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陜西吳起縣受洪災影響,縣城一家老鳳祥門店內金銀首飾被沖走。27日,該店負責人之一葉某表示,被洪水侵襲的店鋪原本有20公斤黃金,現在已有19公斤被沖散找不到,就連放置黃金的保險柜也被沖走,預計損失在幾千萬元?!昂樗畬⒔鸬挈S金沖走”的消息傳開后,不少居民來到金店附近試圖尋找黃金。金店負責人報警后,警方在店門口拉了警戒線,派人值守、管控現場。店里幾名員工在店門口及附近淤泥里撿回約一公斤的金銀首飾,也有居民撿到后交還給了店里。政府也在當地發(fā)起號召,如果有人撿到黃金,希望發(fā)揚拾金不昧的精神,主動歸還店方。
對此,山東頤衡律師事務所孟杰律師從法律角度進行了分析和解讀:
洪水沖走的黃金飾品法律意義可認定為“遺失物”,即非基于權利人本意而喪失占有的財物。根據《民法典》第314條之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根據此規(guī)定,拾得黃金飾品后,拾得人負有及時向金店歸還的義務,若不確定所拾黃金首飾是否屬于金店所有,則應當將黃金飾品盡快交給公安等有關部門。若拾得人知黃金飾品為金店所有卻拒不歸還,將面臨多重法律后果。
民事責任方面,根據《民法典》第314條之規(guī)定,拾得人應及時歸還或是送交公安等有關單位?!睹穹ǖ洹返?22條之規(guī)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如果有人撿到首飾拒不返還,可能構成不當得利,金店有權要求返還。
刑事責任方面,依據《刑法》第270條之規(guī)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刑法第九十八條【告訴才處理的含義】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如果撿到的首飾單個價值或累計價值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且撿到者經催告后拒不歸還的,則可能構成犯罪,涉嫌侵占罪。
另外,被洪水沖走的除了黃金飾品外還有保險柜,若拾得人撿到保險柜并將保險柜內的物品取走,則可能涉嫌盜竊罪。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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