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玉良
近日,筆者與知名律師李向安一起學習《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等司法文件,李向安針對“三個規(guī)定”的出臺尖銳指出:“每一起冤假錯案的發(fā)生,都是司法界難以磨滅的恥辱,是對社會公平正義底線的嚴重沖擊,是對人權尊嚴的嚴重踐踏,根治這一頑疾,從根本上杜絕冤假錯案,關鍵在于不折不扣地嚴格落實司法責任制”。
李向安是一個十分反感行政干預司法的律師,他的觀點往往直指司法實踐中的核心痛點。許多人打官司,常常沉迷于花錢找關系,信仰權力不相信法律,李律師認為這是構建法治社會的絆腳石。冤假錯案雖然是個別現象,但其破壞力是全局性的、毀滅性的、源頭性的。它不僅給當事人及其家庭帶來難以彌補的創(chuàng)傷,更侵蝕著社會公眾對法治的信仰,削弱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每一次錯誤的裁判,都是對法律神圣性的褻瀆。因此,李律師將冤假錯案視為司法界的“恥辱”。而冤假錯案是如何形成的?有關領導人為干預法官的判案,是不可忽視的。
除卻一部分徇私枉法、故意鑄成大錯、故意違背職業(yè)操守法官故意而為之的情況外,還有一個問題是司法權運行機制的不完善,“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李向安認為:案件審理的環(huán)節(jié)過多,責任鏈條過長,往往會導致權責邊界模糊。當責任無法清晰、具體地落實到個人時,對案件質量的審查就可能被稀釋,審查把關的嚴謹性就可能打折扣,從而為錯誤的滋生提供了土壤。正是基于此,黨中央大力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將其作為司法體制改革的“牛鼻子”。司法責任制的核心要義,在于明確法官、檢察官在職責范圍內對案件質量終身負責。這意味著,誰辦案誰就要負責到底,一旦出現問題,無論時過境遷,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職業(yè)后果。這不僅是倒逼司法人員慎用權力、精益求精的緊箍咒,更是保障其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抵御不當干擾的護身符。
嚴格落實司法責任制,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多措并舉、久久為功:
第一,必須細化責任認定標準。要科學區(qū)分辦案質量瑕疵與違法審判責任,明確錯案的認定標準和追責程序。既要防止責任虛化,使制度成為“沒有牙齒的老虎”,也要防止問責泛化,挫傷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職的積極性。關鍵在于建立一套科學、公正、嚴謹的責任認定體系,確保追責的精準性。
第二,必須強化對司法權運行的監(jiān)督制約。放權不等于放任。在落實“讓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的同時,要健全完善法院內部的審判監(jiān)督管理機制,院庭長要基于審判流程和權限履行監(jiān)督職責,確保放權與監(jiān)督相結合。同時,要充分發(fā)揮檢察監(jiān)督、社會監(jiān)督、輿論監(jiān)督的作用,構建全方位監(jiān)督網絡,確保司法權在陽光下運行。
第三,必須提升司法隊伍的專業(yè)化、職業(yè)化水平。司法責任制對法官、檢察官的能力素質提出了更高要求。要進一步完善司法人員選拔、培訓、考核和保障機制,打造一支政治素質、業(yè)務能力、職業(yè)道德都過硬的司法鐵軍。只有高水平的司法者,才能真正肩負起獨立裁判、終身負責的重擔。
第四,必須暢通冤錯案的發(fā)現和糾正渠道。要健全申訴、再審機制,對于確屬錯誤的裁判,要敢于直面、勇于糾正,并依法予以國家賠償。同時,要深入剖析每一起冤錯案背后的深層次原因,將其作為改進工作、完善制度的反面教材,實現“查處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
李向安律師強調:“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這道最后防線一旦失守,后果不堪設想。嚴格落實司法責任制,就是對這道防線最堅實的加固。我們要以對歷史、對人民、對法律極度負責的態(tài)度,將這一改革進行到底,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唯有將責任真正落到實處,讓失職失責者付出應有代價,才能最大限度地預防冤假錯案的發(fā)生,才能逐步撫平歷史錯誤留下的傷痕,才能真正捍衛(wèi)司法的尊嚴與生命線。這不僅是司法界的自我革新,更是時代賦予法治建設的重要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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