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0.20剛寫了《》,當時我還只看到一些站在道德制高點的網友在那嘰嘰歪歪,但幾家媒體其實已經下場了,尤其是法治日報和新京報,各發(fā)了一篇《》《》。
見義勇為不能成為侵犯他人肖像權或隱私權的免責理由。民法典中關于見義勇為的條款,其立法本意是免除救助人在施救過程中因緊急避險或操作失誤對被救者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責任,例如救援時按斷了肋骨、情急下弄壞了對方財物等。但是,高先生“發(fā)布視頻”的行為,發(fā)生在救助行為完成之后,是一個獨立的、新的民事行為。他救人的高尚行為,并不能自動賦予他事后處置被救者肖像和隱私的特權。 法治日報
這個跳河救人反被舉報的高先生向@中國藍新聞 記者回應:他承認自己有錯,不過對方的態(tài)度讓他感到不是很友好。他表示,看到大家發(fā)自己也想發(fā),做了好事想得到別人的認可,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把視頻發(fā)到網上確實也有錯。
唉!一聲嘆息! 法治日報帶的,以其冰冷徹骨的法條主義,為近期“救人反遭舉報”事件澆下了一盆冰水。律師的解讀在法理邏輯上或許無懈可擊,但其產生的社會效應,卻是在用精細的法律手術刀,凌遲我們社會最寶貴的見義勇為精神。
這樣的論調如果主流,無異于告誡所有潛在的好心人:出手相助可以,但請做好“功不抵過”的準備,你的善舉并不能為你后續(xù)可能出現(xiàn)的任何“程序瑕疵”提供豁免,自己掂量一下吧。
其實我們得承認,法治日報畢強律師的解讀在狹窄的法條框架內是“正確”的。他將“跳水救人”的見義勇為行為,與“發(fā)布視頻”的傳播行為進行了精準的切割。前者是高尚的道德實踐,受民法典見義勇為條款保護,主要免除施救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后者則被界定為了一個獨立的民事行為,需要單獨接受肖像權、隱私權等法律的審視。
這種切割,在法律技術層面堪稱“專業(yè)”。但法律從來不應是脫離人情世故的冰冷文本,其最終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和良善風俗。
當一種法律解讀,其實際效果是極大地挫傷了社會鼓勵的善行,讓英雄在救人之后還要戰(zhàn)戰(zhàn)兢兢地擔心是否“侵權”,那么我們就必須好好反思:這種解讀是否背離了法律的初衷?它是在“定分止爭”,還是在“鼓勵糾紛”?
這種“精準”的法律邏輯,在社會感知層面是極其“冷血”的。它完全無視了見義勇為行為發(fā)生的特殊情境和當事人的心理狀態(tài)。高先生在奮不顧身救人后,處于一種激動、自豪且渴望社會認可的正向情緒中,他發(fā)布視頻的行為,是這種善后心理的自然延續(xù),是其尋求精神回報的一部分。
畢強律師將這一行為與惡意侵犯肖像權的商業(yè)炒作等量齊觀,是典型的不食人間煙火。法治日報作為權威法制媒體,其表態(tài)具有強烈的導向作用。如此表態(tài)不是在“普法”,而是在向公眾傳遞一個危險的信號:法律不保護“不完美”的好人。
魯國之法,魯人為人臣妾于諸侯,有能贖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貢贖魯人于諸侯,來而讓,不取其金??鬃釉唬骸百n失之矣。自今以往,魯人不贖人矣。取其金則無損于行,不取其金則不復贖人矣。” 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鬃釉唬骸棒斎吮卣缯咭印!笨鬃右娭约殻^化遠也。 呂氏春秋
早在2000多年前孔子評價兩位弟子的善舉時就說得清清楚楚:魯國法律規(guī)定,如果有人將在外為奴的魯國人贖回,則可從魯國領取補償金。子貢贖回魯人卻放棄領受補償。
孔子卻不贊同,他認為不能對見義勇為者有過高的道德期待,如果大家宣傳和學習子貢贖人而不領錢的事跡的話,那么只能導致之后沒有人愿意踴躍地將為奴的魯人贖回國了。
而反觀子路救了一個落水者,對方報恩送了一頭牛給他(這算很大一筆財富),子路接受了??鬃诱J為今后魯國人肯定愿意積極營救落水者。
孔子批評子貢因自恃清高而拒絕國家補償,因為這樣會抬高行善的門檻,導致普通人因不愿或無力承擔成本而不再贖人。今天法治日報和這位律師的論調,正是現(xiàn)代版的“子貢贖人而不求補償”的反面鏡像——他們不是在鼓勵行善者放棄補償,而是在告誡行善者:你的善行沒有特權,你必須承擔行善后可能帶來的一切法律風險。
高先生所求的,不過是幾句“網友的夸夸”,這是一種極其廉價且正當?shù)木裱a償。而現(xiàn)在,連這點微小的正向反饋都伴隨著侵權的風險。
當“記錄善行、傳播正能量”都可能被告知“你侵權了”,那么理性人的選擇必然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不救,不關我事;我救了,可能侵犯肖像權?!?/strong>這道簡單的選擇題,答案不言自明。這難道是我們想要的社會圖景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明確規(guī)定了不構成侵權的幾種情形,其中包括“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以及“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的情況。
一個公民冒著生命危險救助他人,這一行為本身具有極高的新聞價值和社會示范效應。對其事跡進行傳播,弘揚正氣,激勵更多人效仿,這完全符合“維護公共利益”的要件。在這種公共利益的考量下,被救者個人的肖像權——尤其是在其面部已被模糊處理,或場景并非刻意丑化的情況下,應當進行必要的克讓。
法律的平衡藝術,正在于不同權益發(fā)生沖突時,何者優(yōu)先。在見義勇為這件事上,鼓勵善行、塑造良好風氣的社會公共利益,理應高于個人在此特定事件中不愿被曝光的隱私利益。
用“生命權高于肖像權”來類比,話雖尖銳,卻直指核心——社會如果想要想保障每個公民在危難時的生命權,就必須為見義勇為者創(chuàng)造一個寬松、友善的法律和輿論環(huán)境,而不是用放大鏡去審視其善后的每一個細節(jié)。
當然,我們肯定不主張見義勇為者可以肆無忌憚地侵犯他人權利。我們呼吁的,是法律適用應該具有足夠的溫度和智慧。對于高先生這類并無主觀惡意、旨在傳播正能量的行為,法律應展現(xiàn)出最大的寬容和鼓勵。
哪怕在技術層面的確構成“侵權”,其解決方式也應是勸導、溝通,而非一股腦地去支持被救者輕易地祭出“舉報”武器。
唉!當權威的法治日報都在強調“救人不免責”時,它鎖死的不是法律的邊界,更是千萬顆準備向善的心。我們需要的是能夠“讓好人理直氣壯,讓善行傳揚無礙”的法律解讀與社會氛圍,而不是一套將英雄逼成“謹小慎微的被告”的冰冷規(guī)則。
否則,當河水再次吞噬生命時,岸邊可能真的只會剩下無數(shù)臺舉起卻始終沉默的手機,以及法律條文下無比“正確”的冷漠。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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