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關鍵爭議點
1. 倉儲合同主體認定錯誤
原審錯誤:僅憑微信群中黃金如的發(fā)言認定吉泉農(nóng)業(yè)為保管人。
新證據(jù)推翻:
公證書(附件一):現(xiàn)場清點玉米僅2742箱,非4976箱(原審認定喬寶山單方陳述無佐證)。
公證檢測報告(附件二):玉米未凍損(黃曲霉素等指標合格),原審“全損”認定違背行業(yè)規(guī)范和常識。
法律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211條(再審條件)——新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決。
2. 玉米存儲常識與溫度爭議
原審錯誤:認定-10℃導致凍損。
科學依據(jù)(見新證據(jù)):
DB15/T 2924-2023標準:真空玉米在-18℃可保質(zhì)1-3年。
企業(yè)實踐(黑龍江大莊園集團):-18℃保存18個月。
結論:夜間-10℃不會導致凍損反而是保存溫度不夠低,玉米反而要求速凍保鮮低溫貯存,無論是常溫和低溫真空包裝經(jīng)高溫消毒的鮮食玉米均至少能保存1年以上,-18℃保存至少保質(zhì)期在2-3年;喬寶山虛構損失。
3. 程序違法問題
未追加必要當事人:穆世超、易郵云倉、宋艷芳影響案件結果,但未追加(違反《民訴法》第135條)。
錯誤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復雜(涉多方主體、新證據(jù)),應適用普通程序(《民訴法解釋》第257條)。
一審從2024年3月6日開庭審理至2014年3月29日審結共23天(一般至少要3個月,而該案也應適用普通程序),如此復雜的案件明顯可以看出一審是倉促快判,沒有依職權調(diào)查、取證、鑒定、遺漏多位關鍵當事人、訴訟主體錯誤,最終導致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而錯判;
六、法律關系結論
1、實際倉儲合同關系:
宋艷芳(裕稻皇糧) → 穆世超/易郵云倉
證據(jù):微信群名、發(fā)貨記錄、穆世超自認錄音。
2、黃金如及吉泉農(nóng)業(yè)角色:
無償居間介紹人(無責任),非保管人。
證據(jù):未收取倉儲費、微信群協(xié)調(diào)記錄。
3、喬寶山行為性質(zhì):
代理銷售玉米,訴訟主體不適格;
涉嫌虛假訴訟(虛構玉米數(shù)量、凍損事實)。#懇請黑龍江省高級法院 王春福 常務副院長 監(jiān)督與與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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