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理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新證據需在原審庭審結束后發(fā)現(xiàn)或形成,且能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或裁判結果錯誤。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指原裁判認定的關鍵事實無足夠證據支持,或證據不足以達到證明標準。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主要證據被證明為虛假,直接影響案件事實認定。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關鍵證據未經過庭審質證程序,影響裁判公正性。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法院未履行調查職責,導致關鍵證據缺失。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包括法律適用與案件性質不符、責任認定錯誤、適用失效或未施行的法律等。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如合議庭組成不符合規(guī)定或審判人員存在應回避情形未回避。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影響當事人訴訟權利行使。
9.違反法律規(guī)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如不允許當事人發(fā)表辯論意見、未送達相關文書等。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程序違法,影響當事人參與訴訟權利。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裁判內容與當事人訴求不符。
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原裁判依據的法律文書失效,導致裁判基礎動搖。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需有生效刑事法律文書或紀律處分決定確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了再審的法定情形,是再審申請的主要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再審事由的具體情形、證據認定、程序問題等進行了細化規(guī)定,如對“基本事實”“新證據”等概念的解釋。需注意,再審申請需在判決、裁定生效后六個月內提出,特殊情況(如新證據、證據偽造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時需提交再審申請書、身份證明、原裁判文書、證據材料等,并明確具體再審請求和依據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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