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門殺”的悲劇并非孤例,相似情節(jié)在多地重復上演。圖/IC photo
乘客“開門殺”撞傷老人,司機被判賠償152萬元。近日,一起交通事故的法院判決引發(fā)了關注。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廣東汕頭一輛小車靠邊停車時乘客開門,導致電動自行車翻車,60歲駕駛者劉某重傷昏迷。10月19日,記者獲悉,法院審理認為,小車司機未確保車輛??课恢冒踩?、未對開門行為盡到提醒或制止義務,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由于案涉車輛未購買第三者商業(yè)險,司機需賠償152萬余元,劉某共計獲賠166萬元。
一扇車門的突然開啟,兩個家庭就此墜入深淵。對傷者劉某而言,事故導致顱腦重傷,昏迷至今已逾兩年。對司機徐某而言,法院判決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賠償總額達166萬元,其中152萬元需由其個人承擔——只因車輛未購買第三者商業(yè)險。
這起看似偶然的“開門殺”事件,如同一面棱鏡,折射出交通安全責任劃分的法治邏輯、駕駛行為的規(guī)范邊界以及保險保障的制度價值。
事故責任的認定,源于法律對機動車駕駛者特殊義務的界定?!兜缆方煌ò踩▽嵤l例》規(guī)定,機動車臨時停車時,“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此案中,徐某某雖未直接開門,但法院認定其存在雙重過錯:一是未確保停車位置安全,僅留1米空隙的行為為非機動車通行埋下隱患;二是未對乘客盡到提醒或制止義務。
駕駛員作為車輛的操控者,不僅是方向盤的掌控人,更是整個交通參與環(huán)節(jié)的安全責任人。這種責任并非“連坐”,而是源于機動車作為“危險源”的特殊屬性——法律要求駕駛者通過主動行為防范風險,例如一句簡單的“先觀察后開門”提醒,或是選擇更寬敞的??课恢谩?/p>
若乘客違規(guī)開門而司機已盡提示義務,責任劃分或會不同;但此案中法院將全責皆歸于司機徐某某,再次佐證在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中,法院會根據駕駛員和乘客各自的法律義務、過錯程度以及對損害結果的原因力大小進行綜合判斷。駕駛員因其對車輛及行車安全的控制力和主導地位,通常被賦予更高的注意義務,這與乘客的責任有本質區(qū)別。
巨額賠償?shù)谋澈?,凸顯了保險制度在風險分散中的關鍵作用。交強險賠付14.3萬元后,剩余152萬元的缺口暴露了商業(yè)險的“安全網”價值。
我國民法典構建的“交強險—商業(yè)險—侵權人”賠償梯度,本是為平衡受害方救濟與責任方負擔而設。徐某某因未購買商業(yè)險,不得不以個人財產承擔巨額賠償。這既是個體對法律義務的漠視所付出的代價,也是對全社會駕駛者的警示:保險不是可有可無的支出,而是對他人生命尊嚴與自身經濟安全的雙重保障。
“開門殺”的悲劇并非孤例,相似情節(jié)在多地重復上演。同樣是在汕頭發(fā)生的另一起案件中,司機劉某停車開門致摩托車乘客死亡,因構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佛山順德一名網約車司機也因“開門殺”致人死亡獲刑。這些案例共同指向同一法理:車門雖小,牽涉的生命權卻重如泰山。
法律對“開門殺”的嚴苛認定,并非苛責駕駛者,而是以規(guī)則之力引導行為習慣的養(yǎng)成——例如,推廣“荷式開門法”(用離車門較遠的手開門,自然轉身觀察后方)或“兩段式開門”(先微開車門確認安全)。這些看似細微的動作,實則是法治精神在日常生活中的具體投射。
此案中,司機被判賠152萬元并不冤,而其啟示則遠超個案賠償金額本身。法治的終極目標不在懲罰,而在于通過明晰的責任邊界塑造秩序。當“回頭看、緩慢開”成為肌肉記憶,當保險意識與風險防范意識深度融合,法律的強制力便會轉化為文明的自覺性。
在車輪滾動的時代,唯有每位駕駛者手握方向盤時不忘生命至上,每位乘客推門剎那心懷對規(guī)則的敬畏,才能讓道路上的每一次停頓與開啟,真正成為安全與文明的注腳。
撰稿 / 王仁琳(法律學者)
編輯 / 徐秋穎 遲道華
校對 / 盧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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