告代理律師李圣還告訴封面新聞記者,將繼續(xù)追究買方的責任。此前,山東肥城市檢察院以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為由,決定對買方不予起訴。李圣認為,案件發(fā)生在2006年12月4號,當天就有立案決定書,劉某強買孩子后為了逃避偵查上假戶口,刑法規(guī)定,立案之后逃避偵查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受害人在追訴期間內(nèi)提出控告的,應當立案,沒有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我們會盡快向檢察院提出申訴”。
姜甲儒(右三)一家和代理律師李圣(右四)接受采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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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上午,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山東入室搶嬰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曾某孩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呂某東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王某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判處被告人袁某貴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依法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姜某乙、喬某某訴訟請求20萬元。
走出法庭的姜甲儒及其親屬接受采訪 上游新聞記者 崔濤 攝
一審宣判后,走出法庭的姜甲儒及其親屬告訴上游新聞記者,4名主犯認罪悔罪態(tài)度差,其中被判死緩的曾某孩當庭辱罵姜甲儒及其親屬。“我們認為他們4個人都該判死刑!”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6年10月左右,被告人曾某孩得知劉某強、蘇某娥夫婦欲尋找一男嬰抱養(yǎng),產(chǎn)生盜竊男嬰出賣之念,糾集被告人呂某東、王某勇參與作案。 呂某東向被告人袁某貴提出欲盜竊一男嬰出賣,讓袁某貴提供信息,許諾給予報酬,袁某貴告知同村村民姜某丙家有新生男嬰等情況,并指認了姜某丙家。同年12月4日1時許,曾某孩、呂某東、王某勇翻墻進人姜某丙家,曾某孩、王某勇采用暴力、威脅手段控制住姜某丙夫婦,呂某東進入臥室內(nèi)將姜某丙的孫子姜某甲(即被害人姜甲儒)強行抱走。次日,經(jīng)曾某孩介紹,呂某東冒充姜某甲的父親將其交給劉某強、蘇某娥夫婦,收取現(xiàn)金28600元。曾某孩、呂某東、王某勇等瓜分所得贓款。劉某強、蘇某娥夫婦為姜某甲取名“劉某某”并撫養(yǎng)其子。經(jīng)過鑒定,姜某乙、喬某某是“劉某某”的生物學父母。
泰安市中院認為,被告人曾某孩、呂某東、王某勇以出賣為目的,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強搶兒童予以販賣;被告人袁某貴明知他人拐賣兒童,仍為其提供作案目標及被害人家庭情況、住址等信息,四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拐賣兒童罪。
泰安市中院表示,曾某孩在共同犯罪中系罪責最為突出的主犯,情節(jié)特別嚴重,認罪悔罪態(tài)度差,根據(jù)其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后果等,對其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呂某東、王某勇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地位作用基本相當,且均系累犯,鑒于二人的罪責次于曾某孩,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有助于認定全案犯罪事實,且呂某東的供述對偵破本案具有較大價值,對二人依法判處無期徒刑。袁某貴為呂某東等人提供關鍵信息,對確定作案目標及順利實施拐賣兒童犯罪起到重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認罪悔罪態(tài)度差,但其未直接實施入室強搶、出賣兒童行為,未實際獲利,罪責次于呂某東、王某勇,對其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泰安市中院同時表示,曾某孩等四人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姜某乙、喬某某造成交通費、誤工費等物質(zhì)損失,雖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未提交相應證據(jù),但上述費用系尋找姜某甲所需支付的必要費用,酌情支持20萬元。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他們比第一次開庭時還要猖狂,把我們受害人都給罵了?!毙薪Y束走出法庭后,姜甲儒父親告訴記者,尤其是被告曾某孩,得知判決結果后當庭提出上訴,“他當庭破口大罵,法警根本控制不了他?!?/p>
走出法庭后,姜甲儒扶著母親來到附近酒店。在接受眾多媒體采訪時,姜母沒有發(fā)言,虛弱地靠在姜甲儒肩膀上。
“我們不接受這個結果,我只希望能判他(曾某孩)死刑就判他死刑,不能判他死刑就讓他一輩子待在監(jiān)獄里?!苯兹逭f,姜家對此判決結果不接受,將申請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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