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師:商品房遲遲拿不到證,開發(fā)商抗辯沒用?法院支持違約金
房產(chǎn)律師靳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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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交易中,逾期辦理不動產(chǎn)權證是常見糾紛類型,開發(fā)商常以 “未委托代辦”“購房者未繳稅費”“疫情不可抗力” 等理由抗辯。北京一起案例中,法院明確開發(fā)商需確保房屋具備辦證條件,即便未接受委托代辦,仍需對逾期辦證承擔違約責任,為同類案件提供了裁判參照。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吳濤(購房者)
被告:a公司(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
(二)事件經(jīng)過
2017 年 2 月 25 日,吳濤與a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約定吳濤購買a公司開發(fā)的一號房屋(位于大興區(qū),規(guī)劃性質為辦公),總價款 3330821 元。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明確:a公司應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前交付房屋;在吳濤交清辦證資料及稅費、辦理交房手續(xù)后 720 日內(nèi),協(xié)助完成不動產(chǎn)權轉移登記;若因a公司責任導致逾期辦證,吳濤不退房的,a公司自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總房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
2019 年 8 月 23 日,吳濤支付全部購房款 3345825 元;8 月 30 日,a公司交付一號房屋。按約定,辦證期限應至 2021 年 8 月 19 日,但因一號房屋不具備辦證條件,吳濤至今未取得產(chǎn)權證。2024 年 3 月 20 日,吳濤起訴要求a公司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以 3345825 元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一自 2021 年 8 月 20 日計算至 2024 年 3 月 20 日,共計 314507 元),庭審中撤回辦理過戶的請求。
a公司書面答辯稱:吳濤未委托代辦產(chǎn)權證,且未支付契稅等費用,故己方無協(xié)助義務;逾期辦證未造成實際損失;疫情屬不可抗力應免責;吳濤未防止損失擴大,擴大部分自行承擔。
(三)爭議焦點
吳濤未委托代辦且未繳稅費,是否影響a公司的辦證義務?
新冠疫情能否構成逾期辦證的免責事由?
吳濤主張的違約金是否應支持?
二、案件分析
(一)開發(fā)商的辦證義務邊界
根據(jù)《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
補充協(xié)議約定 “出賣人協(xié)助辦理轉移登記”,該義務不僅限于代辦,還包括確保房屋具備辦證條件(如完成初始登記、提供必要資料等);
a公司主張 “未委托代辦則無義務”,混淆了 “代辦” 與 “協(xié)助” 的區(qū)別,即便吳濤自行辦證,a公司仍需保證房屋符合登記條件,現(xiàn)房屋不具備辦證條件,已構成違約;
吳濤未繳稅費可能影響辦證進度,但a公司未舉證證明稅費未繳與房屋不具備辦證條件存在直接關聯(lián),故不能以此抗辯。
(二)疫情不可抗力的抗辯審查
a公司主張 2020 年 1 月 24 日至 4 月 30 日疫情一級響應屬不可抗力,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
疫情與房屋不具備辦證條件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如政府要求停工導致初始登記延遲);
疫情影響的具體時長及對辦證流程的實際阻礙。
法院據(jù)此認定,僅憑疫情發(fā)生事實不足以構成免責事由,a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三)違約金的合理性認定
合同約定逾期辦證違約金按日萬分之一計算(年利率 3.65%),吳濤主張的 314507 元未超過約定范圍:
違約金兼具補償與懲罰性質,無需購房者證明實際損失;
a公司主張 “吳濤未防止損失擴大”,但逾期辦證系a公司持續(xù)違約所致,吳濤起訴主張權利即屬積極維權,不存在擴大損失的情形;
法院結合合同約定及履約情況,認定違約金數(shù)額合理,應予支持。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a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吳濤違約金 314507 元。
四、案件啟示
(一)開發(fā)商的 “協(xié)助辦證” 義務不限于代辦
購房者需注意,“協(xié)助辦證” 不僅指開發(fā)商代為辦理,還包括確保房屋完成初始登記、提供測繪報告等必要資料。即使自行辦證,也可要求開發(fā)商對 “房屋不具備登記條件” 承擔責任。
(二)稅費繳納與逾期辦證的責任劃分
若因購房者未繳稅費導致辦證延遲,開發(fā)商可免責;但如房屋本身不具備辦證條件(如未通過驗收、存在抵押),則無論稅費是否繳納,開發(fā)商均需擔責。建議購房者在合同中明確稅費繳納與辦證條件的銜接條款。
(三)疫情等不可抗力的舉證要求
開發(fā)商以疫情為由主張免責,需提供政府停工通知、辦證流程受阻的證據(jù)(如登記部門暫停服務的公告),并證明疫情與逾期辦證的直接因果關系,否則難以得到法院支持。
(四)違約金主張的時效與計算
逾期辦證違約金屬于繼續(xù)性債權,購房者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后 3 年內(nèi)起訴。計算時需注意合同約定的起算點(如交房后 720 日),避免超過訴訟時效。
(五)合同條款的細化設計
簽訂合同時,應明確 “協(xié)助辦證” 的具體內(nèi)容、逾期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及免責情形,尤其要約定 “房屋具備辦證條件” 的具體標志(如開發(fā)商取得初始登記證明的時間),減少后續(xù)爭議。
本案明確了開發(fā)商在逾期辦證中的核心義務,提醒購房者重視合同條款的細節(jié)約定,在權益受損時及時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同時也警示開發(fā)商需全面履行辦證協(xié)助義務,避免以不合理理由推諉責任。
(此案例發(fā)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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