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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棚改騰退安置房屋繼承爭議中,共同遺囑的效力認定、遺產范圍的明確性是核心焦點。近日,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李娜(化名,被繼承人兒媳)憑借 “公公李志強(化名)與婆婆劉蘭(化名,已故)簽訂的有效共同遺囑”“明確的遺產范圍約定”,成功獲 “一號房屋” 對應的騰退安置協(xié)議權利義務繼承,駁回被告李軍(化名,長子,李志強之子)、李麗(化名,次女,李志強之女)等的異議,維護了合法權益。以下從案情、分析、裁判結果到啟示,拆解勝訴邏輯。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關系與房屋背景
核心親屬關系:
劉蘭(已故,2022 年 11 月去世)與李志強(原告之一,劉蘭配偶)系夫妻,育有三子女:李軍(被告一,長子,對遺囑存疑,李志強之子)、李娜(原告,次子配偶,實際主張權利,次子為李志強之子,已故)、李麗(被告二,次女,反對遺囑,李志強之女);李麗與王浩(被告三,李麗配偶)育有一女王萌(被告四,李麗之女,李志強外孫女)。劉蘭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核心財產:
源于北京市朝陽區(qū)某號院棚改騰退的安置房屋,包括 “一號房屋”(涉案房屋)、“二號房屋”、“三號房屋” 及 110 平方米期房。2021 年 11 月,劉蘭與甲公司(北京市朝陽區(qū) XX 騰退公司)簽訂《棚改項目騰退安置協(xié)議書(二)》,明確上述安置房屋歸屬,其中 “一號房屋”“二號房屋” 為劉蘭、李志強的安置份額,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僅簽訂騰退協(xié)議及選房確認單。
2. 關鍵事實與爭議
李娜提交共同遺囑主張 “一號房屋” 權利義務繼承;李軍、李麗等否認遺囑真實性或合理性:
原告證據(jù):共同遺囑(2021 年 12 月):
李志強與劉蘭共同訂立,載明 “夫妻二人百年后,‘一號房屋’‘二號房屋’及存款均由李娜繼承,李娜負責二人養(yǎng)老送終”,落款有李志強、劉蘭簽名捺印,見證人趙偉(化名)、孫芳(化名)簽名并注明 “全程參與,系老人真實意思”。遺囑由李志強親筆書寫,訂立于通州區(qū)某法律服務所,有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在場佐證;趙偉、孫芳出庭作證,詳述遺囑形成過程,確認劉蘭簽名捺印真實。
被告抗辯:
李軍稱 “劉蘭生前口頭承諾給我一套房,不明白為何遺囑未提及”,但認可李娜 2020 年 12 月后對劉蘭照顧較多;李麗、王浩、王萌否認遺囑真實性,主張 “遺囑未明確錢款數(shù)額,拆遷房屋未交付時處分不合理”,卻在法院釋明后,拒不申請對劉蘭簽名捺印進行筆跡鑒定,亦未提交反證。
二、案件分析
本案勝訴核心在于共同遺囑合法有效、遺產范圍明確及被告抗辯無證據(jù)支撐,法院裁判邏輯如下:
1. 共同遺囑符合法定形式,真實性足以認定
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規(guī)則)、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遺囑有效要件):
案涉共同遺囑由李志強親筆書寫,劉蘭簽名捺印,兩名見證人全程在場并簽名見證,明確了遺產范圍(“一號房屋”“二號房屋” 及存款)與繼承人(李娜),形式完整、內容清晰,符合自書遺囑及共同遺囑的法定要求。
見證人出庭作證詳細還原遺囑訂立過程,佐證遺囑系李志強、劉蘭真實意思表示;李麗等雖否認遺囑真實性,但拒不申請筆跡鑒定,未提交 “遺囑系偽造、脅迫形成” 的反證(如劉蘭立遺囑時無行為能力的醫(yī)療診斷、脅迫錄音等),應承擔舉證不利后果,其質疑不成立。
2. “一號房屋” 屬劉蘭遺產范圍,李娜有權依遺囑繼承
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定義):
各方均認可棚改安置房屋分配方案:“一號房屋”“二號房屋” 為劉蘭、李志強的安置份額,“三號房屋” 及期房為李麗一家的安置份額,遺產范圍僅為 “一號房屋”(本案明確需處理的部分)。
劉蘭去世后,其對 “一號房屋” 享有的權利(對應騰退安置協(xié)議中的權利義務)屬遺產;李志強明確同意將 “一號房屋” 作為劉蘭遺產由李娜繼承,符合共同遺囑約定,李娜主張繼承 “一號房屋” 對應的騰退協(xié)議權利義務,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
3. 被告主張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應予以駁回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舉證責任):
李軍稱 “劉蘭口頭承諾給房”,無書面證據(jù)或證人佐證,口頭表述無法對抗書面遺囑的效力;其認可李娜對劉蘭的照顧,與 “多勞多得” 的遺囑分配邏輯一致,不構成反駁理由。
李麗主張 “遺囑未明確錢款數(shù)額、房屋未交付時處分不合理”,無法律依據(jù):遺囑只需明確遺產范圍即可,錢款數(shù)額不影響房屋繼承條款的效力;騰退安置協(xié)議已明確 “一號房屋” 的位置、面積,雖未辦理房產證,但對應的權利義務屬可繼承的財產性權利,生前處分合法有效。
三、裁判結果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判決如下:
騰退人(甲方)北京市朝陽區(qū) XX 騰退公司與被騰退人(乙方)劉蘭之間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簽訂的《棚改項目騰退安置協(xié)議書(二)》中,就北京市朝陽區(qū) “一號房屋”(原涉案房屋)的權利義務由原告李娜繼承。
四、案件啟示
結合本案,處理棚改騰退安置房屋繼承糾紛需重點關注 3 點:
1. 共同遺囑需 “形式完整 + 見證充分”,確保效力無爭議
夫妻訂立共同遺囑時,建議由本人親筆書寫(或代書人書寫后本人簽名捺?。鞔_遺產范圍(如安置房屋的具體房號、面積)、繼承人及權利義務;邀請 2 名以上無利害關系人作為見證人,全程在場見證并簽名,同時對遺囑訂立過程錄音錄像,留存法律服務所、公證處等第三方機構的佐證材料,避免后續(xù)真實性爭議。
2. 明確 “遺產范圍” 是關鍵,提前確認安置份額
棚改騰退中,需先與家庭成員協(xié)商一致安置房屋的分配方案,明確每位被安置人對應的房屋份額(如本案中 “一號房屋”“二號房屋” 歸父母,“三號房屋” 及期房歸子女),并通過書面協(xié)議固定;繼承糾紛中,僅針對被繼承人享有的份額主張權利,避免因遺產范圍模糊導致訴訟拖延。
3. 繼承人否認遺囑需 “提交反證”,拒絕無依據(jù)抗辯
對遺囑真實性有異議時,需積極申請筆跡鑒定、行為能力鑒定,或提交 “立遺囑人受脅迫”“遺囑內容與事實沖突” 的直接證據(jù);僅以 “口頭承諾”“條款不細致” 為由否認遺囑,無法律與事實支撐,法院不予采信;拒不配合鑒定的,將承擔舉證不利后果。
本案判決充分體現(xiàn) “遺囑優(yōu)先” 的原則,也提醒大家:棚改安置房屋繼承中,合法有效的共同遺囑與清晰的遺產范圍,是保障繼承權的核心,無證據(jù)的抗辯無法對抗遺囑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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