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鄒玉杰律師;
做一輩子刑辯,防一萬人失足……
冤假錯案的頻發(fā)是多種因素交織作用的結果,從刑事司法實踐來看,主要可歸結為以下幾方面原因:
一、證據收集與認定的偏差
1.刑訊逼供與非法取證:
部分案件中,偵查機關為追求破案效率,可能通過刑訊逼供、威脅、引誘等非法方式獲取口供,而口供在傳統司法觀念中常被視為“證據之王”,一旦以此為核心構建證據鏈,極易導致事實認定錯誤。
2.證據標準把握不嚴:
對“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執(zhí)行不到位,關鍵證據缺失、矛盾證據未排除的情況下,仍強行定案,尤其在物證、書證等客觀證據不足時,過度依賴言詞證據。
3.鑒定意見不規(guī)范:
部分司法鑒定存在技術缺陷、程序違法或結論失真,如物證鑒定錯誤、法醫(yī)鑒定偏差等,直接影響案件事實認定。
二、司法理念與制度缺陷
1.“有罪推定”慣性思維:
部分司法人員先入為主認定嫌疑人有罪,后續(xù)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圍繞“證實有罪”展開,忽視無罪證據的收集與審查,違背“疑罪從無”原則。
2.“破案率”“定罪率”等考核機制影響:
個別地方將破案率、批捕率、定罪率等作為考核指標,可能導致偵查機關為完成指標而急于定案,甚至不惜違規(guī)操作。
3.辯護權保障不足:
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等問題仍不同程度存在,辯護意見難以被充分聽取,無法有效制衡公權力,難以發(fā)現案件疑點。
三、外部因素干預
1.輿論與民意壓力:
部分案件因社會關注度高,輿論壓力可能影響司法獨立判斷,導致司法機關在“維穩(wěn)”“平息民憤”等考量下,作出違背事實的裁判。
2.地方保護主義與行政干預:
個別地方行政機關或領導干部以“保護地方利益”“維護形象”為由,干預司法活動,干擾案件正常辦理。
四、糾錯機制不暢
1.再審程序啟動難:
申訴、再審的門檻較高,證據標準嚴苛,許多案件因“新證據不足”“不符合再審條件”被駁回,難以進入糾錯程序。
2.責任追究與容錯的平衡問題:
對已生效裁判的糾錯可能涉及原辦案人員責任,部分司法機關存在“怕擔責”心理,導致糾錯動力不足。
五、破解之道:從“個案糾錯”到“生態(tài)重構”
1. 技術層面:
強制同步錄音錄像、推廣客觀證據(如DNA、電子數據)審查規(guī)則,阻斷非法取證。
2. 制度層面:
落實“以審判為中心”,建立偵查人員出庭作證、證據合法性先行調查等程序隔離行政干預。
3. 理念層面:
將“無罪推定”納入司法人員考核指標,廢除“留有余地判決”的潛規(guī)則。
冤假錯案是司法之癌,其根除需超越“頭痛醫(yī)頭”的回應,唯有以制度手術刀切除病灶,才能讓每一起判決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作者:鄒玉杰律師
九章刑辯創(chuàng)始人,安徽律師門戶網創(chuàng)始人;
亳州律協刑委會主任,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譙城區(qū)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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