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鋒
在經過傳統(tǒng)媒體關注和網絡熱議多天后,澎湃新聞報道證實,云南省元江縣公安局已就“發(fā)朋友圈評論縣教體局長免職被拘四天”一案,作出重新認定,撤銷此前對當事人高光華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guī)定,向其支付了1902.08元國家賠償金。
這一決定,無疑是對網絡輿情的及時回應,同時也體現(xiàn)了有錯必究,有錯即糾的現(xiàn)代法制精神。
從有關報道披露的情況看,當事人高光華在朋友圈就縣教體局局長被免職一事,應當說有一定瑕疵,也就是說,其在沒有真正弄清楚教體局局長被免職的情況下,就將其聯(lián)想為自己之前就“元江縣要求學生家長暑期在手機上每日兩次安全打卡屬形式主義,向多部門舉報并引發(fā)媒體關注”的結果,同時,還公開表示“希望分管教體和文旅的楊副縣長也免職”。盡管后來高光華自己稱,發(fā)這樣的朋友圈,“是想表達愧疚”,但客觀地說,不可避免的會讓不了解實際情況的人有其他意會。
但根據報道,盡管據當?shù)亟M織部門對媒體的解釋,對教體局局長李某某的職務做平級調整,是根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正常職務程序”,也即“李某某被免去縣教育體育局局長職務兩天后,即履新縣政協(xié)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主任”。
而據報道,高光華接到派出所電話“稱他發(fā)布了不實言論,要求其去做筆錄時,民警告訴他,“他們會向元江縣委組織部了解李某某被免職的原因”,也說明相關人員在事先沒有核實縣教體局局長免職的真實情況,且在已經公開的對高光華的行政處罰決定中,也未見說明警方對教體局局長被免職原因做沒做過核實,以及處罰決定用“多人在信息網絡平臺上對該條捏造事實的信息進行點贊、評論,致使他人的人格權和名譽權遭到損害”,似乎也不夠十分嚴謹。
還有一個需要提及的是,因為發(fā)朋友圈被行拘四日,高光華稱“自己背負著沉重的心理壓力,工作與個人生活均受到了不小的沖擊”。
而在之前,有媒體還披露“甘肅慶陽市寧縣盤克鎮(zhèn)36歲男子鄧建國因質疑兒子學校校服質量問題,通過抖音發(fā)布視頻引發(fā)關注”,被寧縣公安局以“尋釁滋事”行政拘留7天,后經鄧建國行政訴訟,歷時一年多,二審“法院認定警方處罰程序違法、事實證據不足,撤銷原處罰并判令賠償國家賠償金3237.08元”。據稱,這一結果之前,被行拘7天還導致鄧建國抑郁癥發(fā)作,妻子離婚等。
與高光華和鄧建國有類似經歷的,還有湖南省岳陽市湘陰縣網友肖某良,因為發(fā)表了一條12字評論,被以涉嫌尋釁滋事行政拘留后,兩年來,2次上訴,3次判決,最終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再審,方才判決撤銷對肖某良曾給予的行政處罰。
從上述看,高光華相較于鄧建國、肖某良來說,是幸運的。其被行政拘留四日,經媒體報道引發(fā)網絡關注后,當?shù)鼐浇涍^調查,迅即認定原處罰“存在程序違法、處罰不當”,主動撤銷了對其的行政處罰決定。充分表明,當?shù)鼐骄哂小坝绣e必糾”的擔當,更體現(xiàn)了法制的進步。
因此,青鋒期望,通過上述幾起網絡發(fā)布評論引發(fā)的案件的處置,除了提醒普通百姓在公開網絡發(fā)言之前要多慎重外,更提醒執(zhí)法機構,針對涉及公共事件討論的案件實施行政處罰,必須秉持審慎態(tài)度,尤其是,要讓“有錯必糾”成為常態(tài),不讓公民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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